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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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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

管理规定》的通告

【法规类别】邮政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国邮发[2016]107号 【发布部门】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安全部 【发布日期】2016.11.07 【实施日期】2016.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

(国邮发[2016]107号)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国家邮政局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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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2 / 3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

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 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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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法规类别】邮政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国邮发[2016]107号【发布部门】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安全部【发布日期】2016.11.07【实施日期】2016.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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