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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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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神火庇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护环境,控制污染,保证我公司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区域内拥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所有地点。 第三条 本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是指我公司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及相关的监测、监控设施。

第四条 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设置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

设置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操作规程等制度

建立污染源和污染防治设施分布图,重点污染防治设施要设立标志。 污染物排放点要按规范要求设置监测点位,并配套监测辅助设施。 第五条 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做到正常运行。

(一)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所配套的生产系统或装置同步运行。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其工艺运行控制指标和运行效果必须符合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要求。

(三)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在其良好状态下运行。对长周期运行或易发生故障的设施、设备、配件,应有备用的设施、设备或配件。

(四)制定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急预案,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因故障或其他情况不能正常运行时,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六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工艺监测必须有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各项记录内容应妥善保管,保存期至少一年。

第七条 环保设施经验收投入正常运行后,不得擅自或无故停止运行,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闲置。

第八条 环保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行,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及时向矿总工报告实际情况。在环保设施停止运行时,要立即停止或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防止对环境造成突发性的严重污染。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揭发,被检举和揭发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凡在环保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保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治理效果好的;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根据情节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个人30——200元、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

(一)、擅自停运、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并责令其立即将拆除的设施安装复原、恢复使用,对维修工作量大和需要更新的设备要限期修复、更新。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三)、无正当理由,排放的污染物虽经环保设施处理,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具体罚款,由矿环保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有关领导批准执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汝州市神火庇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月1日

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

汝州市神火庇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护环境,控制污染,保证我公司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区域内拥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所有地点。第三条本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是指我公司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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