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项目必要性和PPP 模式可行性
2.1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
**县城区洪涝灾害主要分布在内河干支流,威胁着城区安全。淇河多年来没有经过全面治理,河道淤积严重,堤防损毁,行洪能力不足5年一遇防洪标准,洪涝灾害严重,洪水灾害频发。1989年8月,降雨不足10年一遇,县城中段多处漫溢,冲毁河堤60m,淹没房屋120间,冲毁良田80亩,直接经济损失760余万元。2000年8月,降雨不足20年一遇,县城中段左堤漫溢,冲毁河堤100m,淹没耕地85亩,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因此,对淇河进行全面治理,从根本上解决洪水隐患是必要的。
随着**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的推进,城市化与水的相互影响程度越来越深,对比现代水利发展的要求,**城区河流存在防洪减灾体系不健全、水质不同程度污染、富营养化和水土流失、管理水平亟待提高,支撑保障能力弱等问题。河流是淡水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县城河道工程设施的老化和损坏成为防洪减灾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目前又存在污染严重等一系列新问题,新老问题严重制约水系功能效益的发挥,**县城区内河综合治理工程十分必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2项目采用PPP 模式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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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申报条件满足情况分析
项目规划符合**县规划部门的要求,目前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已取得的土地预审、规划许可、环评、立项批复等审批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的意愿:
对于**县人民政府及水利相关部门来说,项目采用PPP 模式,**县人民政府及水利部门从过去的水利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者的角色,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同时政府方和社会资本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社会资本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的不足。社会资本的参与还能推动在项目融资、建设、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建设和运营效率,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生活环境。
对于**县财政部门来说,本项目采用PPP 模式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县财政压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用来发展水利事业,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
目前,**县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本项目采用PPP 模式都持支持的态度。由于本项目采用B0T的模式,在合作期内,政府拨付购买服务费,对社会资本来说,可以产生长期、稳定的现金流,因此社会资本通过PPP 模式参与本项目的积极性很高。
2.2.2 物有所值定性分析
相对于政府传统项目开发模式及公共融资方式,本项目采用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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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有以下比较优势:
⑴提高公共财政使用效率
PPP 项目一般由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融资建设及运营,提供公共服务。公共财政投入很少,较好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这对公共财政短缺的情况下发展城市配套基础设施事业,做好市政工作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⑵保障项目和公共服务质量
评审中标的社会资本或联合体组建项目公司建设项目并提供公共服务。联合体一般是由建设方、融资方、运营方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它比传统开发模式具有更好的内部协调能力。
另外,很多PPP 项目通过引进知名建设、管理机构,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
⑶实现合作双方互利共赢
合理的PPP 模式可以平衡公私双方的权责利。在风险分配上遵循“最优承担”原则,即将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的一方。同时,全寿命周期特点使得合同具有较大的灵活空间,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既能维护公共部门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满足社会资本的诉求。
⑷定性分析结论
PPP 模式作为调节政府、社会资本与市场三者关系的一把钥匙,是改革基础设施领域新举措,本项目采用PPP 模式能够克服传统建设供给形式和完全市场化变革的弊端,利用公私部门的有限合作方式来改善基础设施工程的供给效率和质量,同时引入民间资源也减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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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公共领域供给的财政负担。 2.2.3 全寿命周期合作
PPP 项目是全寿命周期合作。在较长的特许经营期内,全寿命周期的特点是双方无法在一开始就预见所有可能的情况,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本着合作伙伴的精神,对项目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收益预留足够的协商空间。
如果项目实际收益过高,意味着项目中公共利益被低估,在到达预设阀值后,双方应启动谈判,就合理分配超额收益进行协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缩短特许期或者降低支付标准实现。反之,如果项目自投入运营后,因非主观原因长期陷入亏损,经营困难,在达到预设阀值后,同样应启动谈判机制。可以通过延长特许经营期或给予补贴等方式予以调整。 2.2.4 可行性分析结论
本项目采用PPP 模式得到了**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改 委、水利局、建设局、国土部门、规划部门、环保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可。项目采用PPP 模式与传统模式相比,在全寿命周期内通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不同的项目参与者能达到互惠互利、共赢的目标,与传统模式相比,减少了政府运营项目的风险,可以提高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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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3.1风险归类
PPP 风险可以分为三类:
⑴公共部门承担的风险。政治和公共政策可以由政府来承担,在我国当前政局稳定,只要经过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一般政治风险对项目的影响会比较小,这种风险公共部门可以自己承担而不必分配给私营企业。同样,社会和法律风险政府也可以通过法律来控制,项目的选择如土地的获得等,政府也可以用行政的手段来达到,这部分风险最适合由公共部门来承担。
⑵社会资本承担的风险。整体经济情况中大部分属于商业行为,私营部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且具有较丰富的商业经验,这种风险由社会资本来承担更为合理。项目的融资、设计、施工也是具有商业性的,私营部门在项目融资技术和融资市场方面较政府更为熟悉和有经验,能更好地降低风险,而且私营部门可以利用自己的经验来减少设计图纸中的缺陷,全面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施工方法,从而可以降低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但政府在这方面就显得经验不足,所以这些风险由私营部门来承担较为合理。
⑶根据谈判结果承担的风险。对于剩余风险、相互关系、第三方等风险与工程类型,工程价值、施工方法、利润来源等没有明显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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