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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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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2020)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资格)和管理能力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5月29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资格)和管理能力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全省应急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坚持考培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除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外)。

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资格认定。

第四条 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官网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下称“省考试机构”)由省应急管理厅确定,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考试机构”)由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各级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其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六条 省考试机构职责:

(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或委托相关地市进行全省考务人员业务考核,并建立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评人员库;

(三)承担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及省级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组织指导我省安全生产考核大纲编写和考试试题库建设工作;

(五)指导、监督市考试机构的工作;

(六)承担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考试机构职责:

(一)制定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含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二)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设置考试点,并将设置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考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系统的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信息更改的核实工作;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网络视频监控工作;

(六)每半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培训的机构的基本情况、培训机构学员报考情况以及考试通过率等信息,供社会查询参考;

(七)接受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八)承担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考试点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场所、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做好考试视频监控数据存储备份和视频监控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将考试信息录入国家和省安全生产资格考核信息平台;

(四)接受所属考试机构的组织管理,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经向所属考试机构报告,也可承担其他地市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 考试标准及方式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按照国家统一的考核标准执行,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在考试点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信息平台进行闭卷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按照国家统一的考试标准执行,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在考试点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信息平台进行闭卷考试。特殊情况经省级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操作考试点进行,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由考评员现场进行考核评分。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考试不合格的,在成绩公布之日后30日内,由考试机构安排补考一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成绩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考试题库按照规定比例由国家题库、省题库组成。

考试试卷按照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或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第十三条 市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申请情况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

施考试,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考试计划报省考试机构备案,以便省考试机构组织巡考。

第十四条 市考试机构应当将考试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及相关网站公示。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试机构负责考试报名受理工作。接到考试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报考人员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确定考试安排,并通知考试点,同时制作准考证,向参加考试人员发放。

考试点按照考试安排组织实施考试,应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第十六条 考核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加强考务管理,按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考试,按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邀请考评专家或考评员进行监考,按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档案管理,对考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考试违纪处理规定》(附件1)进行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五章 发证与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后,并符合相关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颁发相应类别的考核合格证。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由国家应急管理部统一规定。

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均分为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含普通纸质打印版),电子证书与实体证书一一对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体证书由考核发证部门按照统一样式自行制作,根据取证人需要核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自助制证。

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由考核发证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

具体的考试受理、审核、考核、发证工作程序和规则由各考核发证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后,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机构和考试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采集的考试信息,并按规定登入全国和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和查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批准,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由考核发证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被吊销有关证书的自吊销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考核合格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证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批准,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考核合格证。

作出以上处理的部门应当记录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机制,加强对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相关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考核发证部门。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发证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考试机构违反有关规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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