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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流程及实务操作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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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流程及实务操作举例

生产企业备案说明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生产企业操作流程

1、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2、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3、报关出口 4、进行纳税申报 5、取得出口报关单 6、收汇核销

7、取得收汇核销单

8、单证齐全申报免抵退税

9、开具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书 10、取得退税款

生产企业实务操作举例

例1、恒远制造有限公司系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3月出口销售额(CIF价)110万美元,其中有40万美元(FOB价)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运保费1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7.75,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

出口销售收入=(1,100,000-100,000)×7.75=7,750,000(元) 运保费=100,000×7.75 =775,000(元)

借:应收账款—外汇账款(国外客户) 7,7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8,525,000

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运保费)775,000 红字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XX公司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4,705,8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0 贷:应付账款- XX公司 5,505,882

4、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00,000-100,000)×7.75×(17%-13%)=310,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10,00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340,000-(800,000-310,000)=-150,000(元) 即:本月产生期末留抵税额150,000元

免、抵、退税额=(1,100,000-100,000-400,000)×7.75×13%=604,500(元)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50,000(元) 免抵税额=604,500-150,000=454,500(元)

例2:若该企业2007年4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7年3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2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当月发生一笔退运业务,退运货物是在2006年12月出口的,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FOB价)为5万美元(7.83),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 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7.73,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的3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在本月作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0,000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454,5(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454,50

2、根据本月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800,000×7.73=6,184,000(元) 借:应收账款—外汇账款-(国外客户)6,18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6,184,000

3、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4、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4,705,8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0 贷:应付账款 5,505,882

5、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7.73×(17%-13%)=247,36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7,3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47,360

6、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340,000-(800,000-247,360)=-212,640(元) 即:本月产生期末留抵税额212,640(元)

免抵退税额=(800,000-300,000+200,000)×7.73×13%= 703,430(元)

以上的30万美元为4月份出口未收齐的单证,不并入当月的“免、抵、退”税计算。 以上的20万美元为4月份收齐3月份的单证,应并入4月份的“免、抵、退”税计算。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12,640(元)

免抵税额=703,430-212,640=490,790(元)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在下月初(即5月份)作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212,6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12,640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490,79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490,790

7、根据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

退运货物出口销售额=50000×7.83=391,500(元) 借:应收账款-外汇账款(国外客户) 391,500(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91,500 (红字) 同时,按原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91,500 (红字) 贷:库存商品 391,500 (红字)

8、根据退运货物原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补交免抵退税款: 补交免抵退税款=391,500×0.13=50,895(元)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895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0,895

根据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还原进项税额391,500×0.04=15,66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660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660(红字)

9、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0,895 贷: 银行存款 50,895

例3:若该企业2007年5月出口销售额(FOB价)30万美元,由于当月的业务量较少,出口货物单证全部收齐。并且,还在当月收齐了在3月份出口未收齐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20万美元,以及4月份出口未收齐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30万美元。在本月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销项税额34万元;当月采购原材料汇总合计计税金额100万元,当期进项发生额17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 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7.70,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300,000×7.70=2,310,000(元)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国外客户)2,3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2,310,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0

5、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000×7.7×(17%-13%)=92,4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92,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2,400

6、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340,000-(170,000-92,400)=264,400(元)

免抵退税额=(300,000+200,000+300,000)×7.7×13%=800,800(元) 由于应纳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800,800(元)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在下月初(即6月份)作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800,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800,8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此项政策的出台,改变了200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8条规定:“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12个月以后退

税纳入正常分类管理。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8条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从以上3个文件的对比来看,7号与139号文对小型出口生产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在12个月的审核期内,一直实行的是只免抵不退税办法。而102号文适当放宽了限止,对新发生出口的企业(含小型企业)可以每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对退税累加后在满审核期 12个月后的当月或次年一月(小型企业)一次性办理,免抵税额则按月调库。

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标准。如:山东省规定内外销收入之和在2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小型出口企业。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期未留抵

如果有进料加工的还应按此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果有进料加工的还应按此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流程及实务操作举例

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流程及实务操作举例生产企业备案说明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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