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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文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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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字)审核稿件连同正本一份送办公室档案室存档。有领导指示的,还应附批复件。

第八条 分发原则。分发公文应做到准确、迅速、安全、保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发送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公文,一般采用电子文档形式,由办公室复核编拟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由部门起草对外发送的文件,由主办部门寄送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收文管理

第九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公司收文处理由办公室负责。各分支机构收文处理由各机构综合内勤负责。公司各部门要明确负责收文处理的人员。

第十条签收、登记。收到公文后,办公室经办人员必须严格办理签收、

登记手续。

(一) 凡注明公司有关部门收,签收、登记后直接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办理部门签收手续。

(二) 其他公文一律交由总经理办公室人员拆封、登记、办理。 第十一条 审核、拟办、批办

(一) 审核。对收到的各分支机构报送的需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公文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级公司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

格式是否规范。

(二) 拟办。对行业协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上级单位的来文,办公室公文管理人员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公司领导批示;对各分支机构报送的公文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总经理办公室公文管理人员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呈公司领导批示。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下级公文,经领导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 批办。办公室根据公司领导批示及批办要求,及时将公文送达阅办部门负责人签阅,并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履行好文件移交登记手续,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部门;对紧急和重要公文,要提出办理要求,明确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 承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抓紧办理,不得

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说明情况。特急件要求随到随办,当天之内办完;紧急件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办完;一般文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来文来电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必须按要求办理完毕。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及时退回总经理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在公文办理中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

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承办部门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公司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十四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

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如对主批人签署的意见无

异议,可圈阅并视为同意;没有请求事项的圈阅即表示已阅至知。 第十五条 催办。

(一) 送领导批示或者 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和各机构

公文管理人员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点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二) 承办人员对不能及时处理或答复的文电,应当先以电话、便

函等形式主动与对方沟通情况,说明原因;需延时处理的必须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不得无故延误。 (三) 对重要文件应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公文管理

第十六条 公文由办公室或各分支机构公文管理人员统一收发、审

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十七条 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十八条 对上级单位(机关)制发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

印的以外,经公司总经理或公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分数和印发范围。 第十九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

章。

第二十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

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 对秘密公文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管理相关要求执

行。传递带密级的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秘密安全。利

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文件须设置密码,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转发带密级的文件,应注明相应的密级和期限。在一般发文中,不得直接引用绝密文件的标题、文号、日期和内容。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确保不漏销,不丢失。对销毁的级以上的公文应当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

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有关档案部门。 员工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类公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扩大传阅范围

和随意复印,不得外泄到其他单位。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总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鉴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全公司的公章、介绍信制发、公章档案的建立分别由××、

××负责。

第二条 发给各部门的印章及业务专用章,由各单位负责人和专职业

务管理,应分别对所管印章使用的严肃性、正确性负责。 第三条 公章的销毁,必须经董事长(总经理)批准,有两人以上监销

并做好登记。

第四条 各部门出差人员需开具介绍信,必须按出差管理的有关规定

分别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印信管理人员在盖章前,必须认真审核用信用章手续是否完备。若手续不全,用印、用信领导批准不符或与政策相违背,印信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条 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用便函开出的证明必须一式两份已备

存查。

第六条 印信应严加保管,如有失职、差错、丢失或违章乱用,一经发

现,需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章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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