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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Q-GDW15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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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以及减少线路阻抗等措施。

7.4 不对称负荷用户

7.4.1 不对称负荷(如电弧炉、电气机车以及单相负荷等)将引起负序电流(零序电流),从而导致三相电压不平衡,会造成许多危害(如使电机发热、振动,继电保护误动,低压中性线过载等)。电网中的电压不平衡度通常以负序电压与正序电压之比的百分数来衡量。电网中电压不平衡度必须符合国际《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 15543),否则应采取平衡化的技术措施(如调整三相负荷以及7.3.2中的措施)。

7.4.2 380/220V用户,在30A以下的单相负荷,可以单相供电,超过30A的一般应采用三相供电。

7.4.3 中压用户若采用单相供电时,应力求将多台的单相负荷设备平衡分布在三相线路上。 7.4.4 10kV及以上的(如电气机车)或虽是三相负荷而有可能不对称运行(如电渣重熔炉等)的大型设备,若三相用电不平衡电流超过供电设备额定电流的10%时,应该核算电压不平衡度。

7.5 电压敏感负荷用户

一些特殊用户,如IT行业、微电子技术控制的生产线,电压暂降、波动和谐波等将造成连续生产中断和严重损失或显著影响产品质量。一般应根据负荷性质,由用户自行装设电能质量补偿装置,如动态电压恢复器(DVR)、快速固态切换开关以及有源滤波器(APF)等。

7.6 高层建筑用户

7.6.1 高层建筑用户因楼层高,功能复杂,火警发生后人员疏散与扑救困难等因素,其供电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要求。

7.6.2 10层及以上的非住宅建筑、至18层建筑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以及调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除正常供电电源外,还应供给备用电源。

7.6.3 19层及以上的办公楼、高级宾馆或高度超过50m以上的科研楼、图书馆、档案馆和大型公共场馆等建筑,由于其功能复杂,停电后或发生火灾后损失严重,除提供正常电源与备用电源外,用户应自备应急保安电源。

7.6.4高层建筑应根据供电方式预留变、配电所和电度表的适当位置,配电室根据负荷大小,可以集中布置,也可以分散布置,还可以在建筑物内分在几层,分别在负荷中心布置。 7.6.5 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内的配电室必须采用干式变压器和无油断路器的配电装置。

7.6.6 贴附在高层建筑外侧的配电室应采用无油断路器和干式变压器,如采用充油变压器时必须设置在专用房间内。高层建筑物的配电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等,必须有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

8 分布式电源接入原则

8.1 分布式电源的定义

8.1.1 分布式电源主要是指布置在电力负荷附近,能源利用效率高并与环境美容,可提供电、热(冷)的发电装置,如微型燃气轮机、太阳能光伏发电、燃料电池、风力发电和生物技能发电等,一般在50MW以下。

8.1.2 分布式电源可作为工厂企业、办公楼、医院、体育场所、居民家庭等用户的供电电源。 8.1.3 分布式电源的一次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力、海洋能、地热和生物技能等可再生能源,也包括天然气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

8.2 分布式电源的并网运行

8.2.1 不同容量的分布式电源并网的电压等级应参照表8-1确定。 表8-1 分布式电源并网的电压等级 分布式电源总容量范围 数千瓦至数十和千瓦 数十千瓦至7MW~8MW 8MW~30MW 30MW~50MW 0.4kV 10kV 35kV、66 kV 110(66)kV 并网电压等级 8.2.2 分布式电源并网运行应装设专用的并、解列装置和开关。解列装置应具备电压和频率保护。分布式电源故障时应立即与电网解列,在电网正常运行后方可重新同期并网。 8.2.3 分布式电源所发电力应以就近消纳为主,原则上不允许向电网抬头功率,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分布式电源除外。

8.2.4 分布式电源运行时,不应对电网产生谐波污染,必要时应装设滤波装置。 8.2.5 分布式电源接入点的功率因数应满足当地供电企业的要求。 8.2.6 分布式电源应装设双向的分时电能表。

8.2.7 原则上供电企业对8MW以下的分布式电源不予调度,对8MW以上的给予调度。

8.3 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在规划设计方面的要求

8.3.1 城网规划设计时应对分布式电源的接入点的电压等级和短路容量作出规定。 8.3.2 容量较大的分布式电源如需并网,应进行接入系统的可生性研究和设计并申报当地供电公司批准,并应做好配套的电网建设工作。

8.3.3 城网规划设计时,电网应对允许接入的分布式电源留有一定的事故备用容量。 8.3.4 城网规划设计时,应对分布式电源的接入进行初步的经济效益分析。 8.3.5 城网规划对分布式电源的接入有以下具体要求:

(1)分布式电源容量不宜超过接入线路容量的10%~30%(专线接入除外); (2)短路比(指接入点短路电流与分布式电源机组的额定电流之比)不低于10; (3)分布式电源接入点的短路容量不应超过断路器遮断容量,否则须加装短路电流限制装置。

9 环境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城网规划设计应在噪声、工频电场和磁场、高频电磁波、通信干扰、环境影响的评价方面满足相关的要求。

9.1 噪声

9.1.1 噪声标准。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各类变、配电室运行时厂界噪声不应高于如下环境噪声标准值,见表9-1。

表9-1 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 单位:等效声级Leq(dBA) 适用区域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Ⅲ类地区 Ⅳ类地区 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超过标准值15 dBA。

昼间6:00~22:00 55 60 65 70 夜间:22:00~6:00 45 50 55 55 注:夜间经常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应超过标准值100 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

Ⅰ类地区: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地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以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地区:工业区;

Ⅳ类地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9.1.2 变压器(电抗器)的噪声。

(1)户内变电站主变压器(电抗器)的外形结构和冷却方式,应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散热措施,根据需要确定散热器的安装位置。

(2)220kV户内变电站选用设备(主变压器、电抗器的本体等)的噪声水平应控制在65 dBA~70 dBA以下,110kV、35kV应控制在60 dBA~65 dBA以下,使整个变电站的噪声水平满足9.1.1条的要求。

9.1.3 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和杆上变压器运行的噪声应满足9.1.1条的要求。 9.1.4 分布式电源设备运行的噪声应满足第9.1.1条的要求。

9.2 工频电场和磁场

9.2.1 变电站、配电室、箱式变电站、杆上变压器、架空(电缆)线路等输、变、配电设备的工频电场与磁场标准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9.2.2 按照《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GB 16203)国的有关规定,输、变、配电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工频电场8h最高容许值为5kV/m。

按照国家环保行业标准《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定》(HJ/T 24)中的有关规定,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宜为4kV/m。

9.2.3 按照上述国家环保行业标准《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定》(HJ/T 24)中的有关规定,输、变、配电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工频电场,不应超过0.1mT(100μT)。

9.3 无线电干扰限值

根据《高压交流架空线路无线电干扰限值》(GB 15707)的有关规定,无线电干扰限值如表9-2所示。

表9-2 无线电干扰限值(距边导线投影20m处) 电压 kV 无线电干扰限值dB μV/m 110 46 220~330 53 500 55 9.4 高频电磁波

9.4.1 按照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中的有关规定,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如表9-3所示。

表9-3 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

波段 长中短 超短 频率 0.1MHz ~30MHz 30MHz~ 300MHz 场强单位 V/m V/m 容许强度 一级(安全区) 二级(中间区) <10 <5 >20 <12 9.5 环境影响的评价

9.5.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城市重要电网建设项目在必要时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9.5.2 城网供电设施的建设应与城市的建设特点相适应,与市容环境相协调,并注意水土保持。

(1)市区内的电力设施的设计应尽量考虑采用节约空间和用地,采用紧凑型设备以及节约空间的户外型和半户外型布置。市中心区的变电站可考虑采用占空间较小的全户内型,并考虑与其他周围建设物混合建设,或建设地下变电站。

(2)在保护地区、重点景观环境周围,所建变民站和线路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在新建供电设施时,应注意采用新技术,以减少对自然保护区、绿化带、植被以及周围生态环境的破坏。

(4)应对电力设施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气等排放物进行有效地处理。

10 经济评价

10.1 原则与依据

10.1.1 经济评价是城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划项目和方案取舍的重要依据,要综合考虑电网安全可靠性要求,工程、技术、经济、环境、政治、社会、建设条件和运行条件及对远景发展的适应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统筹考虑,确定最佳方案,保证城网规划方案的技术经济合理性。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经济评价应遵守效益与费用计算范围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防止疏漏,又要防止重复和扩大计算范围;应遵循可比原则,使效益和费用口径对应一致。

(2)经济评价应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10.1.2 经济评价时,应以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为指

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评价工作的法规及政策。主要依据包括:

(1)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物价部门有关财税、信贷、经济评价政策、文件等;

(2)现行版《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及参数》; (3)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

(4)电网公司财务(报告)指标。

10.2 经济评价内容与范围

10.2.1 城网规划的经济评价包括城网经营企业制定的规划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财务评价和社会效益评价。

10.2.2 财务评价是从项目的角度出发,分析规划项目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评价规划项目的财务上的可行性。

10.2.3 社会效益评价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分析规划期内的投资、用电量的增加对城市环境、经济发展、居民生活等的贡献,评价规划项目在宏观经济上的合理性。

10.2.4 财务评价范围包括存量和规划期内规划项目的增量。规划期第一年(基准年)以前的企业投资、资产、电量、经营成本等称为存量,规划期内新增加的投资、资产、电量、经营成本等,称为增量。

10.3 财务评价

10.3.1 财务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资产负债率、投资利税率、投资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等。

10.3.2 财务评价方法一般可采用财务内部收益率法、财务净现值法、年费用法、投资回收期法等。

10.3.3 财务评价原则上应进行“有无对比”分析,即对城网经营企业有规划期项目与无规划期项目进行投放产出经济效益分析,并对主要财务评价指标进行比较。

10.3.4 对城网经营企业无规划期存量进行财务计算,分析计算期内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及负债率等。进行无规划期内存量财务计算时,首先需要预测企业存量资产、电量、经营成本等在计算期内,由于设备老化、老设备淘汰、退役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10.3.5 进行有规划期增量的财务计算,必须包括存量。有规划期增量的财务计算,实际是进行计算期内城网经营企业存量与增量总合计算,主要财务指标也是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及负债率等。

10.3.6 应按照“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对电价进行测算分析。

10.4 社会效益分析

社会效益评价主要体现在满足用电需求,提高供电可靠性,改善电能质量和环保等方面的评价,以定性分析为主。

10.5 评价标准

10.5.1 多方案比较时,一般采用净现值最大、年费用最小、内部收益率最高、投资回收期最短的方案。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Q-GDW156-2006

量、以及减少线路阻抗等措施。7.4不对称负荷用户7.4.1不对称负荷(如电弧炉、电气机车以及单相负荷等)将引起负序电流(零序电流),从而导致三相电压不平衡,会造成许多危害(如使电机发热、振动,继电保护误动,低压中性线过载等)。电网中的电压不平衡度通常以负序电压与正序电压之比的百分数来衡量。电网中电压不平衡度必须符合国际《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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