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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增强全院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研究意识,营造有利于优秀科技人才充分发挥才干的环境,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2.科研工作量考核采用积分制。按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将考核内容进行计分量化处理,根据科研工作计分量化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年度科研工作完成业绩的评定依据,也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津贴发放,科研先进评选,职称(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3.工作量计算,1分计1学时。最低工作量执行《***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发[2011]113号)不低于业务工作量30%标准。
4.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凡进入计分奖励范围的科研成果项目不再另行设立奖项单独奖励。奖励分值基数不扣除最低工作量分值按实际分值奖励。
二、考核对象
***党发 [2011]8号文件规定聘用为专业技术岗位,享受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的在册在岗人员;当年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当年考核。
三、科研工作量考核认定范围
(一)奖励计分范围
1.在公开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国际学术交流论文和文艺作品; 2.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等著作; 4.各级各类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5.各级各类纵向科研课题;
6.各类有科研经费进学校财务的横向研究课题; 7.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各级各类教学与科研成果奖;
8.专利权属学院或个人的国家发明、实用新型等专利技术成果; 9. 讲学、讲座、学会兼职等;
10.文学、艺术创作成果;
11.经学院研究确定可计入奖励分值的其他项目。 (二)考核计分范围
内部刊物、交流获奖论文和横向科技项目等未计入奖励计分范围的其它科研项目以及经科技处认定可纳入考核计分的其它项目。
(三)计分程序
先按奖励计分项目计算奖励分值,再把奖励分加上未进入奖励计分项目的计分作为年度科研工作最终考核分。
四、量化计分标准及办法
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论文、著作、教材等项目的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一)一般规定
1.科研项目、成果、论文等以科技处登记为准,凡未经科技处登记备案的项目不予确认。
2.未列入以下考核计分的科研项目,报科技处按学院有关规定认定、登记。 3.校内多人合作承担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提出项目参与人排序,参与校外主持的项目,按照立项申报书或结项证书排序为准。排序按下表比例标准计分。
多人合作排序计分比例标准(单位:%) 名次 组员数 2 3 4 5 6 7 8 第一 70 60 50 50 50 50 50 第二 30 30 30 20 20 20 20 第三 10 10 10 10 10 5 第四 10 10 10 5 5 第五 10 5 5 5 第六 5 5 5 第七 5 5 第八 5 4. 作者(完成人)在攻读学位(访问学习)期间所完成的成果,以我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60%的比例计分;其他情况以我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50%的比例计分。
(二)科研项目 1.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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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级别 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全国哲社办及教规办课题 计分标准 800 500 纵向 课题 省(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教规办等课题,全国一级学(协)会立项课题 300 市教委、科协等行政部门立项课题 全国学会二级分会、省(自治区)级学会立项课题 技术合作研发、应用技术研究项目 150 100 10分/万元 5分/万元 5分/万元 60 30 横向 课题 院级 课题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调研报告项目 技术成果转让、推广应用项目 重点院级课题 一般院级课题 2.计算办法
(1)省部级以上立项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人文社科类科研课题,带有经费资助的,按资助经费20分/万元增加计分;
(2)各级研究课题和教改项目申请立项后计分值的50%,完成项目任务结题后计余下的50%分,未完成当年考核基本工作量的可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考虑跨年计分,作为当年考核基本分,但不奖励;子课题降一档计分;
(4)同一课题从不同渠道立项,按最高值计分,不重复计分; (5)横向科技服务项目经费按实际可支配金额计算分值。 (三)教学科技成果奖 1.计分标准(单位:分) 类别 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教学成果、社会科学奖 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国家级 省部级 院级 教科研课题奖 签定科技成果 专 利 成 果 计分标准(分/项) 一等奖 800 300 800 300 100 二等奖 500 200 500 200 60 三等奖 100 100 30 其他(优秀奖等) 50 50 15 国家级100,省部级60,厅局级30 国家级80,省部级50,厅局级20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正式登记的计算机软件 外观设计专利 100 60 40 30 2.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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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成果奖、科技成果奖、科研结项奖、鉴定技术成果以行政部门文件或颁发的证书为准,其他社会团体评选的成果奖不作为计分项目;同一项目成果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
(2)与外单位合报的教学与科技成果奖,应署***名,按相应获奖级别计分;以个人名义参加的,按多人合作承担的项目排序计考核分;
(3)专利技术成果指专利授权人属学院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均按上述标准30%计分,专利权属其他单位且仅作为专利技术发明人之一的专利成果,按标准的30%排序计分,不奖励。专利成果应具有国家专利审批单位颁发的专利证书,方可记分。
(四)著作、教材 1.计分标准 项目 著 作 教 材 学术专著 编著、译著、工具书等 科普类书籍 国家级(含教育部)规划高职教材 省市级或行业规划高职教材 公开出版高职教材 公开出版培训教材,辅助教材等 院内自编教材 类别 万字 万字 万字 万字 万字 万字 万字 万字 单位 8 5 3 6 4 3 2 2 计分标准(分) (1)国家级或国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在现有计分标准基础上增加2分/万字,两人及以上完成的著作,按各自实际承担的字数计分,无法分清字数的,按多人合作排序比例计算;
(2)担任各类教材主审且未承担编写任务的不予计分,多人完成的教材,第一主编计分不低于教材总分的50%(按编写字数计算,高于50%按实际字数计分),参编按实际完成的编写字数计算,无法分清字数的,按多人合作排序比例计算;
(3)再版或重印的著作、教材不计分。 (五)论文 1.计分标准 发表期刊级别 科学、自然、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等期刊 SCI、EI、ISTP、SCIE、SSCI、A&HCI、CSSCI刊源期刊(当年最新版) 国家权威学术期刊 计分标准(分/篇) 300 150 100 4
中文核心期刊、国际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 一般公开期刊、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 学院内部期刊 60 25 15 2.计分办法
(1)同一篇论文当年在不同级别刊物上发表按最高值计分,隔年度发表的计50%;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刊物、全国学术交流论文集及以上发表的论文第二、三作者可在工作量最低考核内按30%、15%计考核分;
(2)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论文,字数须在2000字以上,且属于理论性研究,按一般期刊论文计分;
(3)在各类各级增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相应正刊级别的计分标准减半计分; (4)发表的论文须署名内蒙古职业技术学院,且原则上要求与本专业工作岗位相关才能计分;
(5)同一篇论文获省(自治区)级(含省级学会)优秀奖以上,在计分标准基础上上浮10%;
(6)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以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参考名录最新版为准,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准。
(六)其他项目 1.
(1)应邀到校外进行学术讲学,由自治区(省)级单位或高等院校发出邀请的,每次记20分,由自治区(省)级单位或院校校下属部门或其他单位发出邀请的,每次记10分。
(2)在校内以学校名义举办学术讲座的,每次记10分,其他情况记5分。 2.
(1)担任国家级学会会长职务的每年记20分,副会长记15分,理事记10分。
(2)担任自治区级各学会会长职务的每年记15分,副会长记10分,常务理事记5分。
3.行业专家
担任各级行业专家并有工作业绩的记5分。
学术交流活动类折算科研工作量,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其中学会兼职、学术讲座等必须事先向科技处报告登记、审定,活动结束后必须向科技处提供必要的记载。否则将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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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艺作品:按发表刊物和参赛获奖相应级别计分标准减半计分。
五、其他说明
1.考核时间:按照学年度,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考核期限。 2.考核程序:参加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填写《***科研工作量考核表》,考核表由各二级院、部、处室汇总报送科技处审核,考核结果汇总表经院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学院校园网在全院公开。
3.考虑到科研工作的年度不均衡性,当年考核奖励分值可书面申请留一部分作下一年科研工作量的累计计算,但不超过二年。
4.奖励计分加上非奖励项目计分合计作为年度科研工作量最终考核得分,作为学院专业技术岗位津贴评定中业务工作量(科研)部分的依据。
5.年度考核成绩优秀者,按得分高低评出年度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另外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6.对有争议的科研成果,由科技处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需特别奖励的优秀成果,由科技处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七、附则
1.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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