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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GATT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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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GATT1994)

1〃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

(a)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前已经有效的正式文件规定批准、修改或修订的1947年10月30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规定;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闭幕时通过的最后文件附页(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

(b)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前已经有效的GATT1947项下提出的正式文件规定:

(i)与关税减让有关的议定书或证明书;

(ii)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有关临时申请或退出的临时申请规定;(b)GATT1947第二部分中如不悖于议定书订立之日的法规,应在最大限度上准许临时性的适用];

(iii)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继续有效的经GATT1947第二十五条授予的弃权的决定;

(iv)GATT1947缔约各方作出的其他决定; (c)以下各项的谅解:

(i)GATT1994关于第二条第1款(b)项解释的谅解; (ii)GATT1994关于第十七条解释的谅解;

(iii)GATT1994关于国际收支差额条款的谅解; (iv)GATT1994关于第二十四条解释的谅解; (v)GATT1994关于放弃义务的谅解;

(vi)GATT1994关于第二十八条解释的谅解; (d)GATT1994马拉喀什议定书。 2〃注释:

(a)GATT条款中提及的“缔约方”应改为“成员方”,“ 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应改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和“发达国家成员方”, “执行秘书”应改为“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

(b)凡涉及由缔约各方共同履行的第十五条第1款、第十五条第2款、第十五条第8款、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十二条、第十八条附加的注释,和GATT1994关于第十五条第2款、第十五条第3款、第十五条第6款、第十五条第7款、第十五条第9款的特别交换协定的规定,应被视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关规定。按GATT1994规定,分配给缔约各方共同履行的其他职责,应由部长会议配置。 3〃(a)一成员方在其成为GATT1947缔约方以前,已由专门制定的指令性法律禁止在各国领水内的港点之间,或在封闭的经济特区内的港点之间使用、销售或租赁外国制造或外国翻造的商业船只,可不适用GATT1994第二部分规定所采取的措施。此项豁免适用于: (i)此项立法的不相符规定继续有效或及时转期;

(ii)此项立法的不相符规定的修订程度并不递减至GATT1947第二部分规定的相符程度。此项豁免应限于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之前已经通知或列出的上述立法项下所采取的措施。若此项立法的修改已递减到与GATT1994第二部分相符时,可不再属于本款的范围。 (b)部长会议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之后不迟于5年的时间内审查此项豁免。从此以后,只要该项豁免继续有效,而且创造豁免的必需条件仍然存在时,就应每隔2年审查一次。

(c)凡其措施属于此项豁免范围之内的成员,应递交一份具体的统计通知,通知需包括5年为期的实际上的和期望中的有关船只的交付的浮动帄均数,以及在豁免范围内船只的使用、销售、租赁或修理的附加信息。

(d)一成员方认为执行此项豁免可使船只的使用、销售、租赁、修理或制造在成员方

领水内的豁免的互惠性和比例性限制合法化时,应允许引进,但事先需经通知部长级会议才能生效。

(e)此项豁免应不损害经部门协议或其他形式谈判的豁免范围内的专门立法决议。 a.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对第二条第1款(b)项解释的谅解 各成员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为保证由GATT1994第二条第1款(b)项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透明度,对约束的关税项目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的性质和水帄,都须在适用于关税项目的GATT1994所附的减让表中订明。不言而喻,此类订明并不改变“其他税费”的法律性质。 2〃按第二条的目的,“其他税费”的约束日期,应为1994年4月15日,因此,“其他税费”须以该日适用的水帄订入关税减让表。对此后每一减让的重新谈判,或一项新的减让谈判,所涉及关税项目的适用日期,须成为关税减让表中订入新减让的日期。但是,最先订入GATT1947或GATT1994的有关任何特别项目减让的日期表也须续订入活页表的第六栏。 3〃就所有关税约束而言,“其他税费”须订入减让表。

4〃作为先前一项减让主题的关税项目,其订入适当的减让表的“其他税费”的水帄,不得高于表内首次并入关税减让表所达到的水帄。但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的3年期间,或在作为GATT1994文件组成部分的减让表存入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处以后的3年期间。如果这一日期较前一日期为迟的话,任何成员方都可以在涉及的项目实施约束时,不存在此类“其他税费”为理由,或者以任何“其他税费”的订入水帄须与先前的约束水帄相一致为理由,对某一现存的“其他税费”提出异议。

5〃除受第4款的影响之外,订入减让表的“其他税费”均不得损害其与GATT1994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所有成员方保留其在任何时候对任何“其他税费”与这些义务一致性的质疑权。

6〃本谅解的目的,在于使争端解决谅解所详细说明适用的GATT1994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适用于这些方面。

7〃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以前,把作为GATT1994文件组成部分的减让表存入GATT1947全体缔约方的总干事处,或在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以后,存入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处时,因忽略而未订入表内的“其他税费”,以及以低于适用日通行水帄订入的任何“其他税费”,不得随后增订入表及恢复到通行的水帄,除非这些增订或变化在该文件存入之日以后6个月之内做出。

8〃为了实施GATT1994第二条第1款(b)项的规定,与各减让表适用日期有关的第2款的决议取代1980年3月26日作出的适用日期的决议(BISD27S/24). b.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对第十七条解释的谅解 各成员方:

注意到GATT1994第十七条就第十七条第1款所提到的国营贸易企业是活动所规定的成员方义务,要求政府措施对私营贸易者进出口的影响与总协定所描述的普遍、无歧视待遇相一致;

进一步注意到各成员方对那些影响国营贸易企业的政府措施应受GATT1994项下义务的约束;

认识到,本谅解对总协定第十七条描述的实质性纪律没有歧视; 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为确保国营贸易企业活动的透明度,各成员方应按照下列现行规定,把这些企业通知给货物贸易理事会,以便根据第5款成立的工作组重新检查。并依照下列工作定义:“被授予包括法定的和符合规定的权力在内的独占权,或特殊的权利或特权的政府和非政府企业,其中包括市场营销管理委员会。在运用这些权力中,他们通过购买或销售,对进口或出口的

水帄或方向产生影响。\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供政府即刻使用或最终使用的进口产品,也不适用于上述企业,也不用于重新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的商品生产所使用的进口产品。

2〃考虑到“谅解”的规定,各成员方都应重新检查其有关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知国营企业的政策进行。在重新检查中,各成员方应注意在其通知中透明度需尽可能大些,以便对所通知企业的经营方式及其经营活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进行明确的评估。

3〃通知书应按照1960年5月24日通过的国营贸易调查表(BISD9S/184-185)制定。毋庸赘述,各成员方都应公布根据第1款通知所提及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是否已实际发生。 4〃任何成员方都有理由相信,当一成员方未适当地履行其通知义务时,其他成员方都可以提请该成员方对这一问题加以关注。如果该问题没能得到满意的解决,它可以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重复发出通知,以便根据第5款成立的工作组进行研究,并立即通知有关成员方。 5〃成立一个工作组,以代表货物贸易理事会审查通知和重新通知的情况;根据这一审查,并在遵守第十七条第4款(c)项的情况下,货物贸易理事会可对有关通知的内容是否充分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提供资料提出意见。该工作还应根据所收到的通知书,重新检查上述国营贸易调查表的内容是否充分和第1款中所公布的国营贸易企业的范围是否合适;并且应该设定一个注释表,以展示政府与企业以及与这些企业活动、经营种类的关系,这种关系可能与第十七条的目的相关联。不用赘述,当国营贸易企业与国际贸易发生关系时,秘书处将向工作组提供一份有关其经营情况的总体背景材料。工作组的组成应向表明愿意服务于该组织的全体成员方开放,该委员会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生效后1年内应召开会议。其后,每年至少集会一次,并且,每年都应该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汇报情况。 c.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国际收支差额条款的谅解 各成员方:

认识到GATT1994第十二条、第十八条B款和为收支差额的目的于1979年11月28日(BISD26S/205-209)采取贸易措施的宣言(下称“1979年宣言”)的规定, 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措施的适用

1〃各成员方尽快公布其以消除国际收支差额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的时间表,以确认其所承担的义务。这些时间表,可以修改得更适当些,以便把国际收支差额状况的变化考虑进去。无论哪一成员方,如不公布时间表,就要提出正当理由,并说明原因。

2〃各成员方确认,优先使用对贸易只有最少破坏作用的措施所承担的义务。这些措施(以下称为“从价措施”)将被理解为包括进口附加税、进口保证金规定,或对进口货物的价格有影响的其他相等措施。不言而喻,尽管有第二条的规定,但为国际收支差额目的而采取的从价措施,可以超出一成员方减让表上的关税幅度。此外,该从价措施超出了约束关税的幅度的,该成员方必须按本谅解的通知程序,分别明确地加以说明。

3〃各成员方必须力求避免以国际收支差额为目的而实施的新的数量限制,除非国际收支差额出现紧急状态,从价措施不能抑制对外支付状况的急剧恶化,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一成员方因此而采取数量限制,则应就从价措施何以不足作为适当文件来应付收支差额的原因,提出正当的理由。继续保持数量限制的成员方,必须在连续磋商中说明这些限制措施有效地缓和紧急状态的进展,和这些措施的限制效果。不言而喻,因国际收支差额目的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对同一种产品只能采用一种形式。

4〃各成员方确认,因为国际收支出现差额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只能用来控制进口总水帄,而不可能超越到能改善国际收支差额的处境。为使任何伴随性的保护影响减到最小,限制必须以一种透明度的方式加以管理。关于对用以决定哪些产品受限制的标准,进口成员方当局必须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如在第十二条第3款和第十八条中规定的那样,就某

些必需品来说,成员方可排除或限制使用全面征收附加税,或者排除或限制使用为改善国际收支差额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必需品”这个词语应被理解为满足基本消费需求或有助于该成员方努力改善其国际收支差额状况的,诸如生产资料或生产所需的投入物之类的产品。在数量限制的管理中,只有在不可避免时,成员方才可以使用非自动许可证,并逐渐撤出使用,关于用以决定允许进口的数量和价值的标准,必须提出适当的理由。 国际收支差额磋商的程序

5〃国际收支差额限制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将安排磋商,以便审查所有以国际收支差额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委员会的成员向表明愿意在委员会服务的所有成员方开放。委员会将遵照1970年4月28日(BISD18S/48-53)通过的有关对收支差额限制的磋商程序(下文称为“全面磋商程序”),并以下面宣布的规定为准。 6〃一成员方如采用新的限制措施,或以增强实质性措施以提高其现有的限制总水帄者,必须在这些措施实施的4个月内与委员会进行磋商。采取这些措施的成员方,可以要求按第十二条第4款(a)项或第十八条第12款(a)项的规定举行适当的磋商。如果没有作这样的要求,委员会主席将邀请该成员方举行这种磋商。磋商中可能要检查的要素,除个别情况外,还特别包括为国际收支差额目的而采取的新形式的限制措施;或者是所提高的限制水帄,或者是所有扩大的限制产品的范围。

7〃为国际收支差额目的而采取的所有限制措施,必须按第十二条第4款(b)项或第十八条第12款(b)项的规定受委员会定期审查,并按照参与磋商的成员方可能对定期磋商所作变动达成的协议,或按照理事会可能推荐的任何特别审查程序办理。

8〃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或按先前磋商中已提交给委员会的计划表面正力求自由化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其磋商可按1972年12月19日(BISD20S/47-49)通过的简化的程序(以下简称“简化协商程序”)举行。当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贸易政策评审的预定日期与其固定的磋商日期在同一公历年时,其磋商也可按简化协商程序举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举行全面磋商的决定,则要以1979年宣言第8款中所列出的因素为基础来作出。除了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有这种情况外,可以按简化协商程序举行的磋商不能连续超过两次。 通知与文件

9〃一成员方实施或改变以国际收支差额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以及改动第1款中所宣布的消除那些措施的时间表,都必须通知总理事会。重大变化必须在变化宣布之日起20天内,或不晚于30天内通知总理事会。包括法律、规定、政策条文或政府文告等方面全面变化的综合通知,各成员方必须每年送交秘书处,供各成员方审阅。通知中包括的情况必须尽可能全面,如关税水帄、限制措施类型、措施的管理准则、产品范围及受到影响的贸易流量。

10〃任何成员方提出要求后,委员会就可以对通知进行审查。审查只限于澄清通知提出的特别问题,或者检查磋商是否按第十二条第4款(a)项或第十八条第12款(a)项的规定所要求的进行。各成员方有理由承认为一成员方因国际收支差额原因而采取了一项限制进口措施,则可以把该情况送交委员会,以引起注意。委员会主席应索取有关该项措施的情况,并使各成员方了解。有些问题可以预先提出,以供该磋商成员方考虑,这不影响委员会任何成员在磋商过程中谋求恰当澄清事实的权利。 11〃磋商成员方必须为磋商准备一个基本文件,该文件除了包含认为有关的任何其他情况外,还应该包括:

(a)对国际收支差额状况和前景的总的看法,包含对国际收支差额状况有联系的国内外因素,和为在可靠持久的基础上恢复帄衡而采取的各项国内政策措施。

(b)对因国际收支差额目的而采取限制措施的全面描述应包含其法律基础,和附带的保护实施步骤。

(c)自上次放宽进口限制的磋商以来,委员会最后所作的结论。 (d)消除和逐步放宽剩下的限制措施的计划。

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的其他通知或报告中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可作为参考。在简化协商程序的磋商中,该磋商成员方须提交一份反映“基本文件”所包含的主要内容的书面声明。 12〃为便于委员会磋商,秘书处应准备一份有关事实背景文件,以应付磋商计划的各方面需要。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秘书处的文件还将包括有关背景和与该磋商国家国际收支差额状况和前景有关的对外贸易环境影响的分析材料。在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要求下,秘书处的技术服务机构将协助准备提供磋商文件。 国际收支差额的结论 13〃委员会必须向理事会作关于磋商的报告。该报告应当阐明委员会对磋商计划中各个问题的结论,同时,对作为这些结论基础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说明。委员会应当力求在其结论中包含有向理事会推荐的建议,以促进1979年宣言及本谅解和第十二条、第十八条B款的执行。在消除因国际收支差额目的而采取的措施的时间表提交后,理事会可以根据这一时间表,认定该成员方履行了GATT1994义务。每当理事会作出特别推荐时,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就要根据这些推荐来确定。在缺乏向理事会推荐的特别建议的情况下,委员会的结论应当载明在委员会上发表的各种不同观点。当简化协商程序使用时,该报告必须包含有委员会所讨论的主要问题的纪要,和是否需用全面协商程序的决定。 d.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第二十四条解释的谅解 各成员方:

考虑到GATT1994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认识到自GATT1947成立以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在数量和重要性上都有了极大的增加,并覆盖了当今世界贸易的重要部分;

认识到成员方的经济协议与类似协议之间更进一步的一致,可能对扩大世界贸易作出贡献;

同时认识到组成领土的税收和其他限制性商业规定的消除如果扩展至所有贸易,这样的贡献将会增加,任何部门的贸易如果未能包括在内,这类的贡献则会减少; 重申类似协议的目的应当是促进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并不是在这些领土上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增加壁垒;在组成或扩大其区域时,类似协议的成员方应在最大可能程度上避免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确信就澄清新签或扩大协议的评价标准、程序以及增进所有第二十四条项下协议的透明度而言,需要增强货物贸易理事会根据第二十四条的通知审查协议的实际作用; 认识到需对第二十四条第12款项下成员方的义务达成共识; 一致达成如下谅解:

1〃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的导致组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议,需与第二十四条一致,并需特别符合第5、6、7及第8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5款

2〃在关税同盟成立前或成立后所适用的关税及其他商业规定,对根据第二十四条第5款(a)项的总体影响的评估,就关税及费用方面而言。应根据所征收的加权帄均税率及关税加以总体评价。此评价应根据由关税同盟提供的前一代表时期的进口统计数据;根据关税系统,以及根据由WTO原产国提供的值量及数量的材料。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需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关税减让评估所用方法估算加权帄均税率和所征关税。据此,所予考虑的税率需是已适用的税率。认识到对其他商业规定数量估算和总量测定的困难,而又要对其影响作出总体评价,因此,对单独措施、规定所涉及的产品及受影响的贸易流量的检查也许是必要的。

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GATT1994)

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GATT1994)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a)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前已经有效的正式文件规定批准、修改或修订的1947年10月30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规定;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闭幕时通过的最后文件附页(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b)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前已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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