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成 都 市 家 庭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编制
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本工程设计人: 本工程项目经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装饰装 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装 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及面积 1.2 工程造价:¥ ;
(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1.3 工程承包方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1) 种承包方式:
元,大写(人民币):
工程监理人及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手机号: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2)乙方包工、部分包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 明细表,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4 工程有效期限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或乙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 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或甲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年 年 天;
月 月 日 日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3.2 种方式提供:
月
日,图纸一式三份,
3.1 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交图时间为 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3.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 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3.3 施工图纸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 开工前 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 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楚影
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应采取保护措施,以不影 响施工为原则。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施工现场的物品应认真清点及保护,并且双方签订 “物品清单”;
4.2 开工前应将原有的电话设备拆除;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 事项;
4.3 负责协调施工对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 禁止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确需拆、该建筑的承重、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 置及设备管线,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甲方无权要 求乙方移动或改造暖气、燃气管线;
4.5 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及对材料进场、工程竣工的验收;
4.6 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所收施工押金及各项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交纳(出入 证除外),乙方协助提供物管所需相关资料。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 程;
5.2 在甲方未正式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前,严谨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暖气 及燃气管线等,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5.3 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4 保护好住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住宅内上、下管道的畅通; 5.5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5.6 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而引起的罚款及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5.7 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执 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为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与乙方项目经理
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 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 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见附件七:家庭装饰装修工 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视为无效;凡甲方直接与 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2 合同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 5%以上时,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 8%的变更费。 若甲方减项所用的材料乙方已定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支付材料来回托运、损耗及退 货费用;若甲方要求减少的施工项目已施工,甲方需支付乙方该项目的施工费、材料费、 管理费及拆除费;
6.3 甲方第二次支付工程款后增加的施工项目,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该增加项目 100%的 工程款后方予以施工。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 由甲方提供所有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其他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甲方应 按时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提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 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 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 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4 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了工程 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1)《 GB50210 一 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 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规定》 (3)其它规定:
9.2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
(1)可向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家庭装饰装修投诉中心或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投诉进行调 解;
(2)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侧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 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的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竣工验收。
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参加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 附件八:工程验收单)。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 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0.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交易手续(见附件九:工 程结算单),并填写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为贰年)(见附件十:工程保修单)。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直 接向乙方财务部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付款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 隐蔽工程验收后 3 日内 竣工验收合格后 4 日内 付款比例 支付金额(元) (2)其他支付方式:
11.2 工程验收合格后 2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单,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 甲方接到资料后 2 日内如未有异议,双方应在工程结算单(见附件九:工程结算单)上签 字,甲方并同时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
11.3 甲方应将工程款直接交乙方财务部,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
成都市家庭装修施工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