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40 B 64
LY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 1690-2007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on reconstruction of low-function forest
2007-06-04发布 2007-10-01实施
国家林业局 发布
- 1 -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类型划分与评判标准 4.1 类型划分 4.2 评判标准
5 改造方式与技术要求 5.1 改造方式 5.2 技术要求 6 作业设计 6.1 设计要求 6.2 设计过程 6.3 设计内容
6.4 设计文件组成 7 施工与监理 7.1 施工
7.2 施工监理 8 检查验收
8.1 检查验收办法 8.2 检查验收内容 9 监测与档案管理 9.1 监测评价 9.2 档案管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低效林小班现状调查与改造设计表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长防办、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立江、李 冰、曾宪芷、骆建国、吴秀丽、王福祥、李守剑、王建华、王树军、唐咏乐、李定河、冶民生。
- 2 -
LY/T 1690-2007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现有森林资源中低效林实施改造的原则、类型划分、评判指标、改造技术与方式、设计施工、检查验收、档案管理及监测等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低效林实施改造的生产技术活动。
本标准所指的低效林,在林种上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在起源上包括人工林与次生林,在林分类型上包括乔木林和灌木林。低效林改造不适宜于原始林、特殊灌木林的林分类型。
低效林改造属森林经营范畴,对各种权属、类型的低效林实施改造,其改造过程包括工作流程(见5.2.1)的各个阶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000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 7908 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GB/T 15163-2004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78l-1995 森林抚育规程
GB/T 18337.3-200l 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低效林 low function forest
受人为因素的直接作用或诱导自然因素的影响,林分结构和稳定性失调,林木生长发育衰竭,系统功能退化或丧失,导致森林生态功能、林产品产量或生物量显著低于同类立地条件下相同林分平均水平的林分总称。根据起源的不同,低效林可分为低效次生林和低效人工林;根据经营目标的不同,低效林可分为低效防护林和低质低产林。
3.2 低效次生林 low function secondary forest 原始林或天然次生林因长期遭受人为破坏而形成的低效林。 3.3 低效人工林 low function plantation 人工造林及人工更新等方法营造的森林,因造林或经营技术措施不当而导致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