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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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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148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续贷过桥资金),是指由省、县财政共同安排,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短期过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中小微、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及运作模式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资金安排、风险管控和资金代偿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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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续贷过桥资金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担保公司)管理,采取与银行合作的方式运作。具体模式为:通过在我县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县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过桥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县担保公司为企业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续贷过桥资金为专项贷款提供部分风险补偿。专项贷款规模目标达到续贷过桥资金的5倍。

第六条 县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县担保公司、贷款银行应严格控制风险,依规履行审查职责。县担保公司设立续贷过桥资金专户,与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封闭运行。

第七条 我县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经县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为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我县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总行统一申请;合作银行在我县境内不具备非法人资格的,要报经其上级行签章同意后由在我县境内的分(支)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县担保公司应加强续贷过桥资金管理,明确专职部门负责,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并将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情况、工作绩效(含扶持企业户数、续贷累计发生额、资金周转率)、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于每季度末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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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续贷过桥资金监管,确保其封闭运行,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和业务叫停机制。当续贷过桥资金为专项贷款提供风险补偿达到5%时,应及时进行预警;当风险补偿额达到10%时,应暂停续贷过桥资金业务。

第十条 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指导人民银行、银监办对续贷过桥资金开户、运作、管理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监测。

第三章 专项贷款的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到期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合作银行同意续贷或新发放贷款的,专项贷款向其提供临时性资金支持。所支持的原贷款、续贷贷款仅指合作银行自营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不含银行承兑汇票、委托贷款等业务。

第十二条 县担保公司为专项贷款企业提供第三方担保,以信用担保为主,实物资产担保为辅。为控制专项贷款风险,县担保公司与申请专项贷款企业共同确定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贷款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怀宁县境内注册登记,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中小微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上年有纳税;

(三)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无欠贷欠息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原流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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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贷款未逾期且为正常类,当期无涉诉案件(本款由合作银行审查后提供信息资料);

(四)企业无拖欠财政性资金。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贷款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专项贷款审批表》(附件2)及其列明的资料;

(二)合作银行加盖行政公章的《续贷放款通知书》(附件3)或《银行贷款续贷承诺函》(附件4),具备法人资格的银行由总行行长签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银行由在我县境内的分(支)行行长签字;

(三)担保公司、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县经开区和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中小微企业开展专项贷款申报申请工作,并对所推荐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信用情况进行核实后,提出明确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专项贷款的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天(含提款日、还款日,下同),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鼓励企业提前还款。

第十七条 专项贷款额度不超过企业当期应清偿的原贷款额度,原则上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八条 贷款银行对专项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日收取,银行对专项贷款利率可以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对逾期的专项贷款,银行可以按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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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担保公司按企业贷款额的日万分之零点五收取业务管理费(包括担保费)。

第二十条 专项贷款除银行利息、业务管理费外,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及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四章 专项贷款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申请专项贷款时,应在原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前向县担保公司提交申请资料。

第二十二条 县担保公司按规定简化操作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审核。向贷款银行出具专项贷款担保函。

第二十三条 贷款银行收到《担保函》后,应及时安排相关部门按设定的简化操作流程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调查评审,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额度。对确定发放的,3个工作日内,由担保公司、贷款银行、企业之间完成相关合同签订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要求,贷款银行、合作银行应协同负责使用专项贷款企业帐户的监管。为保证续贷过桥资金安全,贷款银行在发放专项贷款时,应将贷款直拨到合作银行指定的帐户,专项用于续贷过桥资金周转;合作银行在发放续贷贷款时,应将贷款直接回拨贷款银行指定的帐户,专项用于偿还专项贷款本息。

续贷信用条件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合作银行应在出具《续贷放款通知书》或《银行贷款续贷承诺函》前落实相应担保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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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

怀宁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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