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施工工程施工应急预案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5.1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 1)领导机构
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任副组长,项目经理部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同时服从当地政府和业主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的指挥和部署。
2)办事机构
安全质量部设项目部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工作机构
经理部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经理部有关决定事项。
有关部门包括:
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财务部、综合部等。
经理部应急指挥组下设四个小分队: (1)应急预案督导小分队
工程技术部长任分队长,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检查及监督,应急预案实施中协助项目经理进行现场指挥和协调。
(2)机械物资供应小分队
物资设备部长任分队长,负责抢险机械、物资的供应。 (3)后勤保障小分队
综合部部长任分队长,成员为全体食堂人员及驻工地派出所干警、所有现场巡守人员。负责抢险期间抢险人员的饮食及现场保卫,引导、疏散无关人员。
(4)现场抢救小分队
主管生产项目副经理任分队长,成员为医务人员、经过抢险培训的施工人员,负责积极处置和抢救人员、设备。
4)专家组
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项目经理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策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应急指挥组统一领导下,有关
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防治工作。
6)适用范围
本标段范围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水上作业应急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1.2.5.2应急预案运行机制 1)预测与预警
经理部及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2)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经理部及各作业工程队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同时报告业主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先期处置
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应急响应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经理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各类救援抢险队伍按预案的规定进入现场;
各级抢险负责人根据灾情,迅速进行分工、协调工作; 快速提取或调集防灾器材;
实施抢险,组织转移安置公私财物和人员。 (4)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组予以撤销。
3)宣传和培训
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进行全体施工人员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4)应急保障
经理部各有关部门和作业工程队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1)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各单位和工地应根据本单位和工地的实际情况,配齐配足木材、钢材、砂袋、片石、蓬布、止水材料、发电机、大功率抽水机、消防设备等应急抢险器材、设备。
(2)配备一定数量的汽车式起重机、挖掘机、自卸运输车、机动船舶随时接受项目经理部的调遣。
(3)成立救护队及医疗抢救站,配备急救和抢救设备,并指定专人保管,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抢救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4)在通航孔施工中,施工前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措施,向主管部门申报,同时备齐充足的抢险的船舶、设备和材料。
5)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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