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号——农林牧渔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以下简称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农林牧渔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土地政策、支农惠农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食品安全和环保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行业周期波动特点及所处的周期阶段、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格局等,并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和公司情况,说明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和劣势。
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披露数据来源。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的经营模式和行业上下游情况,公司可以使用表格、图片、流程表、列举等方式进行辅助描述。
公司已在前次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其经营模式,报告期内未进行调整的,可以简化披露并提供查询索引。报告期内发生调整的,应当披露调整的原因,并分析新模式的特点、优劣势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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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当结合主营业务的供需情况、分季度财务数据变化情况等,披露主营业务季节性波动的特点,以及公司存在的经营风险。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拥有的生产经营相关资质及有效期限,并披露报告期内生产经营相关资质的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资源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公司使用的主要技术,如育苗育种技术、养殖技术等。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农场或种植基地、林场、养殖基地、海域使用权的所有制形式及取得方式。公司通过承包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或水域的,应当披露合同双方基本情况、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标的面积、合同期限及租赁价格等。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存在与农户合作生产模式的,公司应当披露与农户的合同约定和执行情况,包括双方权利与义务、公司对农户的管理方式和约束机制、报告期内农户违约或产品质量不达标情况等。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产品的销售模式、定价策略及报告期内价格变动情况,并区分销售渠道,分别披露销售量、销售收入和相应的成本构成及其变化情况。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除披露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采用经销模式的,还应当披露各级经销商的数量、与经销商的结算方式、结算价格的确定依据以及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经销商窜货等违反约定的情况;
(二)公司客户规模较小且较分散的,应当披露客户构成的稳定性及其对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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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应收账款的回款风险、个人客户的获取方式、销售流程和结算政策以及向个人客户的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
(三)公司有线上销售业务的,应当披露公司主要线上销售渠道以及报告期内线上营业收入、毛利率、物流成本、退货率及同比增减情况。线上销售渠道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生产计划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风险事件包括自然灾害、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疫病、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
第十条
上市公司从事农业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经营信息:
(一)按照产品类别分项披露的主要产品种植面积、亩产、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毛利率;
(二)主要产品定价方式,公司产品受国家最低收购价格保护的,还应当披露国家最低收购价格、公司的收购成本和销售价格。
公司从事种业业务的,还应当披露主要品种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在审品种的审核状态及主要品种的经营权来源,公司以授权方式获得产品经营权的,应当结合相关协议的主要条款,披露协议期限、许可费用、权利义务及是否独家授权许可。
公司从事土地出租业务的,还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可供出租和实际出租的土地面积、土地租金单价、收入等。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从事林业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经营信息:
(一)按照林种类别分项披露的主要林种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毛利率、蓄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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