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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农用地分等定级应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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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内容、程序、方法、成果要求、成果的检查验收、成果更新和应用,以及建立技术档案等。

本规程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 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1997年10月7日发布)。

第一篇 总则 3总则

3.1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目的与任务 3.1.1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目的 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主要目的是:

a)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提高农用地管理水平提供依据;

b) 为科学量化农用地数量、质量和分布,实施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c) 为理顺土地价格体系、培育完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产合理配置,开展土地整理、土地征用补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等工作提供依据;

d) 为实行农业税制改革,公平合理配赋征收农业税提供依据。 3.1.2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任务

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评定,并划分等别、级别。 3.2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对象

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工作对象是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永久性林地、永久性牧草地和永久性水域。 3.3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体系

农用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工作体系。 3.3.1农用地等

农用地等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稳定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农用地等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潜在的(或理论的)区域自然质量、平均利用水平和平均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农用地分等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比性。 3.3.2农用地级

农用地级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根据地方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行政区(省或县)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农用地级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现实的(或实际可能的)区域自然质量、利用水平和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在没有形式展农用地分等的地方,农用地级别划分可以不考虑光温生产潜力指数的影响,直

接依据定级对象所处的自然条件、利用条件和经济条件,采取因素法或样地法确定;在已经开展了农用地分等的地方,则应以农用地等别划分为背景,直接引用农用地分等的中间成果(自然质量分),根据定级对象所处的利用条件、经济条件,对分等参数(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进行调整,再综合其他定级因素,主要是区位因素和耕作便利因素的影响,对农用地质量级别进行综合鉴定。

农用地定级成果在县级行政区内具有可比性。 3.4农用地分等定级原则 3.4.1综合分析原则

农用地质量是各种自然因素、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农用地分等定级应以对造成等级差异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为基础。 3.4.2分层控制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以建立不同行政区内的统一等级序列为目的。在实际操作上,农用地分等是在国家、省、县三个层次上展开,农用地定级主要是在县级进行。不同层次的评价成果都必须兼顾区域内总体可比性和局部差异性两个方面的要求。在标准条件下,建立分等定级评价体系,进行综合分析,将具有类似特征的土地划入同一土地等或土地级。 3.4.3主导因素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应根据影响因素因子的种类及作用的差异,重点分析对土地质量及土地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的主导因素的影响,突出主导因素对土地分等定级结果的作用。 3.4.4土地收益差异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既要反映出土地自然质量条件、土地利用水平和社会经济水平的差异及其对不同地区土地生产力水平的影响,也要反映出不同投入水平对不同地域土地生产力水平和收益水平的影响。

3.4.5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应尽量把定性的、经验的分析进行量化,以定量计算为主。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将定性分析的结果运用于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调整和确定阶段的工作中,提高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精度。 3.5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内容 3.5.1农用地分等内容

a) 工作准备,编写农用地分等任务; b) 资料收集;

c) 根据标准耕作制度,确定基准作物、指定作物; d) 确定分等方法;

e) 划分分等指标区或样地适用区; f) 确定分等因素或分等特征属性;

g) 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质量分”关系表或分等特征属性质量分加(减)规则表; h) 资料整理;

i) 外业补充调查;

j) 编制分等因素分值图,或分等特征属性加(减)规则表; k) 划分分等单元,编制分等单元图;

l) 计算分等单元各指定作物的土地质量分; m) 查光温生产潜力指数、产量比系数;

n) 计算各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和土地经济系数; o) 计算分等指数; p) 初步分等;

q) 校订确认分等; r) 设立永久性标志;

s) 图件编制、面积量算、成果报告编写; t) 成果验收;

u) 成果归档与更新应用。 3.5.2农用地定级内容

a) 工作准备,编写农用地定级任务书; b) 资料收集;

c) 确定农用地定级方法;

d) 确定定级因素或定级特征属性;

e) 编制定级特征属性质量分加(减)规则表; f) 整理资料; g) 外业补充调查;

h) 编制定级因素因子分值图,或定级特征属性加(减)分表; i) 划分定级单元,编制定级单元图; j) 计算定级指数; k) 初步定级;

l) 校订确认定级; m) 设立永久性标志;

n) 图件编制、面积量算、成果报告编写; o) 成果验收;

p) 成果归档与更新应用。 3.6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技术要求 3.6.1农用地分等的技术要求

a) 全国统一建立农用地分等标准体系,包括光温生产潜力指数计算、标准耕作制度、分等因素因子体系分区、标准地块体系设置等。 b) 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本行政区内农用地分等标准体系;在全国的统一指导下,事先与相邻省(市、区)就因素因子分区、主导因素选择等事宜进行协调。

c) 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程规定的技术程序(参见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农用地分等工作。 d) 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市、区),在行政区内各县农用地分等及其验收、校订工作全部完成后,负责省级农用地分等成果的汇总和上报。

e) 在各省(市、区)农用地分等及其验收、校订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级的农用地分等成果汇总。 3.6.2农用地定级的技术要求

a) 农用地定级标准体系根据当地需要和实际情况而定。 b) 与分等相比,对农用地定级有以下原则要求:

1) 突出现实生产力水平的原则。定级因素要比分等因素更具体,反映现实农用地生产力水平的差异。

2) 突出经济因素影响的原则。

3) 受分等成果制约的原则。在分等工作开展之后进行定级的,应考虑并利用分等结果。 4) 县域内可比的原则。定级不要求县际间的可比性。

5) 满足委托方要求的原则。定级要与定级目的相联系,即与委托方的要求相一致。

c) 农用地定级的技术程序,参见本规程第9条的规定。 d)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区),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的农用地定级工作。

3.7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技术方法 3.7.1农用地分等的技术方法

a)农用地分等的技术方法是指:以本规程提供的标准耕作制度和光温生产潜力指数计算成果为基础,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对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的鉴定方法、对农用地利用水平和农用地集约经营水平的调查要求,以及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方法所得到的各中间阶段成果,采取逐步修正的方法,对农用地自然生产力和经济生产力所进行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b)农用地分等体系建立在全国统一标准上,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地方需使用统一的国家级参数,计算出行政区内各地方、各分等单元的以基准作物理论产量指数表示的分等指数,以分等指数作为分等的依据。

c) 农用地分等的国家级参数,包括光温生产潜力指数、标准耕作制度、产量比系数、指定作物最大产量、指定作物最大“产量-成本”指数等,采用统一的计算方法,由国土资源部组织计算,公布成果。

d)农用地分等所采用的分等参数,包括农用地质量分、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等,采用本规程规定的计算方法,由开展分等定级的地方测算。 e) 标准耕作制度中涉及的作物分为基准作物和指定作物。基准作物由开展分等工作的地方,从标准耕作制度中的全国性粮食作物选其中的一种;指定作物由国家统一指定。极个别地方,在报请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当地大宗作物的种植比例确定1-2个指定作物。

f) 农用地分等因素分推荐因素和自选因素两类。推荐因素由国家统一确定,分区、分地貌类型给出;自选因素由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于分等的自选因素不超过3个。所有分等因素都需要采用特尔菲法、因素成对比较法、主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检验和确定,在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县之间签定的分等定级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g)农用地质量分用无量纲百分数表示,计算方法包括因素法和样地法。应用因素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的地方需要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质量分”关系表。本规程附录F中给出了主要分等因素的分级表,但没有区别作物,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地方,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因素~因素质量分”关系表。应用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的地方则需要确定样地,编制农用地质量加(减)分规则表。

h)农用地质量分的综合方法,因素法采用几何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样地法采用代数和法。本规程附录F给出了推荐分等因素的参考权重,但未区分作物,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地方需要采用适当的方法,比如特尔菲法、层次分析法、因素对比法、回归分析法中的一种或几种,确定分等因素权重。

i) 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在县域内分等值区计算。在等值区内,以行政村为单位,按产量差异随机、分层设置一定数量的样点采样,分别计算样点的系数值,行政村取各样点平均数。

j) 分等单元划分采用叠置法、地块法、网格法或多边形法。最小评价单元不小于最小上图面积(6mm2)。

k)分等指数的计算采用乘积法,用千分制表示。

l) 农用地等的划分采用等间距法。每间隔50分划一个农用地质量等别。

m)农用地分等基础资料、中间成果应首先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处理,才能用于计算分等定级指数。

n)农用地分等成果需进行实地抽样校核,达到验收标准的成果,才能用于上一级成果的汇总,或用于其他目的。

o)农用地分等成果通过设置标准地块的方法建立永久性标志。永久性标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三个层次。

p)农用地分等成果根据需要由国家组织定期更新。 3.7.2农用地定级的技术方法

a)农用地定级的技术方法是指本规程推荐的因素法、样地法和修正法等三种。

b)农用地定级体系建立在县域统一标准上,以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本依据,以满足农用地定级委托方要求为准则。

c) 农用地定级应根据县域内的生态条件、经济条件、区位条件、耕作条件划分不同的定级指标区。

d)农用地定级因素由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所有定级因素都需要采用特尔菲法、因素成对比较法、主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检验和确定。

e) 应用因素法进行农用地定级,需要编制“定级因素~质量分”关系表。

f) 应用样地法进行农用地定级,需要事先确定样地,编制农用地质量加(减)分规则表。 g)应用修正法进行农用地定级,可以直接引用农用地分等工作的中间成果,如农用地质量分、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考虑到分等因素与定级因素可能不同,在引用农用地分等中间成果时要事先进行论证和分析。

h)应用修正法进行农用地定级,还需要补充计算土地区位系数和耕作便利系数。土地区位系数根据县域内城镇、交通等分等因子情况,采取计算影响度的办法,确定其对农用地质量的作用。耕作便利系数主要反映村级水平的耕作距离、耕作装备及田间道路状况等因子的差异,采用计算影响度的办法。

i) 定级单元划分采用叠置法、地块法、网格法或多边形法。最小评价单元不小于最小上图面积(6mm2)。

j) 定级指数的计算根据所采用的定级方法确定。因素法采用几何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样地法采用代数和法,修正法采用乘积法。

k)农用地级别划分采用等间距法、数轴法或总分频率曲线法,具体方法参见附录I。

l) 农用地定级基础资料、中间成果应首先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处理,才能用于计算定级指数。 m)农用地定级成果需进行实地抽样校核,达到验收标准的成果才能用于上一级成果的汇总,或用于其他目的。

n)农用地定级成果通过设置标准地块的方法建立永久性标志。 o)农用地定级工作根据地方管理需要确定更新时间。 3.8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工作底图比例尺

根据当地资料的实际情况,农用地分等工作底图(分等单元图)采用1:1万至1:10万的比例尺,原则上与土地详查的精度相一致;农用地定级工作底图采用1:1万至1:5万的比例尺,或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图的比例尺参见本规程第15.2.1条规定。 3.9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

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包括:文字报告、图件、标准剖面标志、标准地块景观照片、标准地块剖面照片、地块标志、基础资料汇编。当采用计算机进行技术处理时,可采用农用地分等定级管理信息数据库的方式来替代。参见本规程第15条的规定。 3.10相关技术应用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农用地分等定级应用方向

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内容、程序、方法、成果要求、成果的检查验收、成果更新和应用,以及建立技术档案等。本规程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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