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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局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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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方法〔局令第2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控制,保证病患者的人身平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企业的审查及对企业的定期审查。

以下情况可视同已通过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一)企业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颁发的GB/T19001和 YY/T0287〔或GB/T19002和YY/T0288〕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二)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其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三)已实施产品平安认证,企业持有的产品平安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第三条 申请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组织考核。

国家规定的局部三类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 局部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并公布。

质量体系的考核,可委托下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体系考核结果由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产品准产注册前,应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见附件1〕,向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

国家规定的局部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的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被考核产品的?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其它产品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前,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的附表〕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自查表填写内容应如实、准确,以备现场考核时查验。

第五条 对二类医疗器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填写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签署意见,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查验。

对三类医疗器械,按本方法第三条执行后,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和考核报告〔见附件1、2〕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正本〔原件〕一份。

第六条 考核人员至少应有一人经贯彻GB/T19001和YY/T0287标准的培训,并取得内审员或外审员的资格;考核人员至少由二人组成;确定的考核人员与被考核的企业应无经济利益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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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质量体系现场考核,参照质量体系认证审核的方法;依据附件1自查表确定的内容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程及判定规那么为:

产品类别 三 类 重点考核工程 四.1、2 五.1、3 六 .1、2、3 七.1、2、3、9、10 八.1、2、6、7、8 九.2、3、4、5 四.1 考核结论 1.重点考核工程全部合格,其它考核工程不符合项不超过五项, 判定为通过考核。 2.重点考核工程有不合格,其它考核工程不符合项超过五项, 判定为整改后复核。 1.重点考核工程全部合格,其它考核工程不符合项不超过五项,判定为通过考核。 2.重点考核工程有不合格,其它考核工程不符合项超过五项,判定为整改后复核。 二 类

五、1、3 六.1 七.1、2 八.1、6、8 九.2、3、4 考核结论判定为“通过考核〞的,对质量体系的评价和存在不合格项要如实陈述,对不合格项给出整改期限。不能如期完成整改的应作为“整改后复核〞处理。

第八条 考核结论为“整改后复核〞的,以“考核报告〞的签署日起,企业必须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逾期将取消申请准产注册资格。

第九条 企业产品质量体系考核以“考核报告〞通过的签署日为准,其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企业申请同类产品准产注册,不再进行考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体系自查,自查结果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的规定进行记录、归档。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体系审查。

第十条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规定进行自查、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的,经核实,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本方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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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 〔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

〔附件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

本企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方法要求,准备办理: 产品准产注册;现已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方法?做了准备,进行了质量体系自查,并保证填报内容真实,现申请质量体系考核。

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一份。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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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局令第22号)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方法〔局令第22号〕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控制,保证病患者的人身平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企业的审查及对企业的定期审查。以下情况可视同已通过企业质量体系考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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