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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变迁中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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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变迁中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

一、《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的制定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Allgemeines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ABGB)颁布于1811年6月1日,并于1812年1月1日生效。[5]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自然法的法典编纂过程中,《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和《普鲁士一般邦法》(ALR)一起成为三大经典的私法法典。

(一)制定民法典的原因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的制定可以追溯到1753年,其起点是当时的女皇特蕾西娅(Maria Theresia)任命了一个“宫廷汇编委员会”(Kompilationshofkommission),进行民法典起草的准备工作。[6]而促使女皇进行这一任命的直接起因是一份主张实现法律统一的匿名呈文。 [7]

但深究起来,制定《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的深层原因主要有三个:其一,奥地利的政治改革。正如美国学者艾沦·沃森所言,“对于法典编纂而言,政治因素必定是重要的,当法典问世之时,也必定有适当的政治环境。”[8]当时,奥地利在与普鲁士的七年战争中失败,为了巩固哈布斯堡家族的统治,女皇特蕾西亚锐意进行改革。其首先进行深刻的行政改革,以努力使奥地利继承的领土合并成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此进程中的一大障碍是奥地利君主国的诸多邦域中形形色色、含混杂乱的法律。 [9]在此背景下,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自然就提上了议事日程。其二,自然法思想和开明专制思想的结合。在18世纪出现了自然法思想,其晚期发展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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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是理性法思想,同时也出现了开明专制的思想。这两者的结合,就要求法的安定性和法的平等性。所以,当时的人们认为,国家的任务是理解现行有效的法律,并将其法典化。 [10]其三,法律的统一和完善。在《奥地利普通民法典》颁行之前,在奥地利的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律。而且,各个地区的法律也不能满足当时的需要。 [11]通过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可以解决法律不统一和法源多样化的问题, [12]同时,也可以实现完善法律的目标。

(二)制定民法典的三个阶段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的制定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自1753年任命“宫廷汇编委员会”开始,到1811年6月1日得到皇帝的批准,经历了58年的时间。[13]按照奥地利学者Rainer教授的看法,其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14]

1,第一阶段:自特雷西娅女皇任命“汇编委员会”至约瑟夫二世(Josef Ⅱ)去世

1749年,特雷西娅政府决定,在维也纳设立最高司法厅(Justizstelle,今最高法院的前身),目的就是要统一全国的司法实践。而司法统一的第一个步骤就是,于1753年任命了一个委员会,筛选所有的实体法,并为未来的共同性的立法提供建议。所以,该委员会也被称为“宫廷汇编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成员是阿佐尼(Josef Azzoni)和霍尔葛(Josef Ferdinand Holger)。直到1766年,该委员会才提交了其八卷本的成果,随即被称为《特雷西娅法典》(Kodex Theresianus)。[15]这一法典被交给考尼茨亲王(Kaunitz)领导的国务委员会(Staatsrat)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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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在审议过程中,批评的意见占了上风,使得其并没有生效。 [16]对于该法典的主要批评包括:该法典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过于广泛,法典带有教科书风格,而且,过于强烈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17]于是,女皇要求委员会对该法典进行修改,主要是压缩和简化,并任命一名高官豪尔滕(Bernhar Horten)为委员会的新负责人。 [18]

在豪尔滕的领导下,该委员会于1776年最终完成了一部草案,因为豪尔滕在其中发挥了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其被称为《豪尔滕草案》(Entwurf Horten)。[19]1786年11月1日,豪尔滕草案的人法部分作为《约瑟夫法典》(Josephinisches Gesetzbuch)被颁行。 [20]该法典原则上以个人的自然的自由为基础,而且强调保护市民的自由免受公权力的侵害,可以说具有类似于宪法的性质。 [21]

因为约瑟夫二世忙于其他事务(如刑法的制定等),导致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陷入停顿。[22]不过,约瑟夫二世在位期间,所推行的一系列改革也为《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的最后颁行奠定了基础。1781年,其废除了农奴制;1781年,其颁布了《宽容令》(Toleranzpatent),明确了宗教的差异不应当影响私权利;1783年,其颁布了《继承令》(Erbfolgepatent),规定所有社会阶层和所有地区适用同样的法定继承规则;1783年的《婚姻令》(Ehepatent),则将原来归教会的婚姻立法权和婚姻诉讼管辖权收归国家;而1786年的《约瑟夫法典》则保证了人民的自由和平等。 [23] 2,第二阶段:自利奥波德二世任命法律事务宫廷委员会至《西嘎利茨恩民法典》生效

1790年,利奥波德二世(Leopold Ⅱ)即位,进入了《奥地利普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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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制定过程的第二个阶段。同年,利奥波德二世任命了新的委员会,即法律事务的宫廷委员会(Hofkommission in Gesetzsachen),以马蒂尼教授(Karl Anton von Martini)为主席。[24]马蒂尼是维也纳大学一位著名的自然法学者, [25]在豪尔滕负责的委员会之中其就是成员之一。虽然利奥波德二世不幸于1792年过早辞世,马蒂尼还是坚持完成了其工作。1794年,马蒂尼完成了民法典草案的第一部分。在其学生魁斯(Franz Georg von Kee )的帮助下,于1796年完成全部草案,被称为“马蒂尼草案”(Entwurf Martini)。 [26]这部草案首次在很大范围内考虑到理性法的理论及其要求, [27]而且,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普鲁士一般邦法》的影响。 [28]

随后,《马蒂尼草案》在略加修改以后试验性地先在奥地利的两个地区颁行。[29]1797年2月13日,被西嘎利茨恩(Westgalizien)采用,成为正式的法律;同年9月18日,其又被东嘎利茨恩(Ostgalizien)采用,成为正式的法律。 [30]在这两个地区适用的法典,被称为《西嘎利茨恩法典》(WGGB),同时于1798年1月1日生效。 [31]而随着《西嘎利茨恩法典》的生效,《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制定的第二阶段宣告结束。 [32]

3,第三阶段:自《原始草案》(Urentwurf)的征求意见至《奥地利普通民法典》被皇帝批准

《西嘎利茨恩法典》在帝国的部分地区生效以后,政府并没有努力将其进一步引入全国,而是要求法律事务的宫廷委员会重新讨论该草案,以制定统一的民法典。《马蒂尼草案》(或者说是《西嘎利茨恩法典》)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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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草案》,成为讨论的基础。[33]蔡勒(Franz von Zeiler)是新委员会的负责人,委员会的重要成员包括哈恩(Haan)和索能菲尔斯(Sonnenfels), [34]而马蒂尼则因为年龄原因没有作为该委员会的成员。蔡勒是维也纳大学的教授,作为马蒂尼的学生和后继者,他也是自然法的追随者。 [35]

《原始草案》首先被寄送给十四个机构征求意见,包括高级法院、各个地方的行政当局以及奥地利当时的四个大学的法律系,即维也纳大学、因斯布鲁克大学、布拉格大学和弗赖堡大学。因为政治上的原因,委员会的工作自1801年才真正开始。在前述机构所提意见的基础上,开始了法典的三读。[36]在三读的过程中,蔡勒承担了主要的工作。1811年6月1日,《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由皇帝批准,在奥地利所辖的所有地区颁行,并于1812年1月1日起生效。 [37]

(三)《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内容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共1502条,比此前颁布的《普鲁士一般邦法》和《法国民法典》都要简短。这种简洁也是法典编纂者公诸世人的一种追求。[38]从总体结构来看,法典包括如下四个部分:

序编“民法的一般规则”,包括:民法的定义、法律生效时间(包括溯及力)、法律的解释、法律规范的其他形式等内容。

第一编“人法”,主要包括人的权利、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监督和保护等。

第三编“财产法”,又分为两个分编:第一分编“物权”和第二分编“对人的财产权”。在第一分编“物权”中规定了占有、所有权、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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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变迁中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

历史变迁中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一、《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的制定《奥地利普通民法典》(AllgemeinesBürgerlichesGesetzbuch,简称ABGB)颁布于1811年6月1日,并于1812年1月1日生效。[5]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自然法的法典编纂过程中,《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和《普鲁士一般邦法》(ALR)一起成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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