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教案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二零零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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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2、知识产权的特征 3、知识产权的主体 4、知识产权的客体 5、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们对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也称为无形财产权、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
有关知识产权的其他学说:
以郑成思教授为代表的智力成果说认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记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2. TRIPS协议
(二)狭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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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2.著作权(含邻接权)
(三)我国立法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一、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一)权利本体是一种私权
《知识产权协定》第2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是私权,这一点已为各国所承认。 (1)享有权利的主体绝大部分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私权主体。 (2)权利产生的基础在于私主体的创造性智力活动和商业经营行为。 (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遵循的大部分是民法的规范和原则。 (二)权利客体具有非物质性
非物质性,即无形性。1是指知识产品不具有外在的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1)知识产品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而是一种认识和利用。 (2)知识产品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知识产品不发生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特征
(一)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的两个方面。
(1)绝对性——权利主体单一 (2)相对性——权利利用受限 (二)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地域范围。它有以下三方面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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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敏教授认为,非物质性不等于无形性。无形财产可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如水、气、电、光等;知识财产与其他财产的本质区别应该在于其非物质性,即不表现为气态、液态或固态中的任何一种,而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参见其论文《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严格说来,张教授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我们认为非物质性可以等同于无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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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只能根据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并且只能在其产生的地域范围内有
效。
(2)知识产权相互独立,同一智力成果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获得的知识产权相互无关。
(3)知识产权可以分地域行使。 (三)时间性
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超出期限后,该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主体
1. 主体的概念
2. 主体的范围
指的是各种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以至国家。 3. 主体的类型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根据取得知识产权先后顺序的不同划分。
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在没有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享有知识产权的人。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知识产权的人。
(2)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外国人的主体资格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3)单一主体和共同主体 共同主体产生的情形主要有: a.因共同合作而产生 b.因委托行为而产生 c.因履行职务而产生 d.因共同申请而~ e.因共同继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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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体
1.客体的概念
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 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
包括了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前者泛指在文学艺术领域中以不同表现形式出现具有原创性的治理成果以及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与原创作品有关联的各种产品、物品和其他传播媒介。后者包括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两者构成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权利客体。
2)经营性标记
包括了商标、地理标记、商号以及域名等新兴的标记,广泛应用于工农商等产业领域,能够标示产品的来源和厂家的特定人格。
3)经营性资信
泛指工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经营资格、经营优势以及在社会上所获得的商业信誉。包括特许经营资格、商誉、信用等。 2.特点
非物质性、创造性、公开性和社会性 3.范围
(1)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
(2)不予保护的客体
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的演进
1.专利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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