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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年一级建筑工程增值服务1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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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2012版)”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网上增值服务(1)

1.2012年新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在广大热心读者反馈意见的基础上,2012年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对全书内容进行梳理与核实,在考试大纲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具体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

主要调整如下,分析汇总后供读者参考:

1)P37:倒数第12行,改为“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门装透明安全玻璃。”倒数第11行,改为“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

说明:此知识点出处为《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第6.10.4条。双面弹簧门来回开启,如无可透视的玻璃面,容易碰撞人。防火规范规定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严禁采用转门,因此应另设普通平开门作安全疏散出口;电动门和大型门由于机械传动装置失灵时也影响到日常使用和疏散安全,因此应另设普通门,也可在大门上开设平开门作安全疏散。

2)P39:倒数第18行,改为“龙骨在短向跨度上应根据材质适当起拱。” 说明:《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91)中,曾明文规定“金属龙骨起拱高度应不小于房间短向跨度的1/200”,随着建筑科技的进步和材料科学的发展,新型龙骨型材的刚度越来越好,在2002年规范改版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时,删除该条文,对此不在作出明确要求,由施工单位根据材质特性和装饰效果要求自行选择起拱高度。

对于金属龙骨(主龙骨),业界起拱高度通常采用1/200~1/300,其他材质采用1/1000~3/1000。该知识点存在一定争议,在2012版的考试用书中,作此更正。

3)P123:倒数23至倒数17行,被如下内容替换: “(一)普通钢筋

混凝土结构用普通钢筋可分为热轧钢筋和冷加工钢筋两类。热轧钢筋按屈服强度分为235、300、335、400和500级。普通钢筋宜用HRB335和HRB400,也可采用HPB235、HPB300和RRB400。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冷加工钢筋可分为冷轧带肋钢筋、冷轧扭钢筋和冷拔螺旋钢筋等(冷拉钢筋和冷拔低碳钢丝已逐渐淘汰)。”

说明:此知识点出处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1年版第5.2.2条。

根据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建设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新规范提出了针对部分框架、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纵向受力钢筋强度、伸长率的规定,以保证重要结构构件的抗震性能。

牌号带E的钢筋是专门为满足本条性能要求生产的钢筋,钢筋表面轧有专用标志。 4)P124:倒数第6行至倒数第4行被如下内容替换: “2.钢筋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调直。当采用冷拉调直时,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说明:此知识点出处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1年版第5.3.3条。新规范中明确了钢筋调直加工过程控制要求,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调直方法,其设备不应有延伸功能;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应按规定控制冷拉率,以免冷拉过度影响钢筋的力学性能。

5)P131:正数第三行:“砌筑前,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说明:此知识点出处为《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第5.1.4条,适用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等。

6)P202:第二行,“根据施工工艺要求,地上结构施工完毕后,需等待2周后才能进行二次砌筑。”改为“根据施工工艺要求,地上结构、二次砌筑两施工过程间时间间隔为2周。”

说明:地上结构与二次砌筑两施工过程间的时间间隔为2周,则在每个施工流水段上,地上结构结束后2周才能开始二次砌筑。

7)P207:图1A420012-2中,A的工期由60改为75。 8)P213:第10至第34行的内容用下述内容进行替换:

“一、复试材料的取样

为了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在抽取样品时应首先选取有疑问的样品,也可以由承发包双方商定增加抽样数量。

建筑材料复试的取样原则是:

1.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生产批次的进场材料应根据相应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规范要求的代表数量确定取样批次,抽取样品进行复试,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应逐步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次数的30%。

3.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抽取。试样应有唯一性标识,试样交接时,应对试样外观、数量等进行检查确认。

4.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单位人员1至2名担任。见证人应具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见证人及送检单位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5.试验室在接受委托试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上要设置见证人签名栏。委托单必须与同一委托试验的其他原始资料一并由试验室存档。

二、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单位的确定,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部分地区提出了地方性要求。但根据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确定检测机构的基本原则是:当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标准或合同中对检测单位的资质有明确要求时,应遵守其规定;当没有要求时,可由施工单位的企业试验室试验,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有争议时,应委托争议各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说明:此知识点修订出处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9)P214:正数第4行,“袋装水泥不超过200袋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检验。”应为“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检验。”

10)P220:倒数第8行,“1.分部工程所含的检验批……”改为“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 11)P223:正数第7行至13行,替换如下内容: “四、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组织及验收人员 1.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工作,该工程的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勘察等单位参加;

2.验收人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担任,验收组应至少有一名由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的副组长。验收组成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组成。”

说明:此知识点出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第6.0.2条。地基与基础工程作为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在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身份相当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范,未实施工程监理的项目,分部工程也可以是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

验收组成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包括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

12)P225:倒数第10行、倒数第8行、倒数第6行中出现的“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主体)报告”应全部改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3)P230:倒数第8,第7,第6行中的“质量质量问题”改成“质量通病”。P230:倒数第5行,倒数第4行,倒数第1行中的“工程质量问题”改成“工程质量事故”。P231:第1行,第3行中的“工程质量问题”改成“工程质量事故”。第4行增加一句话:(“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修改完后内容如下: “(二)工程质量通病

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故称质量通病。

(三)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方法较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问题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如下(“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P240:正数第1行,“填充墙梁下口最后3皮转应在下部墙砌完3d后砌筑”,应为“填充墙梁下口最后3皮砖应在下部墙砌完7d后砌筑”

说明:此知识点出处为《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第9.3.7条。填充墙砌完后,砌体还将产生一定变形,施工不当,不仅会影响砌体与梁或板底的紧密结合,还会产生结合部位的水平裂缝。

15)P253:倒数第15行起至255页正数第2行被如下内容替换: 五、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1.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t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形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组织专家对单独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0N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t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t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他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4.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5.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说明:此知识点出处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16)P273:正数第13行,“构件离地面不得大于50mm”应为“构件离地面不得大于50cm” 17)P288:正数16行至27行替换成如下内容:

3.按国务院二○○七年四月九日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把事故分为如下几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条例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8)P300:正数第15行:“(建标【2003】63号)”改为“(建标【2003】206号)”。

19)P311:表1A420152-1的最后一列(挣值BCWP)中增加L、M、N工作的挣值数据,分别为1200、900、550。其他已知条件内容不变。

20)P321:表中“拉铲挖掘机”之“适用范围”一栏中,“(2)大量外借土方”,应为“大量外运土方”。 20)P322:正数第3行,“对面积较深的基础多采用”应为“对面积不大但较深的基础多采用”。 20)P323:表1A420172-3中,“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之“形式”一栏中“单笼、双笼笼带斗”应为“单笼、双笼”。

21)P361:倒数第6行至363页第5行被如下内容替换: 一、施工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内容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的功能、投资、设计、环境、建设要求、实施条件(合同条件、现场条件、法规条件、资源条件)等,不同的项目管理者可根据各自管理的要求确定内容。

2.项目范围管理规划。应对项目的过程范围和最终可交付工程的范围进行描述。

3.项目管理目标规划。应明确质量、成本、进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总目标并进行可能的目标分解。

4.项目管理组织规划。应包括组织结构形式、组织构架、确定项目经理和职能部门、主要成员人选及拟建立的规章制度等。

5.项目成本管理规划、项目进度管理规划、项目质量管理规划、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划、项目采购与资源管理规划。内容应包括管理依据、程序、计划、实施、控制和协调等方面。

6.项目信息管理规划。指信息管理体系的总体思路、内容框架和信息流设计等规划。

7.项目沟通管理规划。指项目管理组织就项目所涉及的各有关组织及个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关系协调等工作的规划。

8.项目风险管理规划。主要是对重大风险因素进行预测、估计风险量、进行风险控制、转移或自留的规划。 9.项目收尾管理规划。包括工程收尾、管理收尾、行政收尾等方面的规划。 二、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内容

1.项目概况。应在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进一步细化。

2.总体工作计划。应将项目管理目标、项目实施的总时间和阶段划分具体明确,对各种资源的总投入做出安排,提出技术路线、组织路线和管理路线。

3.组织方案。应编制出项目的项目结构图、组织结构图、合同结构图、编码结构图、重点工作流程图、任务分工表、职能分工表并进行必要的说明。

4.技术方案。主要是技术性或专业性的实施方案,辅以构造图、流程图和各种表格。

5.进度计划。应编制出能反映工艺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计划、可反映时间计划、反映相应进程的资源(人力、材料、机械设备和大型工具等)需用量计划以及相应的说明。

6.质量计划。应确定如下内容: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管理组织和职责,所需的过程、文件和资源,产品(或过程)所要求的评审、验证、确认、监视、检验和试验活动以及接收准则,记录的要求,所采取的措施。

7.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控制目标,控制程序,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置,安全措施,环境管理措施,检查评价和奖惩制度以及对分包的安全管理等内容。

8.成本计划。编制说明,项目成本计划的具体指标,按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位工程计划成本汇总表,按成本性质划分汇总形成的单位工程成本汇总表。

9.资源管理计划。应包括建立资源管理制度,编制资源使用计划、供应计划和处置计划,规定控制程序和责任体系等。

10.信息管理计划。应包括信息需求分析,信息编码系统,信息流程,信息管理制度以及信息的来源、内容、标准、时间要求、传递途径、反馈的范围、人员以及职责和工作程序等内容。

11.项目沟通计划。应包括信息沟通方式和途径,信息收集归档格式,信息的发布和使用权限,发布信息说明,信息发布时间,更新和修改管理计划的方法,约束条件和假设。

12.项目风险管理计划、收尾管理计划。应保存编制的依据和基础数据,以备查询和满足持续改进的需要。 13.项目现场平面布置图。按施工总平面图和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设计和布置的常规要求进行编制,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4.项目目标控制措施。应针对目标需要进行制定,具体包括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组织措施及合同措施等。

15.技术经济指标。应根据项目的特点选定有代表性的指标,且应突出实施难点和对策,以满足分析评价和持续改需要。

说明:此知识点出处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 22)P367:正数第6~10行,替换为如下内容:

群体工程、单位(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经理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牵涉到质量、安全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审核(如需要还应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上级单位名义承接的工程,应由上级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

23)P410:倒数第16行,将“镭-266”改成“镭-226” 24)P435:倒数16行至倒数第2行替换成如下内容: (二)原材料 1.主控项目

(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②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③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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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2012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网上增值服务(1)1.2012年新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哪些?答:在广大热心读者反馈意见的基础上,2012年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对全书内容进行梳理与核实,在考试大纲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具体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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