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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GATT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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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十四条第5款(c)项所指“合理的时限”,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超过10年,当一项临时协议的成员方认为10年不够时,则须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一段时间的完整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6款

4〃当一成员方组建关税同盟,计划提高约束税率时,必须遵守第二十四条第6款所制定的程序。关于这一点,各成员方重申第二十八条所阐明的程序,即由1980年11月10日订定的(BISD27S/26-28)准则中详细述明的,以及关于GATT1994第二十八条的解释谅解,该程序在为组建关税同盟,或签订一项导致组建关税同盟的临时协议而修改或撤回关税减让前,必须开始。

5〃为达成双方满意的补偿调整,需诚信地进入谈判。如第二十四条第6款所要求,在这类谈判中,须相应考虑由组建关税同盟的其他成员在同一关税应税产品类别上减税。如果这类减税未足以提供必要的补偿调整,关税同盟将提供补偿,即在其他关税应税产品类别上,以减税的方式作出。在修改和撤回约束中,拥有谈判权的成员方须考虑这类补偿。如果这一补偿调整仍不能被接受,谈判仍应继续。倘若尽管作出了这类努力,根据GATT1994第二十八条解释谅解修改过的第二十八条,谈判自开始并在一合理阶段内尚未就补偿调整达成一致,关税同盟则须自由地修改或撤销减让;按照第二十八条,受影响的成员方须自由地撤回实质上相同的减让。

6〃GATT1994对因组建关税同盟或签订一项导致组建关税同盟临时协议而从减让中获益的成员方,并不规定向其成员提供补偿调整的义务。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审查

7〃所有根据第二十四条第7款(a)项作出的通知,都须由一工作组根据GATT1994有关条款和本谅解的第1款予以审查。工作组须就审查结论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当货物贸易理事会认为适宜时,可向各成员方提出适当的建议。

8〃关于临时协议,工作组可在其报告中,就拟完成组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时间框架和措施提出适宜的建议。工作组在其报告中,可就提议的时间框架、形成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措施作适当的推荐。

9〃一项临时协议中所包含的计划和时间表的实质性变化,须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若有必要,须由该理事会审查。

10〃若根据第二十四条第7款(a)项所通知的一项临时协议与第二十四条第5款(c)项相反,未订入一项计划和时间表,工作组须在其报告中提出此类计划和时间表的建议。如果有关成员方不准备根据这些建议修改其协议,且情况可能如此,则其不得保留或实施其协议。必须制订以后实施建议的审查规定。

11〃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须定期向货物贸易理事会,即如同GATT1947缔约方全体在其就区域协议(BISD18S/38)对GATT1947理事会有关报告所指示的那样,报告有关协议的运行情况。协议中有任何重大变化和/或发展出现时,都必须报告。 争端解决

12〃由“争端解决谅解”所阐明并适用的GATT1994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可能被援引应用于关系到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导致组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议的第二十四条所引起的任何问题。 第二十四条第12款

13〃根据GATT1994任一成员方对遵守GATT1994的所有条款负全部责任,并须采取能够办到的合理的措施,以保证区域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在其辖区内遵守条款的有效性。

14〃由“争端解决谅解”阐明并适用的GATT1994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可适用于一成员方领土内由区域或地方政府或当局采取的影响其遵守的措施。当争端解决机构判定

GATT1994条款未被遵守,负有责任的成员方须采取尽可能合理的措施,以保证其遵守。对难以保证此类遵守的情况,则适用于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相关的条款。 15〃每一成员方保证对另一成员方所述在前者的领土内采取了影响GATT1994运行的有关措施的提议后,应予以同情的考虑,并提供足够的协商机会。 e.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放弃义务的谅解 各成员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申请放弃义务声明或延长放弃义务声明,应该说明成员方所想采取的措施,所追求的具体政策目标,以及在GATT1994下履行相当义务仍难以实现其政策目标的原因。

2〃任何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之日有效的免除都应终止,除非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九条的程序和上述程序,在其期满时或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两年内(以早者为准)已经延期。

3〃由于任何成员方应考虑到在GATT1994下已获得的利益,因而下列结果将作为无效或被削弱:

(a)获得放弃义务的成员方未能遵守放弃义务的期限和条件;或者 (b)所实施的措施与放弃的期限和条件相一致。

可以援引由“争端解决谅解”加以阐明和适用GATT1994第二十三条。 f.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第二十八条解释的谅解 各成员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由于修改或撤回一项减让,在总出口中,在其出口中具有最高出口份额的产品受到了减让影响(即进入修改或撤销减让国市场的出口产品)的成员方,若未能按第二十八条第1款规定已经享有最初谈判权或主要供应利益,须被视为享有主要供应利益。各成员方同意,本款自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起5年后,应由货物贸易理事会审评,以判别这一标准在保证中小出口成员方谈判权的重新分配上,使用得是否良好。如果情况并非如此,那就将对可能的改进作出考虑,包括按照足够的有效数据采用一种基于受减让影响的出口产品对向所有市场出口的产品比率的标准。

2〃当一成员方认为,根据第1款的条件,它享有主要供应利益,它应将其书面要求,连同足够的证据,通过计划修改或撤回某一减让的成员方,同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1980年11月10日通过的“第二十八条谈判程序”(BISD27S/26-28)的第4款须适用于这些情况。

3〃在决定哪些成员方可享有主要供应利益(无论按第1款规定或按总协定第二十八条第1款规定)或是实质利益时,只有在最惠国基础上发生的受影响产品的贸易才予以考虑。但是,对根据非契约性优惠而发生的受影响产品的贸易,如果涉及的贸易停止了从该类优惠待遇中获得利益,由此在重新谈判时变为最惠国贸易或据其结论将作为最惠国贸易的,则也须予以考虑。

4〃当对一项新产品的关税减让做出修改或撤回时(如无法提供某一产品3年的贸易统计数据),在关税领域中某一产品现在或过去被列为享有最初谈判权的国家须被视为在涉及的减让中享有最初谈判权。主要供应利益和实质供应利益的确定,以及补偿的计算,须特别考虑生产能力、出口方对该受影响产品的投资和出口增长的估计。同时也须预见到进口方对该项产品的需求。本款所述“新产品”,应理解为包含由突破某一现行关税类别而确立的关税项目。 5〃当一成员方根据第4款认为应享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实质利益时,它应将其书面要求,以及佐证的依据,通知计划修改或撤回某一关税减让的成员方,并同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第二十八条谈判程序”的第4款须适用于这些情况。

6〃当一项非约束性的关税减让由一项税率配额所替代时,由此所提供的补偿额应超出

由修改减让而实际受到影响的贸易额。补偿计算的基础应是将来贸易的期值,将超过配额水帄。

不言而喻,将来贸易期望值的计算应在下述计算的基础上大于: (a)最近3年期间具有代表性的年帄均贸易在同期上升的年帄均进口增长率,或10%,以高者为准;或

(b)在最近一年增长达10%的贸易。

一成员方补偿的责任不得超出由该项减让的完全撤回所应承担的范围。

7〃享有主要供应利益的任何成员方,无论按第1款或按第二十八条第1款规定,都须在一项修改或撤销的减让中自动地享有补偿减让的最初谈判权,除非有关成员方同意用另一种方式补偿。

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各成员方:

已在GATT1947框架内及其他有关根据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进行了谈判。 一致同意如下:

1〃附在涉及某一成员方的本议定书里的减让表,将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成为涉及该成员方的GATT1994减让表。

2〃由每一成员方同意的关税削减,将按五个相等的削减率实施,除非某一成员方的减让表中另有规定。第一次这样的削减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执行,以后相继的每次削减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最后一次削减不应迟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4年执行,除非那个成员方的减让表中另有规定。除了成员方的减让表另有规定,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成员方,在该协定生效以后,在为该协定的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使全部按比例的削减生效:既实施根据上句中指出的须在次年1月1日生效的削减,也须实施前面一句中规定的减让表的削减比率。每一阶段的削减率,应精确到一位小数。农产品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农产品,分阶段削减将按减让表有关部分实施。

3〃包含在本议定书附表中的减让与义务的实施,应受各成员方的多方面审查,不得损害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录1A中协议各成员方的权利与义务。

4〃当本议定书所附与某一成员方有关的减让表,根据第1款成为GATT1994的减让表以后,该成员方仍可以随时拒绝或全部或部分撤销其所作的减让,条件是这一减让仅涉及任何其他作为某一产品的主要供应者,应是任何其他乌拉圭回合参加方,且该参加方的减让表虽经谈判,但仍未列入GATT1994的减让表。但是,减让的拒绝或撤销须以书面通知形式提交给货物贸易理事会,并且其要求的减让已纳入GATT1994的减让表,且在该表所包含的产品上,具有实质性利益的成员方进行过磋商以后才能实施。任何这样的拒绝或撤销,都必须在有着产品主要供应者利益的成员方的减让表成为GATT1994减让表之后实施。 5〃(a)根据在GATT1994第二条第1款(b)项和(c)项中给该协定注明的日期,在不损害农产品协议第四条第2款的情况下,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中涉及作为规定减让项目的每个产品的适用日期,即为本议定书的日期。

(b)根据GATT1994第二条第6款(a)项中给该协定注明的日期,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的适用日期为本议定书的日期。

6〃如果包含在第III部分中的有关非关税措施的减让被修改或撤销,将实施GATT1994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于1980年11月10日通过的第二十八条的谈判程序(BISD27S/26-28),不得损害GATT1994中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

7〃如果本议定书所属减让表产品在优惠方面低于本议定书生效以前GATT1947所附减让表的待遇,与该减让产品有关的成员方应被认为根据1947年或1994年GATT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已经采取了必要的相应措施。本款规定仅对尼加拉瓜、秘鲁、南非和乌拉圭等国适

用。

8〃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的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文本,为各该减让表的正式文本。 9〃本议定书的订定日期为1994年4月15日。

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GATT1994)

3〃第二十四条第5款(c)项所指“合理的时限”,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超过10年,当一项临时协议的成员方认为10年不够时,则须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一段时间的完整解释。第二十四条第6款4〃当一成员方组建关税同盟,计划提高约束税率时,必须遵守第二十四条第6款所制定的程序。关于这一点,各成员方重申第二十八条所阐明的程序,即由1980年11月10日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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