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266 农村研究论文
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利益相关者类型分析
一、利益相关者的分类研究理论综述
“利益相关者”最早由伊弋尔?安索夫(1965年)在《公司策略》一书中首次提出,到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者认识到对企业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的重要性,并进行深入研究,被大家最为推崇的是多维细分法和米切尔评分法。多维细分法是从多个维度对企业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以找出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差异。弗里曼(1984)从所有权、经济依赖性和社会利益三方面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格兰特(1991年)从威胁性、合作性把利益相关者分为支持型、边缘型、反对型、混合型等。1997年美国学者米切尔和伍德从影响力、合法性、紧迫性三方面将企业利益相关者分为隐匿型、纯权型、要求型、支配型、危险型、依赖型、权威型和非利益相关者等8类,这种分类法因思路清晰、简单易行,成为利益相关者分类的最常用方法。
20世纪90年代后国内学者认识到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和分类非常关键。万建华(1998)、李心合(2001)从合作性和威胁性将其分成支持型、边缘型、不支持型、混合型四种。陈宏辉(2004)从主动性、重要性和紧急性三个维度其细分为核心型、蛰伏型和边缘型三类。
上述对利益相关者分类的研究加深了人们对利益相关者的认识,反映出在实际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时有了更高的要求,为我国土地流转中利益相关者的分类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二、土地流转中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一)土地流出方
土地流出方是具有农村户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全国各地开展了一系列土地流转实践。根据农业部(20xx年老体弱无法经营,全部或部分土地对外出租。一般情况下,土地流转的直接收益(租金)与农户转出土地的意愿成正比。但收益最大化并不是农户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行为选择的唯一标准,还要考虑生存、就业等保障。农户是否参与土地流转以及选择怎样的方式进行流转,都是特定环境下做出的合理抉择。
(二)土地流入主体
2005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规定土地流入主体:“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此办法明确了土地流入主体不只是承包农户,城乡工商企业和个人也可以参与土地流转。目前我国土地流入主体有农户(包括专业大户)、工商企业(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城市居民等四大类主体,土地流入主体多元化发展趋势明显。但土地流入主体绝大部分为农户,20xx年全国流向农户的土地面积占流转面积的69.17%,这与国家政策中“保持农户是土地流转的主体”相适应。 (三)村委会
村委会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往往作为农户的代理人和上一级政府组织的委托人,代表农户实现其利益主张,代表上一级政府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在我国农地流转市场发育并不成熟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户将土地委托给村委会进行统一流转。村委会对农地流转中的流入方和流出方是否能积极组织、监督和评价约束,取决于其自身利益能否实现最大化。若获取的利益低于预期,则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农地流转信息传递的有效性。目前我国大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