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白山政办发[2017]42号 【发布部门】白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7 【实施日期】2017.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
(白山政办发〔2017〕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三个五”战略部署,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3331”战略,加快白山绿色转型全面振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 1 / 3
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目标任务
依托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2017年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2024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三五”期末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建立符合白山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政策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二)坚持基本保障。根据白山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三)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四)坚持因地制宜。从全市层面统一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政策制度和管理服务机制。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适时启动。
(五)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保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 (六)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发展。
四、政策制度体系
(一)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经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市本级和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二)参保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相一致。根据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进展,适时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纳入长 2 / 3
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
(三)筹资机制。
1.筹资渠道。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试点阶段主要通过划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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