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
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1.17 【实施日期】1995.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
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月17日)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 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及所属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理顺内部核算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1 / 3
和《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深化改革逐步实现日常行政经费自给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特作如下规定。 一、预算管理形式
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办事处的具体财务收支情况,对办事处实行三种预算管理形式:
(一)全额预算管理。对新成立的办事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办事处开展正常公务及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在一定时期内由省里按核定的经费基数拨款,包干使用;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过渡。
(二)差额预算管理。对虽有一定收入但尚不能达到日常行政经费全部自给的办事处,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开展公务及业务活动所需经费首先由办事处收入解决,省里按照《方案》核定的经费基数和递减比例核拨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三)自收自支管理。对已经实现日常行政经费自给的办事处,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省里除按办事处承担的特定任务核拨一定的专项经费外,不再拨付日常行政经费,由办事处自收自支,自求平衡。 二、经费管理体制
(一)无论采取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各办事处均要向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编报预算,报送季度和年终会计决算报表,同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省里按《方案》确定的经费基数和比例分期拨付给办事处日常行政经费,递减下来的部分资金,留省财政,仍然用于办事处,由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政府办公厅协商使用。
(三)办事处所需专项经费,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厅研究解决,同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大的基建项目及所需资金,报省政府决定。 2 / 3
三、收入管理
(一)办事处的财政拨款、借入资金、各项收入(包括应收未收的收入)均应及时入帐,加强收入核算,做到帐、表、证齐全,并按时向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报告收入情况;财政管理和会计核算要反映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不准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不准转移和挪用财政资金,不准隐瞒收入或利用经营资金进行外循环。
(二)办事处对所属经济实体,要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应上交利润指标,以及管理费、设备场地租赁费、流动资金占用费的收取定额,并按月或季度收取上述费用。 (三)办事处对所属经济实体要实行宏观控制和财务监督。经济实体要向办事编报年度收支计划,报送季度、年度会计报表;要向办事处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