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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审判管理组织的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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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审判管理组织的合理设置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跃式发展,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市 场规则的不完备,利益冲突的加大和社会防解决机制的滞后,使得大量诉讼涌向法院。这一方面,对于缺乏法治和诉讼传统的中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另一方 面,由于司法资源的严重稀缺,司法公正与效率将受到严峻的挑战。面对困境,当法学界在研究传统的法律制度并力图对其加以科学化的整合与创制的时候,实务界 更多地注意到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他们关注的是如何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充分运用审判管理手段,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寻找公正和效率的最佳结合点,以最 经济的司法成本获取最大的司法效益。

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和制约等方法,协调并控制审判工作的流程,规并监督审判组织的行 为,以保证审判工作严格依据 法律法规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运行。审判管理的目的在于寻求一种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能够促进实现司法公正与效 率的途径。可见,审判管理是一项基础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审判权的规运作,而且直接关系到司法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的实现。

然而,目前法 学界还普遍存在这样的认识:对案件审判活动进行管理,即审判管理本身是违背现代司法理念的。 因为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之一是司法独立,除非法律(包括法官职业纪律)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必受到其他任何约束,而审判管理必将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笔者 认为,此种认识未必合理。现代司法理念的众多核心要素中应当以司法公正为第一要素。法官独立审判的要旨在于避免不正当的干扰以追求审判公正。“司法独立并 不是说要让法官的权力更大,而是说要尽量减少那些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对法官办案的影响。” 审判管理显然不应等同于“不正当的干扰”。因此,在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法院通过加强审判管理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是必要而且可行的。

审 判管理能促进司法公正。现代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对于在诉讼中受到公平对待寄予了更高的期望,他们更加重视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以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中立性。 因此,对于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程序化控制,已逐渐成为法院权威和裁判公信力的重要保障。而审判管理正是这样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确保司法公正的机制。通过 系统化的管理,使案件从立案时就进入了有序运作的轨道,大大增强了案件审理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减少了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各种不正当因素的发生几率,对法院 司法权行使的正当化大有裨益。

审判管理能提高审判效率。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当事人纠纷的无限性之间始终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在社会纠纷不 可能呈现逆向性下降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才能加快司法权运作的节奏。司法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在个案中表现为诉讼成本的降低。这种诉 讼成本不仅包括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包括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院的诉讼成本。因此,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是对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必然要求。在司法 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降低诉讼成本的唯一手段就是科学的审判管理。管理的基础在于有一个制度化体系,一个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管理体系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 能,审判管理亦是如此。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过程,必然是一个按照严格的程序制度运行的过程,这种程序制度作为一个管理系统,在科学化运作的情况下,从而能发 挥规模效应,提高审判效率。

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法院应通过增强审判管理能力来提高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水平。“如果不强化审判管理,司 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很难实现。” 然而,笔者发现,目前对审判管理改革的理论探讨,集中于对程序运作的理论思考和审判质量的原则性关注,而少见对审判管理的运作执行主体即审判管理组织的单 独设置问题的系统论述。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性的审判组织,其部构造甚至包括一些与其审判职能并不直接相关的部

分,但其构建的合理性程度也会对法院的审判职 能产生制度性的或非制度性的影响,甚至会异化法院的审判功能。 在传统的法院设机构中,由于没有专司审判管理职责的机构存在,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

鉴于此,本文将从目前法院设机构中审判管理组织缺位的现状入手,先对法院审判管理组织的合理设置问题作应然性考察,然后对其职能分配和运作机制作实然性构造,以期提供一种法院审判管理改革的新思路。

应然性考察:法院应合理设置专门的审判管理组织

一、现实必要性:审判管理组织的缺位

法 院管理可以分为对人员的管理、对财物的管理和对审判业务的管理三个方面。对于人员和财物历来就有政治部门和机关事务部门专门从事管理工作,而对审判业务则 少见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许多法院将审判管理职能作为其他设机构的附属职能,具体做法不一:多数法院将审判流程管理职能赋予立案庭、将案件质量评查职能 赋予审判监督庭;有的法院设置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行使审判管理职能; 有的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这一常设机构,负责审判管理。 只有少数“先行者”已尝试在法院设机构中,增设专门的审判管理组织: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的“审务监控评价 中心”;高新区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中心”。由此,引发我们的深刻反思与审视,司法实践中审判管理组织的缺位已经并必将导致如下问题:

1、审判业务工作与管理工作职能交叉,导致管理职能弱化。

审 判庭的庭长乃至法官既要进行独立、庄重、严谨的审判活动,又要负责事无巨细的管理工作,其结果是审判工作冲淡了管理工作,主要业务排挤了繁杂事务。以审判 工

作为主的审判庭,一般会对管理工作理所当然抱有不重视的心态,加之由熟悉审判业务而不擅长管理的法官扬短避长去从事管理工作,管理职能的弱化从而进一步 导致审判庭在审判业务管理方面出现混乱情况。

2、管理职责分散,导致管理活动的难以协调甚至落空。

目前,我国法院大多按照行政化方式 设置审判业务庭,“业务庭的划分及收案围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科学性,导致彼此交叉、职能模糊、机构重叠、人员增多、力量分散”, 管理职责又分散在各审判业务庭的庭长、分管院长等手中。而审判管理中普遍存在的诸如案卷移送、诉讼环节中的协调等问题均涉及不同的审判业务庭,这些庭又分 别由不同院领导分管。庭长与庭长、院领导与院领导之间并无正常的沟通渠道,也无共有的协调机制,难免导致一些涉及不同审判业务庭的管理活动因无法协调而落 空。

3、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与诉讼法律法规不衔接、不配套。

诉讼法律法规虽然对法院的基本诉讼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但要将这些程 序规定具体落实到操作中,仍然需要完整、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加以明确和细化。一方面,由于管理工作分散在各个部门,不能形成规模;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使管 理成为审判庭的一种附属职能,所以很难制定出一套与诉讼法律法规相配套的部管理规章制度。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混杂的管理模式所表现出来的管理上的分散 性、操作上的无序性和心理上的随意性,恰恰顺应了普通人追求自由和惰性的本能,使得管理者失去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的积极性。

4、缺乏应有的公开机制和监督机制。

从 诉讼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讲,法院审判活动应公开、透明。但由于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使得没有一个可供公开的部操作规,从而无法提供一个透明的衡量是 否公平或公正、是否合法或违规的标准。诸如案件审理期间的各个环节是否严格遵守时限等问题,连管理者自己也不一定能阐述清楚,案件的当事人更无从得知。因 而使当事人甚至社会各界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平、公正产生合理怀疑,使审判机关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出于同一原因,造成在部操作上很难进行监督,实际上也缺 乏专门的机构进行必要的、长效的监督,对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监督控制力度不够。

二、理论必要性:审判管理权与法官审判权的分立

从 法学理论上看,审判管理权和法官审判权都是司法审判权的下位概念,司法审判权只有通过依法、公正、独立地运作,才能体现和发挥法院所独有的审判职能。所谓 审判管理权,是指法院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和部门依法享有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职权。从权能上讲,审判管理权是指法院在组织实施案件审判和各项管 理措施中,进行宏观、微观两方面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性职权。所谓法官审判权,是指各级法官个人在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中,依法享有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的职权。法官审判权,从国家法律实施和司法权运作方面看,带有公权力的特点,所以,它属于权力;从法官自主审理和裁判案件并取得一定工作利益方面看,又带 有权利和利益的特点。法官审判权是法院审判权的具体体现,是对审判机关职能的具体化。

由此可见,审判管理权的涵在于管理和监督,即享有审判管理 权的法官依法对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进行直接管理或间接管理的权力。审判管理的具体容包括制订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和调整审判工作运 行机制,设置审判活动运行程序,考核案件审判和执行的质量、数量和效果等。从法院工作的总体上看,审判管理权及其行

论法院审判管理组织的合理设置

论法院审判管理组织的合理设置随着中国经济的飞跃式发展,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市场规则的不完备,利益冲突的加大和社会防解决机制的滞后,使得大量诉讼涌向法院。这一方面,对于缺乏法治和诉讼传统的中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资源的严重稀缺,司法公正与效率将受到严峻的挑战。面对困境,当法学界在研究传统的法律制度并力图对其加以科学化的整合与创制的时候,实务界更多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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