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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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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内党办发[2014]13号

【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25 【实施日期】2014.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

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党办发〔2014〕13号 2014年3月25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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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各单位 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费用。

第二章 会议分类、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要求各盟市或自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自治区党代会、党委全委会议、纪委全委会议,人代会、人大常委会议,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原则上按照一类会议执行。

二类会议。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2 / 4

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原则上按照二类会议执行。

三类会议。各单位 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除了一、二、三类会议以外其他专题会议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实行计划管理,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以自治区党委名义召开的一、二类会议,需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或自治区党委书记批准。

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一、二类会议,需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自治区主席批准。

各单位 于每年10月20日前15日内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二类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分别按归口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按照程序审批。部署专项工作的二类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各单位 应当建立内部会议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三、四类会议。对确需召开的会议,应当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主要领导批准。会议内容和参会范围相近的会议应当采取套开或合并召开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大力压缩会期。除规定性会议外,一、二类会议会期不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会时间合计不超过2天。

第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3 / 4

一类会议根据会议内容从严限定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代表人数不超过250人,需安排住宿的代表不超过9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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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内党办发[2014]13号【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3.25【实施日期】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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