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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开展已改制区属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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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开展已改制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核销的应收帐款专项清理工作的请示》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奉府[2005]115号 【发布部门】80903G002 【发布日期】2005.10.25 【实施日期】2005.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开展已改制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核销

的应收帐款专项清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沪奉府[2005]115号)

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公司: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已改制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核销的应收帐款专项清理工作的请示》(奉国资委[2005]22号文)经区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此件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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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已改制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核销的应收帐款专项清理工作的请示

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已改制企业中核销的“应收帐款及其他应收款”(以下简称“应收帐款”)的追溯和催讨工作,确保这部分国有(集体)资产不受损失,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国资产(2001)162号]《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产(2001)495号]《本市转制改制集体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及区委区政府领导的工作指示,拟组织开展已改制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核销的应收帐款实施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部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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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开展已改制区属国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开展已改制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核销的应收帐款专项清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奉府[2005]115号【发布部门】80903G002【发布日期】2005.10.25【实施日期】2005.10.25【时效性】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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