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国外农业保险
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和启示
摘要:农业保险在经过200多年的探索发展后,各国都已形成了壹套较为完整、独特的运营体制和运营模式,考察其发展演进的经验和教训,对中国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文章将以若干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实践和经验作为起点,在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特点作出比较和基本评价的基础上,提炼出对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壹般规律,且据此揭示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验,启示 壹、研究综述
在通常的理解上,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提供的壹种保险。近年来,农业保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正在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广泛关注。目前,对于农业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从理论层面探讨农业保险的生成的原因。学者们对这个问题基本形成了共识,且将其原因归结为其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比如,刘京生(2003)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商品和非商品俩重性;李军(2004)提出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庹国柱(2004)主张农业保险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壹种物品,但更多地趋于公共物品;陈璐(2004)则认为农业保险应属于混合产品中的第三种类型,是具有利益外溢特
征的产品;冯文丽(2004)认为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是各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壹般原因。
(2)关于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问题。许桂红、陈珂(2003)认为,农业发展的模式问题能够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考虑。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尽管参差不齐,他们的农业保险体系却有共同之处,比如各国都有运营农业保险的专业性的组织、保险承包的范围也都从单壹风险过渡到了综合风险、保险费壹般由农场主和政府共同承担等。从目前的文献来见,关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能够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政府论”模式(刘芙、吕东韬,2003),即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合作论”模式(许桂红、陈珂,2003),即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该模式主张建立合作保险为主体的保险组织。“商业论”模式(许桂红、陈珂,2003),即以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多家办保险的模式。“区域论”模式(谢家智,2003),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实行“区域化”发展战略。“阶段论”发展模式(王和、皮立波,2004),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实施阶段性推进战略。此外,吴扬(2005)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区域特点,也。划分了不同的地区性农业保险模式。
(3)关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出路问题。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出·路是目前学术界关注的重大问题。壹种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应该由政府这只“见得见的手”-来解决,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庹国柱(2003)提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俩种模式:壹种是政府主办,政府设立相关机构运营的模式;另壹种是政府引导,实行商业性保险X公司运营的模式。
赵学军(2004)从政府干预的角度,认为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干预,特别是政府的财政支持。胡秋明(2004)认为农业保险走出困境的出路就是制度创新,而组建国家农业保险X公司是推动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所在。
总的来见,目前学术界对中国农业保险问题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也仍有很长的壹段路要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于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的顺畅发展,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国外农业保险的兴起
农业保险始于俩百多年前西欧的农作物雹灾保险。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农业保险机构的国家(1791年),也是最早开办农作物雹灾保险的国家(许谨良,2000)。此后法国、美国、奥地利、丹麦、瑞士等壹些国家也先后开办了农作物雹灾保险。同时,牲畜保险、森林保险也在欧洲大陆广泛开展起来。农业保险之所以最早发生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因为农业在这些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已经大规模地走上了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农业自身运营和发展方式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客观地提出了对保险的需求,于是壹些私人商业性保险X公司开始试办农业保险,可是由于农业保险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各国在农业保险事业发展中都经历了壹个曲折的过程。 (壹)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实践
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先后开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验。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随着世界各国对农业保险地位的不断认识,越来越重视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美国的农业保险。美国的农业保险是历史较长且实施最好的国家之壹。其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1)试办阶段(20世纪30年代—70年代),此阶段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且根据此法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X公司,由国营保险机构运营。(2)加速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1994年)。商业保险X公司开始参和农作物保险,且在政策上积极鼓励商业保险X公司销售、服务且承担壹部分农作物保险的风险。(3)政府和私营X公司混合运营阶段“1994—1996年)。这壹时期,美国国会颁布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对农作物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通过设立四大险种(提供基本保障的巨大保险、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了农作物保险计划。该法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壹年。(4)私营X公司为主,政府加强宏观管理(1996年后)。1996年后,随着美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政府开始逐步退出了农作物保险的直接业务,将业务全部交给了私营X公司运营或代理。联邦农作物保险X公司只负责规则的制定、履行稽核和监督职能,且提供再保险。2000年,美国能够参加农作物保险的作物已达100多种,农作物保险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