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劳动模范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劳动模范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吉政发[1989]1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03.18 【实施日期】1989.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劳动模范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9年3月18日 吉政发〔1989〕18号)

第一条 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为了加强职工劳动模范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推动改革和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振兴吉林,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分别命名本级特等劳动模范和劳动模范,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命名本级劳动模范。

除上述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单位都不得命名劳动模范。 第三条 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工会组织负责。

第四条 劳动模范的称号授予,采取集中命名表彰和个别命名表彰相结合的办法进 1 / 2

行。省一般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劳模大会,有特殊贡献者,随时命名表彰。各市、州

(地)、县(市、区)的命名表彰,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自行确定。

第五条 劳动模范必须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优异成绩和较大贡献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评为省劳动模范:

一、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水平、经济效益居全省先进水平,事迹突出者: 二、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益,填补了国内空白者;

2 / 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劳动模范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劳动模范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劳动模范【发文字号】吉政发[1989]1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1989.03.18【实施日期】1989.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劳动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2pbdn2qzfy6tck19hpxv8jj329nz7x003ku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