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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知识产权法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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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摄制权

将作品摄制成电影(类似电影作品)的权利,通常表现为制片许可权。 10.演绎权

作者许可他人在自己作品的基础上创作作品的权利。包括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 11. 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包括追续权、进口权与平行进口权、形象的商品化权等等。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权利内容。

第五节 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

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立法采用的是广义邻接权概念。 要注意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二、邻接权的产生

1877年,爱迪生在美国发明了“留声机”。音乐表演者的表演实况从此可以被复制了,这种技术传到欧洲之后,对欧洲大陆的著作权法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1910年德国首先把音乐作品以及音乐戏剧作品的表演者,视为原作的“改编创作者”加以保护,也就是将表演者的现场表演视为一种将文字以及乐谱作品变为舞台演出活动的“改编作品”。随后,其他国家和国际上也对表演者在表演中所享有的权利进行规定。最终将表演者所享有的权利界定为一种邻接权,但这种权利本身具有改编的性质,正如翻译家努力用另一种语言来忠实地描写原有的一部作品一样,舞蹈演员也用他们那富于个性的体态语言来再现已有的作品。在保护力度上也具有一种不断加强的趋势,在1996年诞生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表演与录音制品公约》中,表演者就获得了许多类似于作者的权利。

相对于录音技术来说,无线电广播技术的广泛应用,就迟了许多。20世纪40年代,许多广播组织发现,有些“海盗广播台”产生了,它们自己不花任何组织稿件、编排广播的力气,专门转播其他广播组织现成的节目。而且不少旅馆、饭店等也录下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在自己的经营场所通过有线广播重播,借此招揽顾客。因此这些广播组织提出他们对自己播放的节目,至少应享有重播及展播的专有权。最终在1961年,经过欧洲广播联盟、录制者代表等组织的推动下,达成了《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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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三、邻接权的内容

(一)出版者权 1.专有出版权 2.版式设计权

(二)表演者权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权利、义务

(四)广播组织权

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六节 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一)含义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二)特点

1. 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2. 通常只能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不得损害著作权人其他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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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

1.美国版权法四要素说的借鉴意义 2.相关学理探讨 使用作品的目的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使用作品的程度 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

(四)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观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法定许可

(一)含义

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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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二)与合理使用的比较 (三)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

1. 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3.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三、强制许可使用

(一)含义

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而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二)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比较 (三)相关规定 四、著作权的期限

(一)著作权的期限是指法律确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并且依法予以保护的期

(二)著作权期限的规定

1.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 自然人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 3.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 4. 匿名作品 5. 影视作品

6. 邻接权人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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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著作权的保护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是指未经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广义的著作权侵权还包括对邻接权的侵害。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11种侵权行为: 1、侵犯著作权人精神权利 2、侵犯著作权人经济权利 3、侵犯邻接权 4、其他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8种侵权行为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3.与信息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 4.其他侵权行为 三、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责任形式 2.适用范围:《著作权法》第46条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的方式 2.适用范围:《著作权法》第47条

(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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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知识产权法学教案

9.摄制权将作品摄制成电影(类似电影作品)的权利,通常表现为制片许可权。10.演绎权作者许可他人在自己作品的基础上创作作品的权利。包括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11.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追续权、进口权与平行进口权、形象的商品化权等等。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权利内容。第五节邻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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