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合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24〕10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冀医保发〔202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实行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是指在邢台市辖区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基金征缴、医疗待遇、经办流程和服务网络,统一规范医疗服务管理、就医结算、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临时雇佣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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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医保部门)是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的具体承办工作;县(市、区)医保部门及其所属的经办机构,按照要求,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
人社、财政、税务、卫健、市场监管、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征缴。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7.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生育保险0.2%),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7.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生育保险0.8%);个人缴费比例为2%。
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统计口径计算)核定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按月按季度足额或按年预缴的方式向税务部门缴纳。
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专户管理,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保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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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可选择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或9%的费率缴费,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6%的费率缴费的,不设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9%的费率缴费的,设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均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职工基本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
第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8元,由单位或个人缴纳,也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可由个人缴纳或从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其他需由个人账户扣缴的,由单位统一申请。
第八条 大额医疗保险由各级医保部门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商业保险公司由市医保部门以政府采购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第九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2000年10月1日正式启动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前,国家承认的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但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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