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评审内容] 实地考察和评审内容包括: (一)考察核实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现有固定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
(二)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是否明确合理,建设方案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
(三)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四)依托单位财务状况、保障措施能否保证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一条[认定]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及省级有关媒体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合发文予以认定。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责任期] 经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签订责任书。责任期为自认定之日起2年。
第十三条[发展规划]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省的重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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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运行管理]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依托单位要为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实验室主任]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经省科技厅同意后由依托单位聘任,人选应是本学科或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省重点实验室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8个月,年龄不超过60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7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须经省科技厅同意,委员会成员报省科技厅备案。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调整人数应在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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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
第十七条[事项变更]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名称更名、研究方向变更等,应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审核并出具事项变更报告,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十八条[过程管理] 建立全过程管理的信息系统,加强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的统计、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反映其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情况。
第十九条[成果署名] 在省重点实验室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的名称。
第四章
第二十条[考核] 对2年责任期满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省科技厅根据责任书内容组织对其进行考核。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省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二十一条[评价] 责任期后,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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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进行综合评价。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并公布评价结果。
(二)对评价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省重点实验室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三)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给予后续经费支持,并优先支持申报(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二条[诚信制度] 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诚信制度与失信处理机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被认定的,撤销其省重点实验室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对无故不完成责任书任务的,列入科技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三条 依托省属科研院所建设、经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原《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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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2008?31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批准组建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原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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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