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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明专利奖励操作规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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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明专利奖励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和《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奖励的内容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算)维持年限达7年以上(含7年),给予专利年费奖励2000元。

(二)一个年度内,在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等四个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总量达到10件以上(含10件),每件给予4000元奖励。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奖励。

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的个人,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奖励。

若专利权为多人共有,则应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奖励。若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则应由现专利权人申请奖励。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奖励: (一)专利归属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申请人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和奖励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应确保提交的申请资料合法、真实、准确,不存在上述情形。若存在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的方式套取或骗取奖励的情况,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追回奖励资金,且三年内不受理其奖励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奖励的申请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年费奖励,专利权人可在授权后的第七个年度或之后(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算)提交奖励申请,申请奖励的单位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申报表》(附表1,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境外发明专利的奖励,申请的单位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境外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附表2,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中文翻译件,或包含专利权人、授权公告日、发明名称等信息的授权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

第六条 奖励受理程序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确保提交的申请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七条 奖励审核程序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为不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限期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放弃。如经过一次补正后仍存在已指出的同类缺陷,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驳回其申请。

针对国内发明专利,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反馈至我市的专利数据为依据进行审核。

针对境外发明专利,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每批次境外发明专利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抽检验证,每批次抽检比例不低于3%。

第八条 奖励款项划拨程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奖励申请,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自拨款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未在公示文件规定限期内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奖励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注:

维持年限:在本规程第二条提及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如一件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日期是2001年4月26日,授权公告日是2004年6月1日。从2010年6月1日起该专利进入了授权后的第7个年度,如该发明专利仍维持有效,则其授权后的维持年限为7年,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年费的奖励申请。 序号 1 2 3 4 5 6 7

时间段 授权年度 维持年限 1年 2年 3年 4年 5年 6年 7年 2004.6.1-2005.5.31 第1个授权年度 2005.6.1-2006.5.31 第2个授权年度 2006.6.1-2007.5.31 第3个授权年度 2007.6.1-2008.5.31 第4个授权年度 2008.6.1-2009.5.31 第5个授权年度 2009.6.1-2010.5.31 第6个授权年度 2010.6.1-2011.5.31 第7个授权年度

深圳市发明专利奖励操作规程暂行 

深圳市发明专利奖励操作规程(暂行)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和《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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