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二
次修订)》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茂府[2013]90号 【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16 【实施日期】2013.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茂府〔2013〕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二次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6日
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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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创新城乡规划体制,促进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控规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茂名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条例》 、《控规条例》 及《指引》设立的,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实施,对城乡规划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集体决策,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其英文名称是:URBAN PLANNING BOARD OF MAOMING,简称UPBMM。
第三条 市规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条例》 和《控规条例》 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 / 4
第二章 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五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审议或审定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各专项规划;
(三)审议各类城乡规划的调整,还包括:1. 地块用地性质调整;2. 地块规划主要技术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等)调整;3. 主干道路网调整。审议并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四)审议大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1. 大型公益设施项目;2. 大型工业项目; (五)审议重点地区、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或重大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1. 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2. 主干道和次干道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3. 重要的公共建筑;4. 10000㎡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5. 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
(六)审议重大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七)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包括:审议地方性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规定等; (八)其他经市规委会主任提议需要提交会议审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市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成员43名,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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