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
(4)法的适用的机动性阶段。 法律调整的对象的特点。
答:(1)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可以被法律确认为一定的法律事实,但自然过程不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2)法律调整的是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发生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
(3)法律调整的是具体的社会关系;
(4)法律调整的是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关系;
(5)法律只调整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并且是不运用国家权力就不能保证的那种社会关系。 法律调整的特点。
答:(1)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 (2)法律调整具有目的、有组织、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道德与法律区别。
答:(1)两者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属于政治法律制度上层建筑,道德属于思想上层建筑;
(2)两者形成的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表现为由国家上制定或认可、以确定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规范体系;道德则在原始社会就存在,一般是
不成文的,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以义务性规范为主。 (3)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法律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不需要道德评价,而道德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也不接受法律的调整;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道德则注重人们的内心动机,主要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维持。
(4)两者的前途不同。法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而道德还将继续存在。
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区别。
答:(1)从制定上看,法律是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整个阶级统治的意志,制定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形成的阶级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而党的政策代表和表现的只是党的意志。 (2)从实施上看,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而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才能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3)从内容上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在一定关系中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其规范要求明确、具体、肯定;而党的政策往往是方针性的规定和号召,即使带有规范性的内容,也比较原则、抽象,不像法律规范那样明确、具体和肯定。 (4)从相对稳定性上看,法律具有更高的稳定性,适用时间较长,其制定、修改都要经过复杂的法定程序。 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区别。
答:(1)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非法律规范或者是在社会关系和社会意识的基础上形成的,或者是非国家的组织制定的; (2)非法律规范是由习惯、传统、道德影响和一般的社会影响的力量保证实现,法律规范除上述保证外,还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社会主义法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答:(1)社会主义法为改革指明方向,确定改革的基础。 (2)利用法律形式,贯彻改革的措施,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3)巩固改革的成果。
(4)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冲突,协调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
答:(1)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全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对它的确认和保护是社会主义法的首要任务。
(2)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结构。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公有制并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
(3)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并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4)社会主义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
答:(1)缔结或参加大量双边、多边国家协议来促进国际关系领
域的各方面的合作,稳定国际关系,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2)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某种矛盾时,采取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同时进行必要的相应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法在我国的履行。 (3)通过国内法调整涉外关系,使国内法与相应的国际条约、惯例等相衔接。
试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答:(1)法治原则。
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这一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
这一原则不仅指权利的平等,而且包括义务的平等。这一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这一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
如何理解“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
答: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
行政区内实行的至端罩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宪法的规定,并按照“一国两制的”的构想,1990年4月七届人大会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7月八届人大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国两制”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也必然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 “一国两制”的含义及本质。
答:(1)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香港、澳门和台湾只能是中国的组成部分;
(2)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港、澳、台回归祖国后,根部不同的情况,是向高度自治,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3)两种制度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且两种制度不搞相互敌对,而要在异国的前提下长期并存,互惠互利,实现共同的繁荣和发展。 “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
答:“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香港和澳门回归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