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号 授课班级 单元 教学目的及要求 4 单元课题 项目四:合同签订 授课课时: 理论 22 实践 6 12国贸2班 1.熟悉国际贸易书面合同的形式、结构及基本内容,掌握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2.熟悉主要进出口合同条款,能熟练地进行主要合同条款的中英文互译。 3.了解进出口合同其他条款,包括一般交易条件的主要内容,能够进行该类条款的英译中操作。 4.培养学生起草和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的能力。 5.培养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法律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能力。 任务一: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任务二: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品名条款 任务三: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质量条款 任务四: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数量条款 单元 任务五: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包装条款 任务六: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价格条款 教学内容 任务七: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装运条款 任务八: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运输保险条款 任务九: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支付条款 任务十: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检验条款 任务十一: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条款 1.掌握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理解、掌握填制合同条款的注意事项,规范填制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品名、质量、数量、包装、价格、装运、运输保险、支付、单元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条款。 2.理解和掌握各种贸易术语的内涵,掌握贸易术语的选用。 教学重点 3.熟悉各种运输方式下保险公司所保障的各种险别,为货物选择正确的险种。 4.掌握国际贸易中货款支付的工具及货款支付的方式。 1.规范填制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2.理解和掌握各种贸易术语的内涵,掌握贸易术语的选用。 3.熟悉各种运输方式下保险公司所保障的各种险别,为货物选择正确的险种。 教学难点 4.掌握国际贸易中货款支付的工具及货款支付的方式。 单元 备注 项目综合实训:国际商贸城商品信息采集(全真订单、仿真模拟) 项目四:合同签订
【教学目标】 一、学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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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悉国际贸易书面合同的形式、结构及基本内容,掌握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2.熟悉主要进出口合同条款,能熟练地进行主要合同条款的中英文互译。
3.了解进出口合同其他条款,包括一般交易条件的主要内容,能够进行该类条款的英译中操作。
4.掌握进出口买卖合同的填制。 5.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 二、技能目标
1.培养学生起草和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的能力。
2.培养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法律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能力。
任务一: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任务要求】
具体任务:了解国际贸易书面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任务分析】
要完成任务,就必须了解国际上一般常用的国际贸易书面合同主要采用的形式、我国出口业务中书面合同主要采用的形式、国际贸易书面合同包含的基本内容,以及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任务学习】
一、国际贸易书面合同的形式
我国出口业务中,书面合同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条款完备、内容较全面的正式合同,如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另一种是内容较简单的简式合同,如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两者虽然在格式、条款项目和内容的繁简上有所不同,但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一)正式合同
正式合同(contract)是带有“合同”字样的法律契约,包括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又称出口合同和进口合同。这两种合同的格式和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其中包括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商检、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条款。
成交金额较大的交易,多采用此种形式合同。 (二)确认书(Confirmation)
确认书在格式上与正式合同有所不同,条款比较简单,主要就一般内容做出规定,对双方义务的规定不很详细。它是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寄给双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经买卖双方签署的确认书,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
确认书主要适用于金额不大、批次较多的商品,或已订立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 二、国际贸易书面合同的基本内容
书面合同一般由3个部分组成。 1)约首(preamble):指合同的序言,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全名)和详细地址及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序言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2)正文(body):指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条件或条款,包括品名条款、品质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包装条款、装运条款、支付条款,以及商检条款、索赔条款、仲裁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它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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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和基本条款,如图4-1所示。基本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缺少主要条款的合同是无效的。
3)约尾(end):一般列明合同使用的法律、惯例、合同的有效期、合同的有效份数及保管办法、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双方代表的签字等内容。有时,缔约地点、缔约时间也出现在约尾。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涉及合同准据法的问题,要慎重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的合同将订约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三、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还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基础上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3)合同标的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对价,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给付,互为有偿。 【任务实施】 一、案例讨论
案例 1
我国上海的一家外贸公司与一家设在东京企业在北京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交货地点为上海港船上交货,合同未规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在履行合同时买卖双方发生纠纷。
思考题:
1)这个事例能给我们什么启示?
2)如果由你来处理该纠纷,你会不会由于该合同的缔约地在北京和履行交货的地点在上海,认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案例2
我国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纺织机械设备交易。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发的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写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字样。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我方认为需要修改,此时该设备的市场价格有所下跌趋势,于是我方并未及时对外方予以答复,外商又多次来电催证,我方答复拒绝开证。
思考题:
试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 二、同步训练
实训项目
李舒所在业务部的经理告诉李舒,做外贸必须要对外贸合同了如指掌。于是,李舒决心好好研究外贸合同及其具体内容。
具体任务:
调查外贸公司在国际贸易中常采用的书面合同形式,并收集一份书面合同进行研读。
任务二: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品名条款
【任务要求】
具体任务:规范填制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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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要求】
要完成任务,就必须了解国际贸易合同中列明品名的意义、品名条款的内容及填制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要很好地完成任务,就必须进入理论学习环节。 【任务学习】 一、品名条款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要求和格式,通常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品名条款的内容一般比较简单,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另外,有些商品还出现了品名和品质条款合并的情况,如含绒90%的鸭鸭牌羽绒服。 二、列明商品的意义 (一)业务上的需要
商品的名称(name of commodity),亦称品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因此,买卖双方在磋商和签订进出口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具体地订明商品的品名,并尽可能地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避免履约的麻烦。 (二)法律上的需要
在合同中规定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权利。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规定,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由于品名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因此,在规定此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内容明确具体
规定商品的名称时,应避免笼统地概括和形容。 (二)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
国际上关于商品分类的标准有:1950年,由联合国经济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其后,世界各主要贸易国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订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CCCN),又称《布鲁塞尔海关商品分类目录》(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BTN),以及海关合作理事会在上述两个规则的基础上,主持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H.S.)。我国在采用商品名称时,应与H.S.规定的品名相适应。 (三)选用合适的品名
目前,一些仓库和班轮运输是按商品等级确定收费标准的,有时会存在同一商品因名称不同而收取的费率不同的现象。因此,选择合适的品名可以节省运费。在海关收税时,也存在着相类似的情况,在不影响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应选择有利于减低关税或方便进口的名称作为合同的品名。 【任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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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讨论
上海一家出口服装的外贸公司,在一次出口中把有夹层的衬衣的品名写为“防寒服”,上海海关认为其品名和实物不符,要求其重新报关,导致延期交货而造成巨额损失。
思考题:
1)这个事例能给我们什么启示? 2)如何描述该商品的品名? 二、同步训练
实训项目
在研究了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后,李舒开始研究合同中每一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注意事项。首先,李舒需要研究品名条款。
具体任务:
调查国际贸易合同中填制品名条款应如何填写,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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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质量条款
【任务要求】
具体任务:规范填制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质量条款。 【任务分析】
要完成任务,就必须了解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品质量的表示方法,以及填制质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要很好地完成任务,就必须进入理论学习环节。 【任务学习】
一、商品质量的含义和重要性
商品的质量(quality of goods),又称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和机械性能、生物性能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二、商品质量的表示方法
国际贸易中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实物样品表示;一类是用文字说明。 (一)用实物表示商品质量
1.看货买卖
看货买卖(sale by actual quality),是指卖方向买方展示双方准备成交的商品,经买方检验满意后成交,只要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是经买方所检视过的货物,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对其质量提出异议。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双方相距遥远,因此,这种交易方式主要用于零售、拍卖或展卖中。
2.凭样品买卖
样品是指从一批商品中随机抽取出来,或由生产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可以代表整批货物质量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s)。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凭样品买卖可分为下列三种。 (1)凭卖方样品买卖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就是交易双方约定以卖方样品为交货的质量依据。此后,卖方所交的整批货物的质量,必须与卖方样品相符。
(2)凭买方样品买卖
由买方提供的样品称为“买方样品”。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就是交易双方约定以买方样品为交货的质量依据,又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此后,卖方所交的整批货物的质量,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3)对等样品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对以买方样品成交的商品质量比较谨慎,为避免因交货质量与买方样品不符而导致买方索赔或退货的情况的发生,卖方往往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 (二)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指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质量,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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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
1.凭规格买卖
商品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由于质量特点不同,其规格也各异。
2.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sale by grade)是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这对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和体现按质论价等,都有一定的作用。
3.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有的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此外,还有国际标准,如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ISO 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以及国外先进标准,如美国ANSI、英国BS、法国NF、德国DIN、日本JIS和JAS等。
我国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理事国。1992年10月,我国技术监督局将ISO系列标准等效转化为GB/T19000系列国家标准,以双编号形式出现,于1993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ISO的这两个一体化管理体系,有助于改善和提高我国企业和产品在国内外消费者、客户中的形象,降低经营及管理成本,使我国产品适应国际市场对于产品在质量上的新需求,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机、电、仪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其结构复杂、对材料和设计的要求严格、用以说明其性能的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品质的全貌,而且有些产品,即使其名称相同,但由于所使用的材料、设计和制造技术的某些差别,也可能导致功能上的差异。因此,对这类商品的品质,通常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在以说明书和图样表示商品质量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说明书、图样的名称、份数等内容。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商标(trade mark)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识别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品牌(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业给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的商标或品牌所代表的商品质量较好、较为稳定且在市场上已形成一定的声誉时,人们在交易中可以只凭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无需对质量提出详细要求,如“张小泉”剪刀、“海尔”家用电器、“Software”软件等。
6.凭产地名称买卖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质量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品质,如“中国东北大米”、“绍兴花雕酒”,这种买卖方式即属于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上述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一般是单独使用,但有时也可酌情将其混合使用。 三、买卖合同中的质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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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内容
根据商品特性确定表示质量的方法。例如,工艺品用样品表示,土特产用产地表示,机电产品用说明书、图样表示等。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不同,合同中质量条款的内容也各不相同。 (二)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为了避免交货质量与买卖合同不符,在出口业务中,可以在合同的质量条款中作一些变通规定。其常见做法是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品质机动幅度指允许卖方所交商品的质量指标可在一定幅度内机动掌握。尤其是适用于一些农、副、土、特等初级产品,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1.规定范围
它是指对某项质量指标有差异的范围,如棉布:36~37英寸。 2.规定极限
对某些商品的规格使用上下限,上限:最大、最高、最多,下限:最小、最低、最少,如籼米的含水率最高为15%,杂质最高为1%,碎粒最高为30%。
3.规定上下差异
对某些商品的质量规定上下差异,如鸭鹅绒的含绒量为70%,允许上下2%浮动。
品质公差是指有些工业制成品,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做到很精确,可根据国际惯例或经买卖双方同意,对合同的品质指标订有合理的“公差”,如手表每天误差几秒,某一圆形体的直径误差几毫米。品质公差的允许值可以是国际上同行业所公认的允许值,也可以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允许值。
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时,有些货物可以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
(三)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能用一种方法表示质量的,一般不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 2)注意各质量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3)商品的质量描述应准确具体、科学合理,避免笼统含糊,如大约、左右,又忌绝对化,如棉布无瑕疵。
4)凡能采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商品,应订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许值。如所交货物的质量超出了合同规定的幅度或公差,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任务实施】 一、案例讨论
案例1
我国A公司与印度B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填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带头翼蹼、无毛的一级冷冻北京填鸭20公吨,填鸭须按印度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我方A公司并不清楚何谓“伊斯兰教屠宰方法”,认为只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个证明,说明是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的,就可以了。于是,该公司便对这些鸭子采用了比较适合一般西方国家市场销售的屠宰方法,即从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由于这种方法保持了鸭子外形的完整性,因此,在西方国家比较受欢迎。之后,A公司请求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确为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但货物运到印度后,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检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宰杀法”屠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为伊斯兰教屠宰标准所不允许的,于是,B公司拒绝收货,并电告A公司,货物或在当地销毁,或立即退货。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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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同意退货,该公司除了损失往返运费及其销售差价之外,还要向买方表示歉意,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思考题:
这个事例能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2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如下:①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②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看样品成交的,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品的品质一致。
思考题:
试分析上述案例,判断责任在哪方,并说明理由。
案例3
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卖方交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不另收费。”
思考题:
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二、同步训练
实训项目
为了进一步掌握商品品质条款,外贸业务部张经理要求李舒完成以下任务。 具体任务:
1)请为面粉、MP3、自行车、绒毛玩具这四项产品拟写合同中的商品品质条款。 2)翻译合同余款:“绒毛兔,白色,17厘米,货号JB602,交货品质与确认样品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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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数量条款
【任务要求】
具体任务:规范填制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任务分析】
要完成任务,就必须了解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品数量的表示方法,以及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要很好地完成任务,就必须进入理论学习环节。 【任务学习】
《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若卖方提交的货物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则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全部或部分,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若卖方交货不足,则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补足,并赔偿买方可能的损失。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对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交货物,视为违约。在卖方多提供了货物时,买方可以接受也可以拒收货物。 一、计量单位
从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看,经常被采用的计量单位有六种。 (一)重量单位
常用的重量(weight)单位有千克(kilogram,kg)、克(gram,g);公吨(metric ton,M/T)、长吨(long ton,L/T)、短吨(short ton,S/T)、磅(pound,LB)、盎司(ounce,oz)等。
(二)容积单位
常用的容积(capacity)单位有升(litre,L)、加仑(gallon,gal)、蒲式耳(bushel,bu)等。
(三)数量单位
常用的数量(number)单位有只(piece,pc.)、双(pair)、件(package,pkg)、套(set)、打(dozen,doz)、罗(gross)、令(ream,rm)、箱(case)、盒(box)、捆(bale)、卷(roll,coil)、听(tin)等。 (四)长度(length)单位
常用的长度单位有米(meter,m)、厘米(centi-meter,cm)、英尺(foot,ft)、英寸(inch,in)、码(yard,yd)等。 (五)面积单位
常用的面积(area)单位有平方米(square meter)、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英寸(square inch)、平方码(square yard)等。 (六)体积单位
常用的体积(volume)单位有立方米(cubic meter)、立方英尺(cubic foot)、立方英寸(cubic inch)、立方码(cubic yard)等。 二、计量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计算重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按毛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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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重(gross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也就是商品连同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算重量方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二)按净重计
净重(net 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扣除皮重(包装)的重量。常见的皮重计算方法有以下四种。
1)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计算:按包装材料的实际重量计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从全部商品中抽出几件,称其包装的数量,除以抽取的件数,得出平均数,再以平均数乘以总件数,算出全部包装重量。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有些商品的包装比较规格化,并已形成一定的标准,即可按商品公认的包装重量计算,不必过秤,如“每只麻袋皮重为2.5磅”。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计算: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单件包装重量乘以总件数,求得皮重。 (三)按公量计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是指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的方法将商品的实际水分抽出,再加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有些商品,如羊毛、生丝、棉花等具有较强的吸湿性,所含水分易受环境的影响,其重量很不稳定。为了正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即公量=干量+标准水分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四)按理论重量计
按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计算商品重量的方法适用于有固定规格和固定体积的商品。规格一致、体积相同的商品,每件重量也大体一致。因此,可以根据件数算出其总重量,如马口铁、钢板等。 (五)按法定重量计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是指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如内包装等的重量。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海关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 三、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在选择计量单位时,还要注意的是所采用的度量衡制度。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四种: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制(the U.S. 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
不同的度量衡制度下,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实际数量是不一样的,如表示重量的吨,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1 000千克;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1 016千克;实行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为907千克。
我国采用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 四、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在国际贸易某些商品的买卖中,交易双方往往在合同中规定合理的数量机动幅度,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溢短装条款。即在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可以增减的百分比。卖方交货时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但以不超过规定数量的百分比为限。
2)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第三十条a款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该条b款规定: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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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的计价方法一般按合同价计算,有时也可按装运时或货到时的市场价计算。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一般由卖方决定居多,但也有由买方决定的,但无论何方有决定权,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任务实施】 一、案例讨论
案例1
某公司出口生丝一批,买卖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卖方交付的生丝在到达目的港后的实际重量为105公吨,经过科学方法抽出水分为9.45公吨。
思考题:
1)请计算一下该批生丝的公量是多少。
2)如果生丝的单价是每公吨1 980美元,那么公司的收入是多少美元?
案例 2
我国某公司出口布匹以信用证结算,买方银行来证规定,数量大约为3 000码,每码1美元,但金额注明为不超过总额3 000美元。
思考题:
我国某公司如何掌握装运数量?
案例 3
我国向海湾某港口城市出口冻羊肉类20公吨,每公吨FOB价值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来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 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我按规定22公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进遭拒付。
思考题:
1)银行拒付是否有理?
2)出口单位有无补救办法?
案例 4
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 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
思考题:
1)卖方的交货范围是什么?
2)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货量? 二、同步训练
实训项目
为了进一步掌握商品数量条款,外贸业务部张经理要求李舒完成以下任务。 具体任务:
1)迪拜FLESHHEAD公司向中国义乌鹏达贸易公司购买一个20英尺集装箱的建华牌闹钟。每24只闹钟装一纸箱。纸箱的尺码长为 60厘米,尺码宽为41厘米,尺码高为45厘米。请拟写合同中的商品数量条款。
2)翻译:“中国东北大豆,1 000公吨,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以及“麻布约10 000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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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五: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包装条款
【任务要求】
具体任务:规范填制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任务分析】
要完成任务,就必须了解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品包装的种类及各种包装标志,并了解订立包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要很好地完成任务,就必须进入理论学习环节。 【任务学习】
在国际贸易中,除少数商品采取裸装外,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有适当的包装。包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买卖双方必须认真洽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重量。有时还要规定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 一、商品包装的种类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以及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可以将包装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运输包装
1.种类
运输包装(transport packing)又称外包装(outer packing),可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单件运输包装是指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集合运输包装是指将若干单件运输包装组合成一件包装。一般地讲,在包装材料方面,进口国主要禁止或限制某些原始包装材料和部分回收复用的包装材料,如木材、稻草、竹片、柳条、原麻、泥土和以泥土为基础的包装制品,如木箱、草袋、草麻、竹篓、柳条筐篓、麻袋、布袋等,以及回收复用的包装。在包装辅料方面,主要禁止或限制的是作为填充料的纸屑、木丝,作固定用的衬垫、支撑件等。对上述包装材料及辅料一般要求事先进行消毒、除鼠、除虫或进行其他必要
的卫生处理。
2.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包装的标志是指为了方便商品的运输、装卸及储存保管,便于识别货物而在商品外包装上刷写的标志。按其作用可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标志和警告性标志。 (1)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俗称“唛头”,如图4-4所示。其作用是在运输途中使有关人员易于辨认货物,避免货物发生混乱。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收/发货人的名称代号。通常用简单的几何图形或英文字母表示。 2)目的地或目的港名称。一般应写全称,不能用简称或缩写。重名的要注明国家名称。 3)件号。即要列明货物的总件数,又要列明该件货物的序号,如“NO.1/100”表示该批货物总件数是100,该件货物是100件中的第一件。
4)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发票号、买卖合同号等。
包装上采用的运输标志,按合同规定,如合同和信用证都没有规定具体要求,由卖方决定。
(2)指示性标志
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文字或图形表示的标志。图4-5列举了一些常用的指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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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indicative mark)。 (3)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又称为危险品标志,指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蚀物品、放射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危险品的标志。图4-6列举了一些常用的警告性标志。
在实际业务中,我国出口危险品时应刷制我国和国际海运所规定的两套标志,以防到目的港时,不准靠岸卸货。关于制作危险品的标志,我国颁布有《包装储运标志》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其对危险品标志的制作均有详细的规定。 (二)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selling packing)又称内包装(inner packing),指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与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它具有保护商品,美化、宣传商品的作用。
根据所采用包装材料和造型结构、式样的不同,常见的销售包装分为以下几类。 1)挂式包装。可在商店货架上悬挂展示的包装。
2)堆叠式包装。这种包装通常指包装品顶部底部都设有吻合装置使商品在上下堆叠过程中可以相互咬合。其特点是堆叠稳定性强,大量堆叠而节省货位。
3)便携式包装。包装造型和长宽高比例的设计均适合消费者携带使用的包装。
4)一次用量包装。又称单份包装、专用包装或方便包装,以使用一次为目的的较简单的包装。
5)易开包装。包装容器上有严密的封口结构,使用者不需另备工具即可容易地开启。 6)喷雾包装。在气密性容器内,当打开阀门或压按钮时,内装物由于推进产生的压力能喷射出来的包装。
7)配套包装。将消费者在使用上有关联的商品搭配成套,装在同一容器内的销售包装。 8)礼品包装。专作为送礼用的销售包装。礼品包装的造型应美观大方,有较高的艺术性,有的还使用彩带、花结、吊牌等。使用礼品包装的范围极广,如化妆品、工艺品等。
在销售包装上,一般都附有装潢画面和文字说明,有的还印有条形码的标志。所谓条形码,就是由一组粗细间隔不平等的平行线条及相应数字组成的标记,这些线条及间隙代表特定的信息,通过光电扫描阅读装置扫描,就能判定该商品的国别、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和售价等。国际上通用的条形码很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编制的UPC条码,另一种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的EAN条码。我国于1991年参加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使用EAN条码。EAN码由12个数字的产品代号和1位校验码组成。前3位是国别号,中间4位数字是厂商号,后5位是产品代号。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给我国的国别码有690、691、692。 (三)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是国际贸易中的通常做法。我国在出口业务中,一些出口企业有时也可应客户的要求,采用这些做法。
定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无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品名的做法。它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其目的主要是避免浪费、降低费用成本。
采用定牌和无牌时,在我出口商品或包装上均须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定牌中性是指在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但不注明生产国别。无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牌名,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二、订立包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除非买卖双方对包装方式的具体内容经事先充分交换意见或由于长时期的业务交往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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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一致认识,否则,在合同中不宜采用笼统的规定方法,如使用“适合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或“卖方惯用包装”(seller’s usual packing)等术语。
2)按国际贸易习惯,运输标志一般由卖方决定,并无必要在合同中做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也可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在合同订立以后由其另行指定,则应具体规定指定的最后时限,并订明若到时尚未收到有关运输标志通知,卖方可自行决定。
3)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以内。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除非事先明确包装费用包括在货价内,其超出的包装费用原则上应由买方负担,并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负担的费用金额和支付办法。如双方商定,全部或部分包装材料由买方负责供应的,合同中应同时规定包装材料最迟到达卖方的时限和逾期到达的责任。该项时限并应与合同的交货时间相衔接。在进口合同中,特别是对于包装技术性较强的商品,通常要在单价条款后注明“包括包装费用”(packing charges included),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任务实施】 一、案例讨论
案例1
某外贸公司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纸箱包装,每箱30听,共80箱。但业务员在发货时将其改为每箱24听,共计100箱,总听数没变。之后,国外商人向该公司提出索赔。
思考题:
这个事例能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2
某笔交易合同订明由我方提供双层旧麻袋装,装船时,因缺这种麻袋就自行换成单层新麻袋,也没有要求对方额外支付费用,但对方认为我方包装不符规定,向我方索赔。
思考题:
对方是否有理?
案例3
某公司在一笔出口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出运输标志。因此,我备货时就刷好运输标志,但到装船时,国外来证又指定运输标志。
思考题:
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二、同步训练
实训项目
为了进一步掌握商品包装条款,外贸业务部张经理要求李舒完成以下任务。 具体任务:
1)迪拜FLESHHEAD公司向中国义乌鹏达贸易公司购买一个20英尺集装箱的建华牌闹钟。每24只闹钟装一纸箱。纸箱的尺码长为60厘米,尺码宽为41厘米,尺码高为45厘米。请拟写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2)翻译:“纸箱装,每箱100套,每套用塑料袋包装”,“用塑料袋包装,50磅装一袋,4袋装一木箱”,“用布袋包装,内衬聚乙烯袋,每袋净重5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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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六: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价格条款
【任务要求】
具体任务:规范填制国际贸易中的价格条款,掌握各种国际贸易术语。 【任务分析】
要完成任务,就必须掌握国际贸易中价格条款的组成部分,了解作价方法的选择、计价货币的选择和贸易术语的选用,特别是要理解和掌握各种贸易术语的内涵。 【任务学习】 一、价格条款的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有两部分组成:单价和总值。 (一)单价
单价主要由计价货币、单位货币金额、计量单位、价格术语4部分组成。一般用“at”开头(有时可省略)。
例如, 每公吨 100 美元 CIF纽约 计量单位 单位货币金额 计价货币 价格术语
USD 100 per M/T CIF New York (二)总值
总值由阿拉伯数字和字母两部分构成。
例如,$ 8 000美元,TOTAL VALUE:US$8 000
(SAY US DOLLARS EIGHT THOUSAND ONLY) 或(Say US Dollars Eight Thousand Only) 在用文字填写时应适当注意以下三点。 1)第一个词用“Say”,最后一个用“Only”。
2)每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或者所有字母都大写。
3)币别也可以写在后面,如SAY EIGHT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二、作价方法的选择 (一)固定价格
这种做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采用普遍,具体做法是,交易双方通过协商就计量单位、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和使用的贸易术语达成一致,在合同中以单价条款的形式规定下来。 (二)非固定价格
非固定价格习惯上又称“活价”。具体做法上又分为如下几种。 1)合同中只规定作价方式,具体作价留待以后确定。
2)在合同中暂定一个初步价格,作为买方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以后双方确定最终价格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3)规定滑动价格的做法。 三、计价货币的选择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使用何种货币主要依据双方自愿进行选择,一般来说有三种情况:使用卖方国家货币、使用买方国家货币、使用第三国货币。
在进出口业务中,买卖双方必须考虑如何选择货币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外汇风险,主要有下列方法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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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量使用可以自由兑换,且汇率较稳定的外汇。 2)出口时争取使用“硬币”或“强币”,进口时争取使用“软币”或“弱币”。 3)如果出口时使用了“软币”,在确定价格时,将货币在我方收汇时可能下浮的幅度考虑进去,相应提高报价;进口时使用“硬币”,在确定价格时,将货币在我方收汇时可能上浮的幅度考虑进去,相应压价。
4)“软币”、“硬币”结合使用。
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减少外汇风险的方法,如订立外汇保值条款、黄金保值条款、特别提款权保值条款等。 四、价格术语的选用 (一)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1.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它是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的有关费用、风险及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2.贸易术语的作用
1)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费用。 2)表示该商品的价格构成。
3)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约费用开支。 3.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价格术语的惯例有三个。 (1)《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W.O.Rules 1932)是由国际法协会制定的。本规则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且具体规定了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与风险。虽然这一规则现在仍得到国际上的承认,但实际上已很少采用。 (2)《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该惯例主要对以下六种术语做了解释:EXW(named place)、FOB(free on board)、FAS(free alongside ship)、CFR(cost and freight)、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和DEQ(delivered ex quay)。该惯例主要适用于美洲国家,在很多解释上与其他惯例不同,因此,使用本定义或对该地区交易时要慎重,不要轻易使用。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自20世纪20年代初开始对重要的贸易术语进行统一解释的研究。1936年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后来该通则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先后进行了六次修订和补充。2010年9月国际商会又公布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了修订的新版本《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INCOTERMS 2010,以下简称《2010通则》),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Incoterms? 2010未沿用以往将贸易术语按交货地点分类,而是简单地将11种贸易术语按适用范围分为两类:一是适用于各种运输的EXW、FCA、CPT、CIP、DAP、DAT、DDP,二是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的FAS、FOB、CFR、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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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 2010的11种贸易术语 适用 范围 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 式 DAP DDP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 运
INCOTERMS 2010按交货地点分类与分组 按交货地点分类 组别 E组 F组 出口国境内 性质 启运术语 主运费未付术语 国际代码 EXW FCA FAS FOB CFR C组 主运费已付术语 CIF CPT CIP DAT 进口国境内 D组 到达术语 DAP DDP 交货地点 商品所在地 出口国指定地点 装运港船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出口国指定地点 出口国指定地点 进口国指定地点 进口国指定地点 进口国指定地点 使用范围 全能 全能 水运 水运 水运 水运 全能 全能 全能 全能 全能 ?
?
国际 代码 EXW FCA CPT 中英文全称 Ex Works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2010 工厂交货 (插入指定交货地点) Free Carrier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2010 货交承运人 (插入指定交货地点) Carriag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2010 运费付至 (插入指定目的地)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 ? ? CIP Incoterms? 2010 运费、保险费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 Delivered At Terminal (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DAT Incoterms? 2010 运输终端交货(插入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 Delivered At Place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2010 目的地交货 (插入指定目的地) Delivered Duty Paid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2010 完税后交货 (插入指定目的地) Free Alongside Ship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Incoterms2010 船边交货 (插入指定装运港) Free On Board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Incoterms2010 船上交货 (插入指定装运港) Cost and Freight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2010 成本加运费 (插入指定目的地)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2010 ? ? ? ? ? ? FAS FOB CFR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插入指定目的地) 18 / 73
(二)国际贸易中6种主要的贸易术语
1.FOB
(1)FOB的含义
Free on board(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它是指卖方以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
(2)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
1)卖方义务。①卖方必须在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船点(如有的话),以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之上方式,或以取得已在船上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在其中任何情形下,卖方都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该港口的习惯方式交货。②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的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③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通常证据。
2)买方义务。①买方必须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按合同规定提交的交货凭证,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②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③负责租船或定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④买方为其自身利益考虑,应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无强制义务)。⑤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使用FOB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装船费用的负担。
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不同解释。 2.CIF
(1)CIF的含义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插入指定目的地)。CIF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同时卖方还要为买方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风险办理保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 (2)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
1)卖方义务。①卖方必须在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船点(如有的话),以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之上方式,或以取得已在船上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②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的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③负责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④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⑤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⑥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通常证据。
2)买方义务。①买方必须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按合同规定提交的交货凭证,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②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③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使用CIF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卸货费用的负担。 2)象征性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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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保的有关规定。 4)明确交付点。 3.CFR (1)CFR的含义
Cost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插入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 (2)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
1)卖方义务。①卖方必须在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船点(如有的话),以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之上方式,或以取得已在船上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②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的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③负责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④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⑤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通常证据。
2)买方义务。①买方必须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按合同规定提交的交货凭证,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②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③自行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无强制义务)。④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使用CFR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卸货费用的负担。 2)装船通知。
3)CFR与FOB、CIF的异同点。
4.FCA
(1)FCA的含义
Free carrier(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即货交承运人(插入指定交货地点),它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由于风险在交货地点转移至买方,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
1)卖方义务。①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地点或指定地点的约定点(如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②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的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③负担完成交货之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通常证据。
2)买方义务。①买方必须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按合同规定提交的交货凭证,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②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③买方必须自付费用签订自指定的交货地点起运货物的运输合同。④自行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无强制义务)。⑤负担卖方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使用FCA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交货点(装卸费用划分)
2)通知卖方 3)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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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IP
(1)CIP的含义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所需费用,卖方还必须为买方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风险签订保险合同。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
1)卖方义务。①在运输合同规定地点和日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给予买方已交货的充分通知。②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的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③卖方必须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将货物自交货地内的约定交货点(如有的话)运送至指定目的地或该目的地的交付点(如有约定)。④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⑤负担完成交货之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⑥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通常证据。
2)买方义务。①买方必须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按合同规定提交的交货凭证,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②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③负担卖方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使用CIP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两个地点(交货地点和指定目的地)。 2)卸货费的负担。
6.CPT
(1)CPT的含义
Carriage paid to(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目的地(插入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费用。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
1)卖方义务。①在运输合同规定地点和日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给予买方已交货的充分通知。②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的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③卖方必须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将货物自交货地内的约定交货点(如有的话)运送至指定目的地或该目的地的交付点(如有约定)。④负担完成交货之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⑤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通常证据。
2)买方义务。①买方必须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按合同规定提交的交货凭证,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②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③自行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无强制义务)。④负担卖方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使用CPT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两个地点(交货地点和指定目的地)。 2)卸货费的负担。
7.FCA、CIP、CPT与FOB、CIF、CFR的区别
FCA、CIP、CPT三种价格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与FOB、CIF、CFR三种术语是基本相同的,但由于它们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完全不同,所以还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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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六个方面。
FCA、CIP、CPT与FOB、CIF、CFR的区别
术语不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交货地点及风险、费用转移界限不同 FOB、CFR、CIF 仅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交货地点均为出口国装运港,风险和费用的划分则以装运港船上为界 FCA、CPT、CIP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交货地点应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风险和费用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转移至买方 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因运输方式的不3.运输单据不同 卖方一般提供海运提单 同而不同,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等等 4.运费负担不同 运费主要是指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海运运费 包括从出口国指定地点到进口国指定地点,中间可能涉及到几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5.保险的内容不同 主要涉及的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涉及各种运输方式下的货物保险 (三)其他贸易术语
1.EXW
Ex works(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即工厂交货(插入指定交货地点)。
EXW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车间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任何运输工具,也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则不宜采用此贸易术语。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EXW是卖方责任最小的贸易术语。
2.FAS
Free alongside ship(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边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 FAS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如置于码头或驳船上)时,即为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边时发生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承担自装运港船边(或驳船)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
3.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输终端交货(插入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
DAT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积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如适用时,DAT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清关手续则由买方办理。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4.DAP
Delivered at place(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交货(插入指定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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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如适用时,DAP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清关手续则由买方办理。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5.DDP
Delivered duty paid(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插入指定目的地)。 DDP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但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且有义务完成货物出口和进口清关,支付所有出口和进口的关税和办理所有海关手续。如卖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时不宜采用该术语。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DDP代表卖方的最大责任。
INCOTERMS 2010买卖双方费用划分表 贸易术语 EXW FAS FCA FOB CFR CPT CIF CIP DAT DAP DDP 出口清关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装货费 买方 买方 卖方/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运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保险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进口清关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卖方 卸货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买方 ?
11种贸易术语交货点/风险点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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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格术语的具体选择
国际贸易中,可供买卖双方选用的价格术语有很多,由于各种价格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同的价格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义务、风险也不同,价格术语选择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选择价格术语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选用价格术语必须体现我国的对外政策,必须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价格术语。
2)选择双方熟悉的、对买卖双方都较为便利的价格术语。
3)选择价格术语时应考虑本国保险业和运输业的情况,出口时争取使用CIF术语,这将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和运输业的发展,也有助于我方做好船货衔接、按时履行合同。
4)选用价格术语时应考虑运费因素,运费在价格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5)选用价格术语必须考虑国外港口装卸条件和港口惯例。 6)选用价格术语时应考虑海上风险程度。
7)根据情况可适当选用FCA、CIP、CPT这三种价格术语。
结合以上各种因素及我方的经营意图,权衡利弊,选择适当的价格术语。 【任务实施】 一、案例讨论
案例1
有一份FOB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其中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货物抵运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划分,船行驶途中遇恶劣天气,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里。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货物已越过船舷,风险已转移,无需赔偿。
思考题:
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
案例 2
我某公司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 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应由我方另行电汇。
思考题:
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案例3
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12年3~4月,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
思考题:
1)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损失,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负责? 2)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案例 4
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但是,载货轮船在起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绝付款。
思考题:
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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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有一出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击。由于卖方投保时没有加投战争险,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思考题:
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 二、同步训练
实训项目
为了进一步掌握商品价格条款,外贸业务部张经理要求李舒完成以下任务。 具体任务:
1)以下是义乌鹏达贸易公司鹏达公司(出口商)的对外报价,请纠正错误。 ① 每打25元CIF上海。
② 每公吨1 000美元FOB伦敦。 ③ 每箱80法郎CIFC马赛。
④ 500美元CIF鹿特丹减1%折扣。 ⑤ 每包CFR上海25港币。 2)翻译以下价格条款。
① 每码14人民币元CFR纽约。
② 每听8欧元FOB上海港减1%的折扣。
③ 每公吨3500日元,成本加运保费至东京,以毛作净。 ④ 每打25美元CIF鹿特丹含5%的佣金。 ⑤ 每件1 000港元CIF香港。
备注:上列价格为暂定价,于装运月份15天前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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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七: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装运条款
【任务要求】
具体任务:规范填制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任务分析】
要完成任务,就必须了解国际货物运输方式、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装运港或装运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规定方法,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船通知,以及各类运输单据。 【任务学习】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装运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装运条款中以海上装运条款为常用。这种装运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或装运地、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及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内容,有的还规定卖方应予交付的单据和有关装运通知的条款。 一、运输方式 (一)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因其运费相对较低、对货物几乎没有限制的特点,占据了全球80%的国际贸易量。海洋运输可以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1.班轮运输
(1)定义
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是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的水上运输方式。班轮运输有两种方式,其中一种是杂货班轮运输。 (2)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四固定”,指班轮公司有固定航线、固定停靠港口、固定船期、按照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
2)班轮运价内包括装卸费用,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托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
3)承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的制约。 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货物交接比较便利。 (3)班轮运费
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运费附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运费是对任何一种托运货物计收的运费;附加运费则是根据货物种类或不同的服务内容,视不同情况而加收的运费。
1)基本运费(basic freight)。指对每批货物所应收取的最基本的运费,包括基本运价和计费吨的计算而得出。
2)附加运费。附加运费名目繁多,通常有下列几种:① 燃油附加费。② 货币贬值附加费。③ 港口拥挤附加费。④ 港口附加费。⑤ 转船附加费。⑥ 超长附加费。⑦ 超重附加费。⑧ 直航附加费。⑨ 选港附加费。除了上述各种附加费外,还有变更卸货港附加费、绕航附加费、旺季附加费、超额责任附加费等。
3)计费标准。
① 按重量计算,用W表示。 ② 按体积、容积计收,用M表示。
③ 按重量、尺码计收,选择其中较高者计算运费,用W/M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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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从价计收,按货物FOB价收取一定的百分比作为运费,称为从价运费,用AV表示或“ad.val.”表示。
⑤ 综合计收,用“W/M or ad.val.”表示(即在重量、尺码、价格中选最高的收取)。 ⑥ 按计件计收(汽车按辆,牲口按头计收)。
⑦ 议价计收(对于货价比较低、运量大、容易装卸的农副产品和矿产品,如粮食、豆类、矿石、煤炭等)。
⑧ 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算,以“W/M plus ad.val.”表示。 4)件杂货物(散货)运费计算。
① 选择相关的运价本(运价表),如图所示。 中远集团第一号运价表 COSCO GROUP TRAIFF NO.1 中国—日本航线集装箱费率表 美元 CHINA—JAPAN CONTAINER SERVICE IN USD 上海—神户,大阪,名古屋,横滨,四日市,门司 SHANGHAI—KOBE,OSAKA,NAGOYA,YOKOHHAMA,YOKKAICHI,MOJI 宁波—神户,横滨 温州—横滨 NINGBO—KOBE,YOKOHAMA WENZHOU—YOKOHAMA 等 级 LCL CY/CY CLASS W/M 20\ 40\1~7 55.00 770.00 1 460.00 8~10 58.00 820.00 1 560.00 11~15 61.00 870.00 1 650.00 16~20 64.00 920.00 1 750.00 CHEMICALS.N.H. 61.00 870.00 1 650.00 SEMI-HAZARDOUS 68.00 1 200.00 2 280.00 HAZARDOUS 1 650.00 3 100.00 REEFER 2 530.00 4 800.00 中远集团第一号运价表
② 根据货物名称,在货物分级表中查到运费计算标准(BASIS)和等级(CLASS),如表
所示。
部分货物等级表
货名 COMMODITIES 童车 轮胎 丝织品 搪瓷器皿 医疗设备 地砖 千斤顶 费率等级 CLASS 9 7 17 9 10 7 10 计费标准 BASIS M M M W/M W/M W W
③ 在等级费率表的基本费率部分,找到相应的航线、启运港、目的港,按等级查到基本运价。
④ 再从附加费部分查出所有应收(付)的附加费项目和数额(或百分比)及货币种类。 ⑤ 根据基本运价和附加费算出实际运价。
⑥ 班轮运费=总货运量×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
5)集装箱班轮运费的计算。
① 拼箱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LCL)按普通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② 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FCL)采用包箱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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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鲁丹萍.2010.国际贸易实务教程.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 包箱费率以每个集装箱为计费单位,常见的包箱费率有以下三种形式:FAK(freight for all kinds)包箱费率;FCS(freight for class)包箱费率;FCB(freight for class & basis)包箱费率。
2.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是根据协议,租船人向船舶所有人租借船舶用于货物运输,并按商定运价,向船舶所有人支付运费或租金的运输方式。大宗货物利用租船进行运输有利于节约运费开支、降低成本。
租船方式有定期租船和定程租船两种。定期租船指在一定的期限内,船东根据一定的合同要求将船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在此期限内,租船人对船只进行自行调度及经营。定期租船合同一般只规定船只行驶的区域而不规定船只的航线及停靠港口。船只的维修由船东负责。运费按每月每载重吨计算。定期租船合同不需要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定程租船又称程租船或按航次租船,是按照航程来出租的方式。定程租船一般运输价值较低的货物如矿产品、粮食、茶叶等大宗货物。程租船的装卸港口、航线及航行船期由船东和租船人协商决定。定程租船合同需要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港口的装卸费用承担有几种方式:①船方不负担装卸费(free in and out,FIO);②船方负担装卸费(liner terms);③船方只负担装货费,而不负担卸货费(free out,FO);④船方只负担卸货费,而不负担装货费(free in,FI)。 (二)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的优点是运输速度快,运行时间短,发生货损的风险小,不受河海和道路的限制,节省包装、保险和储存的费用;缺点是运量有限、运费较高。
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很多,有班机、包机、集中托运和航空急件传送等。 航空运费的计收通常是按重量或体积计算,以其中收费较高者为准。 (三)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具有运行速度、载运量较大、受气候影响较小、准确性和连续性强等优点。在国际贸易中,铁路运输在国际货运中的地位仅次于海洋运输。
我国对外贸易货物使用铁路运输可分为国内铁路运输和国际铁路联运两部分。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有关当事国事先必须要有书面约定才能协作进行货物的联运工作。相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国际铁路货物运送条约》(简称《国际公约》),它是欧洲各国政府批准的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规定、制作和组织机构的公约。其二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它是前苏联、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波兰、捷克和原民主德国于1951年签订的。1954年中国参加了该协定。 (四)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先进的运输方式。它可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等,还适用于“门到门”交货的成组运输,是成组运输的高级形式,也是国际贸易运输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目前,它已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的运输方式。
采用集装箱运输货物时,集装箱的装箱方式有整箱货和拼箱货之分。整箱货和拼箱货的交接方式也是不同的,主要的交接方式CY to CY和CFS to CFS。 (五)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方运往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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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构成的条件主要有:①必须要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②必须至少使用两种不限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③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④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总负责;⑤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六)大陆桥运输
大陆桥运输(land bridge transport)是以集装箱为媒介,利用大陆上的铁路、公路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连接起来,组成海—陆—海的连贯运输。这种运输方式合理地利用海陆运输条件,能缩短营运时间,降低营运成本。
世界上有4条大陆桥运输线。
1)美国大陆桥运输线,即利用美国贯穿东西的三条铁路干线。 2)加拿大大陆桥运输,即利用两条铁路干线。
3)前苏联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这条大陆桥横跨欧洲和亚洲,又称第一欧亚大陆桥。 4)中荷大陆桥。也称第二欧亚大陆桥或新亚欧大陆桥。 (七)公路、内河、邮包和管道运输
1.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road transport)是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也是车站、港口和机场集散进出口货物的重要手段。它具有机动灵活、速度快、方便等特点,尤其是在“门到门”运输中,更离不开公路运输。但其载货量有限,运输成本高,容易造成货损事故。
2.内河运输
内河运输(inland water transport)是水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连接内陆腹地与沿海地区的纽带,在运输和集散进出口货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与公路运输相比,内河运输利用天然航道,投入小,而且对环境的污染也较小。
3.邮政运输
邮政运输(parcel post transport)是一种简便的运输方式。国际上各国邮政部门之间相互签订协定和《万国邮政公约》,通过这些协定和公约,邮件的传递可互相以最快的方式传递,从而形成一个全球性的邮政运输网络。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手续简便、费用不高。
4.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pipelinn transport)是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主要适用于运送液体、气体货物,如石油、天然气等,具有固定投资大、建成后成本低的特点。我国至朝鲜早已铺设管道,以供朝鲜石油之需。 二、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进出口合同中规定装运时间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时间
1)订明某年某月装运,如Shipment during Dec.2006。 2)跨月装运,如Shipment during Jan./Feb.2006。
3)规定某月某日前装运或某月底前装运,如: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rch 2006。 该方法的特点:期限具体、含义明确、双方不易发生纠纷、在实际业务中采用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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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例如,Shipment within 30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采用这种方法,应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否则,可能会因买方拖延开证或拒绝开证使卖方被动。
3.收到电汇后若干天装运
例如,Shipment within 30days after receipt of T/T。 采用汇付方式收款时可使用这种方法。 4.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这种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如“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即刻装运”(prompt shipment)等,这种方法,各国解释不一致,容易引起纠纷。因此,采用此方法应慎重。
根据UCP600对“近期装运术语”的规定,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可能”及类似词语,如使用这类词语银行将不予处置。 (二)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1)应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
2)明确规定装运期,少用或不用笼统规定装运期的方法。 3)考虑装运港或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 4)要考虑运输情况。 三、装运港、目的港
(一)装运港、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1)装运港和目的港通常分别各规定一个: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 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2)按实际业务需要,如货物分散多处,买方在不同地使用或销售,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港口: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 and Qingdao; 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and Liverpool。
3)按实际需要,如在签约时无法确定何处发运货物,买方尚不确定何处销售货物,装运港或目的港不确定,可采用选择港的方法: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 / Dalian / Qingdao; 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 Liverpool / Manchester。
4)笼统规定某一区域为装运港或目的港:Port of shipment: China Ports; Port of destination: U.S.A. Ports。
(二)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双方确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时,要结合产销和运输等多种因素考虑,尤其是确定国外港口时,情况复杂,应多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规定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避免采用如“欧洲主要港口”(European main ports,E.M.P)或“非洲主要港口”(Africa main ports,A.M.P)等笼统规定。
2)不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否则,我方要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的运费和风险。
3)考虑装卸港口特殊具体的条件,如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有无冰封期、对船舶国籍有无限制等因素。
4)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如有重名,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港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如“维多利亚”全世界有12个,“悉尼”、“波士顿”等都有重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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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将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 卖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定批、定量、定期分运。
注意1:UCP600规定对同一船只、同一航次的多次装运,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即使提单上有不同的装运期或装运港口,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注意2:UCP600规定关于定期分批装运,其中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及以后各期货物均告失效。
转运(transhipment)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在中途将货物卸下装上其他的运输工具,以完成运输任务。海运方式,指在装运港和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货物从一条船只卸下,再装上另一条船上的行为;航空运输方式,指从起飞机场到目的机场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从一架飞机卸下,再装上另外一架飞机的行为;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方式,指在装运港到目的港之间用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运输途中,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
根据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和转运;如合同未明确是否允许分批、转船,应视为允许,但为了避免争议,一般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或转运。
例如,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hipment to be allowed. 五、装船通知
装船通知(advice of shipment)是装运条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规定装运通知,可以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共同做好车、船、货的衔接,并按时办理货运保险。
买卖双方按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45天以前,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派船接货。买方接到通知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船名、船舶到港受载日期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安排货物出运。在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将合同号、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发票金额、船名及装船日期等项内容电告买方,以便买方办理保险并做好接卸货物的准备,及时办理报关手续。 六、滞期、速遣费条款
在定程租船的大宗商品买卖合同中,常常规定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这是一种奖罚条款。所谓滞期费,就是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装卸期限完成货物的装卸,则需向船方交纳延误船期的罚款。所谓速遣费,就是指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期限内提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可以从船方取得奖金,按惯例,速遣费通常是滞期费的一半。
计算滞期费、速遣费与装卸时间的长短关系密切。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合理地规定计算装卸时间的方法。 七、运输单据 (一)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它体现了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关系。
1.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表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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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物权。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承运人也必须按照提单所载内容向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因此,提单具有货物凭证性质。正本提单是卖方凭以议付,买方凭以提货,承运人凭以交货的依据。提单可用来抵押或转让。
2.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根据提单格式和内容繁简划分 1)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2)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2)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划分 1)直达提单(direct B/L)
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 3)联运提单(through B/L)
4)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hrough B/L)。 (3)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划分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4)根据提单是否有不良批注划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5)根据提单的抬头不同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2)不记名提单(blank B/L) 3)指示提单(order B/L) (6)按船舶营运方式不同划分 1)班轮提单(liner B/L)
2)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L) (7)其他提单
1)预借提单(advanced B/L) 2)倒签提单(ante-dated B/L) 3)过期提单(stale B/L)。 (二)铁路运单
铁路运单(railway bill)是铁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所签发的铁路运输单据。我国对外贸易铁路运输按营运方式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前者使用国际货协铁路运单,后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通过铁路对港、澳出口的货物,由于国内铁路运单不能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这种特定性质和格式的单据。
1.国际货协运单
国际货协运单(international cargo agreement transportation)使用正副本方式。国际货协运单不能转让。
2.承运货物收据
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是在特定运输方式下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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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airway bill)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还可作为承运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不能通过背书转让。
每份航空运单有三份正本和至少六份副本。正本的背面印有承运条款,其用途即航空运单的主要作用;第一份交给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他代理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第三份是随货同行,交给收货人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四)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documents)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货物后签收给托运人的单据。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商会共同制定的《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货物的全程运输。 【任务实施】 一、案例讨论
案例1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40 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0 000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并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
思考题:
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
案例2
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1×20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鞋,价值分别45 154美元和2 846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我方必须提供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简称质检证)。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检局认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国家标准,不能为其签发质检证。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即删除库存拖鞋的质检证条款),客户以改证费用太高且可能影响交货期为由拒绝改证,但表示只要货物和封样一致,他仍会接受货物。
思考题:
我方该如何操作?
案例3
进出口公司向泰国巴伐利亚有限公司出口一批电器电料,国外开来信用证有关条款规定,电器电料100箱,从中国港口至曼谷。禁止分批装运和转运。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已付’,发货人抬头背书K.T.银行,通知买方。H公司审证无误后,即装集装箱运输,随后备妥各种单据向银行交单,要求付款,但却遭到开证行拒付。其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联合运输单据”,不符合信用证不许转运的要求。
思考题:
银行拒付有道理吗? 二、同步训练
实训项目
为了进一步掌握装运条款,外贸业务部张经理要求李舒完成以下任务。 具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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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找一家货代公司,了解中国外贸主要海运航线,收集相关航线运价表,并了解货物运费的计算。
2)翻译:“2010年6、7月份由上海运往热那亚,每月平均装运,允许转运。”和“2011年7、8月份分两次装运,禁止转运,允许分批,装运港:青岛,目的港: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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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八: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运输保险条款
【任务要求】
具体任务:规范填制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运输保险条款。 【任务分析】
要完成任务,就必须了解对外贸易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类风险,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各种损失和费用,熟悉各种运输方式下保险公司所保障的各种险别与条款的具体内容,为货物选择正确的险种,从而订立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任务学习】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运保险方面的责任,通常都订有保险条款,主要内容有保险金额、投保险别及确定适用的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的内容依选用贸易术语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FOB、CFR、FCA或CPT条件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一般订为“保险由买方负责”(insurance is 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s)。如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则应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投保险别、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及保险费由买方负担,同时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时间和方法。以CIF或CIP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条款内容须明确规定由谁办理保险、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及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并注明该条款的生效日期。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
不论哪一类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均须订立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下述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就货物运输保险而言,反映在运输货物上的利益,主要是货物本身的价值,但也包括与此相关连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关税和预期利润等。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
保险合同是以最大诚信为基础的。我国法律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人而言,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被保险人而言,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自己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决定承保的条件。 (三)补偿原则
保险的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证上的保险金额或投保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不能超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投保人因此而获得额外利益。 (四)近因原则
近因(proximate cause)原则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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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近因是指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如果有若干个原因在起作用,近因就是在导致事件结果产生过程中具有支配力的、能动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最有力的那个原因。 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一)风险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风险一般是指产生灾害事故而有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海上风险保险业将保险合同条款中所承保的海上风险从性质上划分,主要分为海上风险与外来风险两类。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由于自然界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特指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包括偷窃、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和锈损等。特殊外来风险包括战争、罢工、拒收、进口关税、交货不到等。 (二)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如图4-13所示。
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 海上损失 共同海损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实际全损 海上损失的构成图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指被保险货物遭受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又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指保险标的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灭失,或者受到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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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主要有下列4种情况。
1)保险标的已遭毁灭,如船舶与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或货物被大火毁灭。
2)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原有的商业价值已不复存在,如茶叶遭海水浸湿后香味尽失、水泥浸海水后变成块状。
3)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如船舶与货物被捕获或扣押后释放无期,或已被没收。
4)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间,如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作全损。 被保险人如果遭遇实际全损,即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付。 (2)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得不偿失。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放弃努力,给予被保险人以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即为推定全损。主要有下列四种情况。
1)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2)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3)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标的价值。
4)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人失去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而夺收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要的费用,将超过收回标的价值。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按其损失的性质又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的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不可避免的;②必须是自动的、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措施;③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④其牺牲和费用支出是非常性质的。
根据惯例,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多少,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做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包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由受损者单独负担。 (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主要区别
1)损失的构成不同。单独海损一般是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损失,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损失。
2)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货物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运费三方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
3)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损失,而共同海损则由船、货、运费三方按获救财产价值大小的比例分摊。
保险公司对为减少货物的实际损失而支付的费用也负责赔偿,它分为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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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施救费用不管有无效果,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对受损的货物采取抢救措施而支付的费用。救助费用只有在有效果时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 (三)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我国国家保险机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The People’s Insurance of China,PICC),其制定的保险条款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业务的实际需要,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惯例制定的。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中国保险条款又可分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陆运货物保险条款、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邮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等。
按照能否单独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种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在海运货物中,基本险承保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和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或WA)和一切险(all risks)。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投保的险种,承保的是由于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它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基本险
(1)平安险
平安险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整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水渍险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英文原意是“负责单独海损”。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如下。
1)平安险承保的所有范围。
2)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如下。 1)平安险和水渍险承保的范围。
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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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险一般适用于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 (4)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指保险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一般都有属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须特约承保的风险。
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有下列五项: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险外责任。空运、陆运、邮运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基本险别的险外责任基本相同。 (5)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起讫及期限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起迄,均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 Clause),即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装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被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如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保险责任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如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前的某一仓库而发生分配、分派的情况,则该仓库就被作为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货物运抵该仓库时终止。
2.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承保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共有11种。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有效期内,被偷走或窃走,以致在目的地货物的全部或整件货提不着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责任。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对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淡水或雨淋,以及由于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3)渗漏险(leakage)。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负责赔偿。
4)短量险(shortage risk)。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不包括正常运输途中的自然消耗。
5)混杂、玷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混进杂质或被玷污所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所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由保险人赔偿。
7)钩损险(hook damage)。对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被钩损而引起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负责赔偿。
8)锈损险(rust)。对被保险的金属或金属制品一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负责赔偿。
9)串味险(taint of odor)。对被保险的食用物品、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负责赔偿,如茶叶、香料与皮张、樟脑等堆放在一起产生异味而不能使用。
10)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装运或装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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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致使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在运输过程中,为继续运输安全需要修补包装或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1)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变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s)是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殊附加险有下列8种。
1)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该险承保的是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仍须在目的港按完好货物交纳进口关税而造成相应货损部分的关税损失。但是,保险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货物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
2)舱面险(on deck risk)。该附加险承保装载于舱面(船舶甲板上)的货物被抛弃或海浪冲击落水所致的损失。加保该附加险后,保险人除了按基本险责任范围承担保险责任外,还要依舱面货物险对舱面货物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予以赔偿。
3)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该附加险承保被保险货物(主要是花生、谷物等易产生黄曲霉素)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其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
4)拒收险(rejection risk)。当被保险货物出于各种原因,在进口港被进口国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产生损失时,保险人依拒收险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5)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该险承保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在6个月内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交货不到,保险人都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FREC)。这是一种扩展存仓火险责任的特别附加险,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自内地出口运抵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期间发生火灾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附加险的保险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运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之时起,至过户银行解除货物权益之时,或者运输责任终止时起满30天时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延期的,在加缴所需保险费后可以继续延长。
7)战争险(war risk)。战争险是特殊附加险的主要险别之一,它虽然不能独立投保,但对其他附加险而言又有很强的独立性。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不同,不采用“仓至仓条款”。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海运战争险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装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延至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如在中途港转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抵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待货物再装上续运的海轮时,保险公司仍继续负责。
8)罢工险(strikes risk)。凡因罢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恐怖主义者或出于政治目的而采取行动的个人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都属承保范围。按国际保险业惯例,在投保战争险的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增收保险费。如单独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 (四)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在世界海上保险业中,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比较发达的国家,它所制定的保险条款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海上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英国伦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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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 “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ICC)最早制定于1912年,后来经过修订,新条款于1982年1月1日公布,1983年4月1日开始使用。
新条款共有六种险别。 1)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CC(A))。 2)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s(B),ICC(B))。 3)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s(C),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在六种险别中,ICC(A)、ICC(B)、ICC(C)都可以独立投保。
ICC(A)的承保责任范围较广,采取“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它大体上相当于旧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其除外责任有以下四条:①一般除外责任,如因包装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造成的损失;②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如被保险人在装船时已知船舶不适航、不适货;③战争除外责任;④罢工除外责任。
ICC(B)与原水渍险比较,增加了船舶搁浅和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地震或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条款,对不属于共同海损行为中的抛货责任和因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的风险也可负责。
ICC(C)比原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小,它仅对“重大意外事故”(major casualties)风险负责,对非重大事故风险和ICC(B)中的自然灾害风险均不负责。与ICC(B)比较,免除了由于地震、火山爆发、雷电、浪击落海、海水(潮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等造成的损失,以及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的整件全损等。
协会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与旧条款相比差别不是很大,但在需要投保时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恶意损害险是新增加的附加险别,承保除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的故意破坏行为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但出于政治动机的人的行为则除外。恶意损害的风险在ICC(A)中列为承保责任,但在ICC(B)和ICC(C)中均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在投保ICC(B)或ICC(C)时,如欲取得这种风险的保障,应另行加保恶意损害险。 三、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输保险
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输保险是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陆运、空运、邮包运输同海运可能遭遇的货物损失的风险种类不同,因此,陆运、空运、邮包货物运输保险与海上货运保险的险别及其承保责任范围也有所不同。 (一)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根据现行的《陆运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和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两种,此外,还有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它也具有基本险的性质。
陆运险的责任范围与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水渍险相似,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与海运一切险相似。
保险公司对上述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运输和与其相连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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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运货物在投保上述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还可以加保附加险。如投保陆运险,则可酌情加保一般附加险和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如投保陆运一切险,就只须加保特殊附加险。陆运货物在加保战争险的前提下,再加保罢工险,则不另外收费。
陆运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是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上为限,即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卸离火车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则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48小时为止。如在运输中途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0天为止。如货物在此期限内重新装上火车续运,仍恢复有效。但需指出,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作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在货物卸离火车时为止,如不卸离火车,则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地当日午夜起算满48小时为止。 (二)空运货物保险条款
根据现行的《空运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两种。此外,还有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等附加险。
航空运输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大致相同。
保险公司对上述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的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
航空运输货物在投保上述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还可以加保附加险;在加保战争险的前提下,再加保罢工险,则不另外收费。
航空货物运输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是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的飞机时开始,直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飞机时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则以载货的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中途转运,保险责任以飞机到达转运地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待装上续运的飞机,保险责任恢复有效。 (三)邮包货物运输保险
根据现行的《邮政包裹条款》的规定,邮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有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和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两种,其责任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发出通知书给收件人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在投保邮包运输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还可以加保邮包战争险等附加险。在加保战争险的前提下,如再加保罢工险,则不另外收费。保险公司对邮包战争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经邮局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送交收件人为止。 四、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投保
1.保险险别的选择
被保险人投保的险别不同,保险公司的责任也不同,收取的保险费也不同。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货物本身的特点,同时考虑货物包装的要求、运输路线和船舶停靠的港口,以及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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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季节等实际情况约定投保的险别。如果买卖双方未约定险别,按惯例,卖方可按最低的险别予以投保。
2.确定保险金额和交付保险费
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也可以称为投保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还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一般应由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确定。按CIF或CIP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如未约定,按惯例,保险金额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成10%计算。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CIF(或CIP)总值×110%
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基本收入,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按照不同货物、不同目的地、不同运输工具和保险险别由保险公司根据货物损失率和赔付率,并在此基础上,参照国际保险费水平,结合国情制定的。 (二)取得保险单证
保险单证既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它具体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单证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证是可以转让的。常用的保险单证有以下几种。
1.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又称“大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正式的保险合同。它除了在正面载明证明双方当事人建立保险关系的文字、被保险货物的情况、承保险别、理赔地点,以及保险公司关于所保货物如遇险可凭本保险单及有关证件给付赔款的声明等内容外,在背面还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合同,它与正式的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效力。保险凭证只有正面的内容,无背面条款,但其一般标明按照正式保险单上所载保险条款办理。
3.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又称“开口保险单”,它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订立这种合同的目的是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合同中规定了承保货物的范围、险别、费率、责任、赔款处理等条款,凡属合同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动承保。在我国,预约保险单适用于进口的货物。 (三)保险索赔
如果被保险的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分清责任
被保险人在发现被保险的货物遭受损失后,首先应分清责任,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例如,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包装有明显的受损痕迹,或整件短少或散舱货物已经残损,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的权利,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时效。
2.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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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保险人获悉被保险货物已遭受损失,并确定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范围,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在接到损失通知后采取相应的措施。
3.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的货物采取相应的施救、整理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由此而产生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备妥索赔的依据
被保险人在办理保险索赔时,一定要备妥索赔的依据,否则,会使索赔的过程复杂化。索赔时通常需提交的单证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单据、发票、装箱单、重量单、第三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凭证、检验报告、海事报告摘录、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 (四)赔偿金额的计算
保险公司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不论损失程度和计免赔率。
对有些在运输途中容易发生破碎或短少的瓷器、玻璃制品、矿沙等,保险公司在赔偿时一般有计免赔率的规定,免赔率分为绝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deductibles)是指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率的部分损失;相对免赔率(franchise)是指当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率时,则全部损失都赔,如未超过则不赔。 【任务实施】 一、案例讨论
案例1
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 000元。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 000元。
思考题:
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案例2
某公司向欧洲出口一批器材,投保海运货物平安险。载货轮船在航行中发生碰撞事故,部分器材受损。另外,公司还向美国出口一批器材,由另外一船装运,投保了海运货物水渍险。船舶在运送途中,由于遭受暴风雨的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发生部分损失。后船舶又不幸搁浅,经拖救脱险。
思考题:
试分析上述货物是否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
我方按CIF条件出口瓷器一批,投保平安险,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钓脱扣而落海。 思考题:
这一损失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4
我方出口某商品净重100公吨,装5 000箱,每箱单价为89美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除短少5箱外,还短量380千克。
思考题: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二、同步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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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项目
为了进一步掌握保险条款,外贸业务部张经理要求李舒完成以下任务。 具体任务:
1)登陆中国保险网。走访当地外贸公司调查货物保险情况。
2)翻译:“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投保××险,按伦敦保险业协会×年××月××日货物××险条款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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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九: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支付条款
【任务要求】
具体任务:规范填制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任务分析】
要完成任务,就必须了解国际贸易中货款支付的工具及货款支付的方式。 【任务学习】
国际贸易结算常有四种方式,第一种预先付款,此方式对卖方有利而对买方不利;第二种记账赊销,此方式对卖方不利而对买方有利;第三种跟单托收,是卖方委托银行作为中介人,以交单条件控制买方付款或承兑汇票,但买方付款仍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没有确实的付款保证;第四种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跟单信用证。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依据结算方式的不同而内容各异。
1.汇付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汇付方式通常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中的预付货款和赊销交易。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在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中应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法和金额等。举例如下。
买方应不迟于2010年7月28日将全部货款用电汇方式预付给卖方。
The Buyers shall pay the total value to the Sellers in advance by T/T not later than July 28, 2010.
2.托收支付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凡以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在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交单条件和付款、承兑责任及付款期限等内容。具体的规定方法一般可先列明由卖方负责在装运货物后,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办理托收,然后再按不同的交单条件、付款期限及买方的付款、承兑责任等做具体明确规定。以下分别是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下的支付条款实例。
(1)即期付款交单
买方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s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ight.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2)远期付款交单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提单日后××天付款,付款后交单。
The Buyers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 days after date of B/L.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3)承兑交单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款,于提示时立即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兑后交单。
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days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
3.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在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业务中,应在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就开证时间、开证银行、信用证受益人、信用证种类、金额、装运期、到期日等做出明确规定。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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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应通过为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30天开立的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有效至装运月份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
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一、支付工具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本票(promissory note)和支票(cheque),其中汇票使用最多。 (一)汇票
1.汇票的定义
根据1995年5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照各国广泛引用或参照的《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2.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
出票人(drawer)指签发汇票的人,如上述案例中的王先生。 (2)受票人
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指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如上述案例中的刘先生。 (3)收款人
收款人(payee)又称受款人,指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 3.汇票的付款期限
汇票的付款期限有三种情况。 1)见票时(即期)。
2)固定的将来时间(如2012年8月1日)。
3)可以确定(推算)的将来时间(如见票后30天)。 4.汇票图例
④ ① ② ③ ⑥ ⑤ 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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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汇票金额;②受款人即收款人;③出票的地点和日期;④付款期限;
⑤出票条款;⑥受票人即付款人;⑦出票人即出票人签字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汇票
托收支付方式下的汇票
5.汇票的内容
根据《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汇票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票据主文中列有“汇票”一词。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3)受票人的姓名。 4)付款日期。 5)付款地点。
6)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7)出票日期和地点。 8)出票人的签名。
除了上述必要项目外,还可以有票据法允许的其他记载项目,如利息与利率、付款货币、禁止转让、免作拒绝证书、出票条款等。
6.汇票的种类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划分
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的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可以为其他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 (2)按照有无随附单据划分
按照有无随附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光票(clean 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汇票。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3)按照付款时间不同划分
按照付款时间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sight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远期汇票(tim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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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4)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划分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7.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包括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等票据行为。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远期汇票如需提前取得票款,可以通过贴现票据。如汇票遭拒付,还需制作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1)出票
出票(issue)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出票日期、受票人(付款人)、金额、付款日期、地点、及受款人等。签署后交给受款人的行为。
出票时收款人的3种惯常写法。
1)限制性抬头。这种汇票通常会标注“仅付ABC 公司(pay ABC Co.,Ltd. only)”或“付ABC 公司,不准流通(pay ABC Co.,Ltd . not negotiation)”,这种汇票不得流通转让。
2)指示性抬头。汇票常标有“付ABC 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ABC Co.,Ltd. or order”或者“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Ltd.”)
3)持票人或者来人抬头。常标注有“pay to bearer”或者“pay to ABC Co.,Ltd. or bearer”。 (2)提示
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叫做“见票”。如系即期汇票,付款人应在见票后立即付款;如系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应办理承兑手续,到期付款。 (3)承兑
承兑(acceptance)是指远期汇票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的行为。具体手续是由付款人将“承兑”字样写在汇票上,注明承兑日期并签名。付款人在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担负到期付款的责任。如为即期汇票,则不需要提示承兑。 (4)付款
付款(payment)是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清偿汇票金额的行为。付款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持票人获得票款时,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 (5)背书
背书(endorsement)指转让汇票的手续,即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就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次转让汇票。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银行或贴现公司贴现后,就成为汇票的持有人,可在市场上继续转让或到期向付款人索要票款。 (6)拒付和追索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dishonour)。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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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recourse)前必须按规定制作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
拒绝证书是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二)本票
1.本票的定义
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内,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本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只允许使用银行本票,不承认银行以外的工商企业、组织机构或个人签发的本票。
ASIA INTERNATIONAL BANK, LTD
18 Queen’Road, Hong Kong CASHIER’S ORDER Hong Kong, 8th August, 2009
Pay to the order of Dockfield&Co
The sum of Hong Kong Dallars Eighty Thousand and Eight Hundred only. For Asia International Bank, Ltd
HK $ 80 800.00 Manager
2.本票的当事人
银行本票票样
本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签票人(maker)和收款人(payee),签票人就是签发本票的人,是本票的主债务人,也是付款人。收款人是受领本票的人。本票属于自付票据,没有付款人的记载,签票人自始至终承担第一付款人的义务。
3.本票的付款期限
本票的付款期限有三种情况。 1)见票时(即期)。
2)固定的将来时间(如2012年8月1日)。 3)可以确定(推算)的将来时间(如见票后30天)。
我国票据法第78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本票的内容
根据《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本票必须具备以下内容:①票据主文中列有“本票”一词。②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③付款日期。④付款地点。⑤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⑥签发本票的日期和地点。⑦出票人的签名。
5.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当事人不同。本票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承兑不同。本票无须承兑;远期汇票须经付款人承兑,以保证将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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