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统筹”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
“城乡统筹”是我国进人新的发展时期党和政府的重要理念。2003年10月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五个统筹”思想,并且把统筹城乡发展置于第一位。
“城乡统筹”是在我国的城乡社会发展形成二元结构格局的历史背景下提出来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这是我国在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的结果;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是带有普遍性的倾向。我国在总体上已经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转轨时期,统筹发展就是我国在这样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战略抉择。 在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城乡统筹”具有丰富的内涵,它可以是一种发展理念,是一种工作思路和方法,是合理的政策导向过程,也可以是一种理想状态。城乡统筹是指坚持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理念,按照城市与农村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制度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理想。城乡统筹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之一。
“城乡统筹”与“城乡一体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都把城市与农村的发展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割裂地加以考虑,但是城乡一体化更多的可被作为一种长远奋斗的目标,它强调的是城乡融合的结果,而城乡统筹是要尽力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强调的是走向一体化的过程。区别“城乡统筹,,与“城乡一体化”就是要克服城乡统筹的急于求成的误区,树立循序渐进的观念。在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条件下,从城乡开通、联合、再发展到城乡融合,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是长期奋斗的过程。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是我国城乡统筹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主要部分的社会养老保险在城乡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城镇职工有社会养老保险的依靠,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模式从根本上不能解决占中国人口70%的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养儿防老”依然是农民养老的现实选择。城乡二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城乡统筹的现实基础。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统筹是城乡统筹的必然要求。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是指在构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坚持城乡统筹的理念和要求,把城市和农村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制度,逐渐打破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分割的二元结构,最终实现养老保障的城乡一体化。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城乡统筹是长期的过程,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可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初级阶段是从现在到2020年,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这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2020年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是一致的。它强调的是覆盖而不是统一,在承认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将继续存在这样一个事实的基础上,统筹的内容、方式和执行标准可以不完全城乡统一,而应该统分结合,并在渐进发展中以统融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分阶段、有步骤地逐步化异趋同。高级阶段是从2020年到2050年,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按照我们国家“三步走”的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到本世纪中叶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到那时,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论是在社会保障项目上,还是在区域、群体上,应当实现全面的、多层次的综合衔接,最后,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