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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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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

开发整理暂行办法(修改稿)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筑府发[2016]24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0 【实施日期】2016.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修改

稿)的通知

(筑府发〔2016〕2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修改稿)》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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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进程,积极引导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结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16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方法(修订稿)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120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筑府发〔2014〕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4〕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授权,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过程中,通过招投标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相关工作,使该区域内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除贵阳市财政性投资以外的资金,包括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资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社会主体的资金,外商企业资金以及基金、信托 2 / 3

等各种形式的资金。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三县一市除外),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适用本办法。三县一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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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修改稿)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筑府发[2016]24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10【实施日期】2016.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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