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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知识
第一节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知识 一、常见的农业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如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等(两次准入、双重管理)
2、行政检察。如按照《种子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无许可证销售种子进行检查,对农作物种子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3、行政处罚。如没收生产、销售假劣种子者收入,并处以罚款。 4、行政强制。如强制检疫、强制销毁、查封、扣押等。
5、行政确认。为其他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提供法律事实上的证明和依据。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1、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第二节 种子法律知识 一、种子法
《种子法》于2000年 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2月1日起事实。共11章78节,其效力高于所有关于种子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二、《种子法》配套的部门规章
有农业部制定颁布。其左右是对《种子法》中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原则性规定,明确具体要求,形成具体规范。目前共有12个部门规章(2008年发布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老贺管理办法),其中与种子检验密切相关的有: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3、《农作物种子纠纷质量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4、《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6、《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三、《种子法》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 1、种质自由保护制度
2、品种审定制度和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制度:适用对象是主要农作物和转基因品种。《种子法》第十六条《通过国际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3、新品种保护制度:申领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生产许可证,应征得品种权人书面同意。 4、种子生产许可制度: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省级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
5、种子经营许可制度:销售包装种子、代销包装种子,农民集市上出售剩余常规种时,不需要办理。
6、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进出口种子报省级审核、农业部审批。 7、外商投资种子企业审批管理制度 8、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
9、种子标签真实制度(代替合格证制度,涉及标签管理办法,标签通则) 10、种子检疫制度
11、种子质量监督制度(农业部门成为得到法律授权的执法主体) 12、种子贮备制度
第三节种子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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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子立法宗旨
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是种子立法宗旨。 种子质量水平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加强种子质量管理意义: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二、种子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
1、种子企业是种子质量管理的主体(种子特殊,对企业要求更高)。 2、政府对种子质量实施宏观管理 ((2011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以及那”(国发8号)。国务院2011年5月9日再长沙召开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各项工作。温家宝对种业发展做出重要批示,回良玉出席会议并讲话。 3、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种子质量监督工作。---《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部级抽检、省际互抽,省、市联动等等多种方式。 三、种子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质量责任
1、种子法第32条第1款“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34条第2款“种子分装单位应对分装的种子质量负责”。
根据“责任法定”原则,种子企业违反种子法有关规定的,按第41条、第59条和第62条规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形式责任。 (二)质量义务
1、包装使用价值: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由于不可抗逆原因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种子的,须经用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四、种子企业建立基本质量管理规范 1、种子生产:种子法第21条规定了生产主要农作物种子申办许可证时包装种子质量所必须的检验人员、环境和设施的要求。第25条规定了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记录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影响质量的信息。 2、种子加工:要有标签,标注有质量指标。 3、种子经营:种子法第29条规定申办经营许可证时包装种子质量所必须的检验人员、环境和设施的要求。第36条规定了建立经营档案记录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影响种子质量的信息内容。 4、种子进出口:进口种子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 五、种子质量监督
六、有关种子质量的法律责任
1、第41条规定:种子质量问题的民事赔偿责任。 2、第59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 3、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
4、种子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等行政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销售种子的质量要求 一、假、劣种子的认定 1、假种子的认定:《种子法》第46条规定: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 (2)以此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的 (3)种子类别与标签标准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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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品种与标签标准不符的 (5)产地与标签标准不符的 2、劣种子的认定:《种子法》第46条规定: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指尚未制定国家种用标准的也不能失去使用价值)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二、国家种用标准
1、种子质量标准包括质量特性、质量特性值和检验方法 质量特性:用文字表达,如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 质量特性值:通常是极限值,如水稻杂交种发芽率不低于80%。
检验方法:每项特性都有相应的检验方法,通常引用现行的方法标准。 2、种子法后修订颁布的种子质量标准16项
(其中1项粮食作物种子和2项经济作物种子于2008年实施,其他13项涉及粮食、瓜菜、绿肥等作物的多个新修订的标准,2011年1月14日颁布,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1)粮食作物种子 4项(禾谷类、芥麦、燕麦、豆类) (2)经济作物种子 3项(纤维累、油料类、糖料类)
(3)瓜菜作物种子 5项(瓜类、白菜类、茄果类、甘蓝类、叶菜类) (4)绿肥作物种子 1项
(5)果树苗木 3项(桑树、猕猴桃苗木、桃苗木) 第二章 标准计量知识 第一节标准法规知识 一、标准分级
依据《标准化法》将标准划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4层次。 二、标准代号 1、国家标准:“GB”,“GB/T” 2、行业标准:农业“N\\Y”,“NY/T” 3、地方标准:“DB+省、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加斜线组成。如:DB+35(一般为强制) 4、企业标准:Q+企业代号组成。Q+* 三、标准性质
1、强制性标准GB: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分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全部技术内容强制GB20646,GB44044.1- ------条文强制(部分技术内容强制)
2、推荐性标准GB/T,NY/T:可选择的技术约定,它不是技术法规,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如GB/T16715.1-1996(西瓜、冬瓜)可自愿采用。 但下列情况下推荐性标准必须强制执行: 1、被法规、规章所引用;
-----如GB/T3543被GB20464技术法规引用,因此也必须强制执行。 2、被合同、协议所引用; 3、向使用者声明其产品符合某项标准。 四、标准理解 1、标准内容表述
标准内容 3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规范性要素 附加要素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2、关于”替代“与现行有效”
--------强制性标准“替代”就意味着“废除”。 3、种子质量标准是“数据待定标准”。
--------生产商提供“不低于国家强标或行标的标注值,严于或不严于国家推标、行业推标的标注值。” 五、计量知识
1、与种子检验有关的非国际单位7个 2、商品种子计量要求
注意大包装内有小包装时的标注要求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见不同种定量包装种子的,应当标准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种子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种子的件数。
----或分别标准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种子的总净含量。 第二节 与种子检验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标标准
1、ISTA:国际种子检验协会。制定了《国际种子检验规程》。 2、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了种子认证方案。
3、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制定了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检测方法指南(三性测定)
4、ISF:国际种子贸易联盟。制定国际种子贸易标准化有争端解决规则。 第三章 种子基础知识
第一节 农作物种子含义和植物学分类 一、农作物种子涵义
1、植物学中的含义:指从胚珠发育而成的繁殖器官,包括种皮、胚和胚乳三个主要部分。(胚是最主要部分)
2、农业上的含义:指一切可以被用作播种材料的植物器官。
3、《种子法》中的定义: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二、种子的植物学分类 1、根据胚乳的有无分类: ①有胚乳种子,如禾本科等; ②无胚乳种子,如豆科等。 2、根据植物形态学分类:
①包括果皮及其外部的附属物,如禾本科的稻;②包括果实的全部,如禾本科的玉米;③包括种子及果实的一部分,如蔷薇科的桃;④包括种子的全部,如锦葵科的棉;十字花科的油菜;豆科的大豆⑤包括种子的主要部分,如公孙树科的银杏 三、农业种子分类(常见的3类)
1、真种子:植物学上的种子,有胚珠发育而成,是有性的过程。(豆类、瓜类)
2、类似种子的干果:某些作物的干果,成熟后不开裂,可以直接用果实作为播种材料。(常见禾谷类颖果)
3、用以繁殖的营养器官:根茎类作物具有自然无性繁殖器官。(块根、块茎、球茎、鳞茎) 三、植物学名基本知识
1、植物学名得基本组成:国际上采用的植物学名,是林奈创立的“双名法”或“二名法”,即植物的学名统一由属名和种名组成,并统一用拉丁文。 一个完整的植物学名包括属名、种名和命名人,并规定属名和命名人的第一个拉丁文字母必须大写,如稻的学名是Oryzasativa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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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一下的植物学名表示方法:分类等级有亚种、变种和变型。 第二节 种子形态构造与化学成分 一、种子的形态构造 1、种子的外部性状
①外形:球形、椭圆形、肾形等
②色泽:如玉米有橙、黄、玉白、乳白色。
③大小:主要农作物的种子千粒重大多数在20-50g。 2、种子的基本构造 ①果皮和种皮
②胚:分胚芽、胚轴、胚根和子叶四部分。 ③胚乳
二、种子的化学成分
1、化学成分组成:水分、营养成分、矿物质、维生素、酶及色素等物质。营养成分主要是淀粉、脂肪和蛋白质。 2、化学成分的分布
----胚中含有较高的蛋白质、脂肪、可溶性糖和矿物质。(所以在贮藏中比其他部分更容易变质。)
-----胚乳集中了种子的全部淀粉和大部分蛋白质。 第三节 种子寿命与劣变 一、种子寿命
1、种子寿命的含义:指种子群体在一定环境条件下保持生活力的期限。
种子批的平均寿命,也称半活期:是指当一批种子的发芽率从收获后降低到半数种子存活所经历的时间。
2、植物种子寿命的差异性 种子寿命大致可分为: ①长命种子(15年以上):长命种子作物有西瓜、绿豆等; ②常命种子(3-15年):常命种子作物有水稻、油菜等; ③短命种子(3年以下):短命种子作物有花生、辣椒等。 3、正常型种子和顽拗型种子
①正常型种子:具有适于干燥低温贮藏特性。如,大多数农作物、蔬菜和牧草种子。
②顽拗型种子:具有不耐低温贮藏和不耐脱水干燥的特性。如,茶籽、咖啡和橡胶等林木种子。
二、种子劣变
1、种子劣变的含义:是指种子的解构和生理机能的恶化。
种子生活力丧失机理可分为2个阶段,即生化劣变和生理劣变。 2、导致种子劣变的因素
①种子特性:种皮解构、化学成分、种子生理状态、种子的物理性质。 ②环境因素:湿度、温度、气体、光、微生物及仓库害虫。 第四节 种子休眠
一、种子休眠的概念与意义 1、种子休眠包括两种情况: ①自发休眠或生理休眠:种子本身未完全通过生理成熟过程或存在着发芽的障碍,虽然给予适当的发芽条件仍不能萌发。
②强迫休眠:种子已具有发芽的能力,但由于不具备发芽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种子被迫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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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