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历年考试情况与复习建议
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不是特别稳定,2010年考试中分值仅为2.5分,但2011年考试中分值达9.5分,且有1道大题来自本章。 (1)“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是主旋律; (2)2012年教材新增“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本章考点概览
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要件 (一)实质要件 1.投资人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P34)
【解释】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有( )。(2011年)
A.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甲
B.某民营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乙 C.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丙
D.一年前曾担任过某破产清算企业的总经理并对其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现为某企业销售人员的丁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1)可以使用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2)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出资
(1)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解释】“申报”即可,投资人无须提交验资报告或者出资权属证明文件,工商登记机关对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权属、出资数额和是否实际缴付等情况不予审查。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解释1】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不得以家庭其他成员财产出资。
【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实质要件中,不包括“企业章程”。 (二)形式要件——设立登记
1.3个涉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2008年、2006年多选题)
(1)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2)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分支机构
(1)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2)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例题·单选题】中国公民王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儿童艺术摄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以定为“蓝天儿童艺术摄影工作室” B.王某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验资证明
C.王某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D.如果王某想扩大经营,只能设立新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答案】A 【解析】(1)选项B:有“申报”的出资即可;(2)选项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出资;(3)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考点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任意限制)
(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外部责任)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内部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4年)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法定限制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关联交易限制);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