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建各方中标通知书及其资质复印件,检测、试验等单位提交的资料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上都应注有工程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4、审定的建设单位施工管理报告; 5、审定的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6、审定的监理单位的监理总结报告;
7、审定的勘查、设计单位的勘查、设计总结报告;
8、审定的监测单位的阶段性变形监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并附下一步监测设计方案;
9、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10、验收小组签署的质量初步验收鉴定书; 11、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2、县区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工程文件归档预验收文件; 13、治理工程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4、项目业主关于工程造价的初步情况报告;
15、工程开工前(含灾害全景)、施工中(含关键部位)、竣工后(含治理工程全景)的相关影像资料和多媒体演示汇报资料(光盘形式);
16、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向当地政府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结束15日内,将工程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同时到当地政府指定机构备案,备案机构颁发备案证书。
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治理工程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
第二十条 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合格; 2、取得工程备案证书;
3、根据工程设计及有关规定,工程达到了要求的试运行期(缺陷责任期),并在试运行期内,完成了对工程缺陷的整修和其它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4、有至少一个水文年的治理工程效果监测资料,并根据监测结果和评价意见对工程进行了整改和处理;
5、参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定》(修定)的要求,按《重庆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档案立卷归档与管理规定》,办理了工程文件验收归档手续;
6、工程财务决算已经完成,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复; 7、有完整的如下报告:项目业主的工程运行管理报告,施工单位的工程试运行维护报告,监测单位的试运行监测报告,监理单位的试运行监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1、对竣工质量初步验收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定; 2、对工程试运行情况(含效果监测)进行评价,评定灾害体是否达到稳定状态、治理工程是否安全运行;
3、检查施工单位对质量保修合同执行情况和试运行期间维护情况; 4、评定工程是否具备移交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工作程序为: 1、听取工程业主、施工、监测、监理单位在试运行期间的管理、施工保修维护、监测效果、监理汇报;
2、审查施工、监测单位提出的试运行施工、监测情况报告; 3、实地考察工程试运行情况和工程、环境等变化情况;
4、对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小组签署的
竣工质量最终验收鉴定书(见附件3)。鉴定书一式拾份,由项目业主保存,在归档时分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参加人员除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参加人员外,还应有项目后期维护单位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报告。报告反映的内容与质量初步验收基本相同,但应重点突出治理工程变形监测和工程效果监测结论与评价,以及对竣工质量初步验收所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和试运行期内对工程缺陷与其它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情况等。
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报告应附有下列文件: 1、备案机构颁发的备案证书;
2、审定的建设单位工程试运行管理报告; 3、审定的施工单位工程试运行竣工报告; 4、审定的监理单位工程试运行监理报告; 5、审定的监测单位工程试运行监测报告;
6、工程试运行管理单位签署的接收工程运行管护保证书; 7、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工程文件归档验收文件; 8、审定的治理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9、经批复的工程财务决算报告;
10、验收小组签署的工程竣工最终验收鉴定书; 11、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
第五章 三期地灾治理工程项目初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向当地政府申请项目初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项目
业主应将验收有关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区县政府接到项目业主项目初步验收申请后,制定工作方案,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项目检查工作,检查小组由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国土、发展改革、建委、财政)人员和专家组构成。
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参与业主竣工质量验收的专家,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专家组专家从市级专家库产生,原则上不少于5名。
第二十七条 项目初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检查治理工程规划、立项、勘察、设计申请、审批情况; 2、检查治理工程招投标工作情况; 3、检查治理工程资金管理情况; 4、检查治理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5、检查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6、检查竣工质量验收组织机构组建情况及人员组成情况; 7、检查竣工质量验收标准执行情况;
8、检查竣工质量验收工作是否按有关程序进行; 9、检查治理工程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10、检查竣工质量验收结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初步验收主要工作程序: 1、听取项目业主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工作情况汇报; 2、听取质量监督部门关于质量监督情况汇报;
3、专家组对治理工程施工过程形成的资料、档案进行检查; 4、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查看;
5、形成经项目验收小组签署的检查报告书(附件4),检查报告书一式拾份,由组织检查部门负责保管,归档时分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检查小组按附录填写相关表格,形成项目初步验收报
告报区县政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区内治理工程基本情况,项目业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验收组组建情况及人员组成情况,验收标准执行情况,验收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等检查情况,项目初步验收意见和整改意见等。
第三十条 市在接到区县项目初步验收申请后,按上述有关条款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章 三期地灾治理工程项目最终验收
第三十一条 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向当地政府申请项目最终验收。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15日内,项目业主将验收有关资料归档,并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向工程后期维护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区县政府接到项目业主项目最终验收申请后,制定工作方案,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项目检查工作,检查小组由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国土、发展改革、建委、财政)人员和专家组构成。
第三十三条 项目最终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除复核项目初步验收检查的工作内容外,重点对治理工程变形监测和工程效果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对竣工质量初步验收所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和试运行期内对工程缺陷与其它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最终验收主要工作程序: 1、听取项目业主竣工质量最终验收工作情况汇报; 2、听取治理工程效果监测单位监测情况汇报;
3、听取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质量保修合同执行情况和试运行期间维护情况汇报;
4、专家组对治理工程全过程形成的资料、档案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