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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 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建设 (一)支持对象
经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对认定并逐年考核合格的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予以最多连续三年的定额资金支持,主要用于:一是支持各创新试验区结合全市建设方案开展管理规范、统计监测、信用体系等电子商务软环境建设及工作创新;二是支持区内跨境电商企业业务创新项目,扩大进出口规模;三是支持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产品溯源。其中不包括土地购置、拆迁、通用办公设备、人员经费等。
(三)申报流程
1.结合年度预算规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认定结果,确定资金安排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至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所在区。
2.各有关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区财政部门按照支持内容,结合本区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发展实际,自行组织项目。各区项目实施方案、资金分配使用方案、3年总体建设目标、年度绩效目标计划等情况于2017年10月13日前将加盖公章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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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备案。
3.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建设要求,自行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公示、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实施方案发生调整,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应将调整方案报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4.各区应于2017年完成项目建设。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督促项目建设,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并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5.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将结合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年度考核情况,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确定对下一年度对各创新试验区的支持额度。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满足海关、检验检疫查验要求的跨境电商监管查验场所的软硬件购置费,包括安检机、查验设备、机检系统、同屏比对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消防系统、防火墙系统、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地面平整硬化、海关和检验检疫必要的办公场地建设及设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等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补助,项目最高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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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企业首次与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接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项目,对其中相关的软硬件购置费用,按照投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50%,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跨境电商零售企业项目。对已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纳入天津海关进出口统计,首次实现申报期间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零售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投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支持内容包括申报期间内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设备和软件购置(包括计算机、服务器、网络通信设备、分拣、包装、装卸搬运等专业设备,专业软件)、网络营销推广(包括网站竞价排名、搜索引擎优化、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营销)费用。
4.支持我市境内跨境电商保税仓建设。对已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服务跨境电商企业零售业务的仓储企业初次改造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投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申报期间内跨境电商双放行清单量首次实现50万单、100万单、300万单的仓储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投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支持内容包括申报期间内对其软硬件购置费用,包括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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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消防系统、分拣、包装、装卸搬运机械等。
5.支持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且跨境电子商务展示交易部分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其软硬件购置费用,包括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门牌广告,按照不超过50%的投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单位在不同区域建设多个项目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项目申报条件
1.在天津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法人。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按照本办法的支持方向,项目申报单位已经实现与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服务平台对接,或为已对接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了相关服务,并开展相关业务,实现经营业绩。
5.积极协助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
6.由企业申报的项目,其数据产生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合法凭证开据时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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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跨境电子商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为政府部门直接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则可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按项目预算进行申报,申报项目建设周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8.项目发生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费用发生单位与项目单位须一致。
9.对同一项目单位申报上述多个支持方向内容的,应合并申报。已申报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三)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书。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企业项目提供);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企业项目提供、新成立企业只提供财务报表);
5.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6.项目投资费用明细表,以及各项支出明细表所对应的项目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7.跨境电子商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关于建设跨境电商监管查验场所的要求或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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