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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
作者:刘春辉
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5期
摘 要: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是当前我国社会中一种基本的形势政策,主要是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践中不断摸索出来的,同时也是一种经验的积累。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该政策在刑事立法上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立法宽严应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立法取向和指导思想。
关键词:和谐社会;宽严相济;实现
在新的历史时期,在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之下,我国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其成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依据有关权威性解释以及大多数学者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审时度势,以宽为主。从以上内容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由“宽”和“严”两部分组成,其中,“宽”主要是针对轻罪,其表现为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和非司法化,而“严”的对象是严重犯罪,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严重、主观恶性较深,且具有较高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一定要坚持“严打”,对其予以采取严刑。
一、构建和谐社会及其对于刑事政策的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强调法律是专政的工具,因而导致“严打”政策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主导着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使我国在惩治犯罪上出现了重刑化倾向,并且“从重从快”的要求也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对人权的保障。因此,这种单向度的“严打”政策也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检讨。令人欣慰的是,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正在逐步调整和完善。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均明确提出我国今后将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可见,该政策包含两部分内容:①对严重刑事犯罪继续适用严厉的刑事政策;②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等轻罪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
这就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上,应该用现有的刑事政策的实际力度来应对复杂变化的犯罪现象,使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观念能够有效运用在预防和控制犯罪上,减小犯罪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构建和谐社会,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所以应该引导人民正确看待矛盾,使矛盾能够得到有效的化解。对于犯罪,不应该强调过快打击,应该针对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使社会中充满和谐的因素。
试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