3.3.2 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出现表3.3.1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项。
预留金、总承包服务费、竣工资料整理费、保险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3.4.2 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0.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水电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规范执行。
4.0.2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 4.0.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0.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附录中的“工作内容”确定。
4.0.5 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4.0.6 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招标人部分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确定。
2 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确定。
3 零星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填写。
4.0.7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工程造价计价有关办法和市场价格行情进行编制。
4.0.8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自身施工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考水电建设定额站发布的有关定额进行编制。
4.0.9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变化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0.10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规范4.0.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5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
5.1 工程量清单格式
5.1.1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5.1.2 工程量清单格式由下列内容组成:
(1) 封面。(2) 填表须知。(3) 总说明。
(4) 工程量清单汇总表。(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6) 措施项目清单。(7) 其他项目清单。(8) 零星工作项目表。5.1.3 工程量清单格式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工 程 量 清 单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招 标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签字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中 介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水电工程造价专业
人员资格及证书号: (签字盖资格专用章)或 造 价工 程 师 及注册证号
编 制 时 间: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执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