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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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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庭后,书记员向诉讼参与人交待阅读法庭笔录的时间和地点。能够当庭阅读庭审笔录的,请诉讼参与人阅读并签名。

诉讼参与人认为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讼参与人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

庭审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附则

1、立案审查的内容和处理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6条的规定,刑事审判庭立案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 经审查,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的作出退卷《决定书》或《函》;(2)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补送材料的,发送《补充材料函》;(3)决定不予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4)终止审理的,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书》;(5)决定受理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2、《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分别送达公诉人和当事人,以确保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知情权。

另外,为了确保当事人切实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随《案件受理通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样式,由省高院统一确定(附后)。

3、关于排期开庭与立案审查的衔接。

案件交由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期间,不影响立案登记和统一排期开庭制度的实行。如果排期开庭的日期与案件的审查处理决定有冲突的,由刑事审判庭一并处理,并通知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其中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补送材料的,原定开庭时间作出相应的调整;决定不予受理的,原定开庭时间予以取消。 4、阅卷笔录。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在阅卷的基础上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诉人及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的由来;(三)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四)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五)证据材料;(六)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的争议情况;(七)庭审提纲;(八)其他事项说明。其中“庭审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方面的要点;(3)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4)控辩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5)控辩双方拟当庭宣

读、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言、物证和其他证据的目录;(6)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即庭审提纲提出修改意见。

为了避免重复劳动,《案件审理报告》可以在《阅卷笔录》的基础上,补充“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需要说明的问题”、“处理意见和理由”等内容即可。 4、开庭前开示证据。

从实体上看,刑罚是国家实施的最严厉制裁措施;从诉讼程序上,人民法院有义务,也有责任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确保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

证据开示的范围,以人民法院收到的公诉机关以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为限。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也可以进行开示。

证据开示的方式是多样的,法庭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人民法院可以以证据开示庭的方式开示证据。

证据开示庭的庭审操作规范的要点:第一,重视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证据之一,也是把握全案事实的关键。第二,证据要逐一出示,并逐一说明,质证方逐一辨认和核对,并将质证意见记录在卷。第三,准确归纳小结争议的情况,并进行分类。

5、关于法官入庭仪式。

《法庭规则》第五条规定,法官入庭时全体人员应起立。这种法官入庭仪式是必要的庭审形式,有利于增强法庭威仪,营造严肃庄重的庭审氛围,以提高庭审效果。至于公诉人是否起立,由各法院与检察院另行协调。如果检察院决定公诉人不起立的,法庭可以不予理会。 但法官出入庭的仪式也不能被滥用。在一次开庭中多次宣布“全体起立”也影响庭审的严肃气氛。因此,在闭庭和复庭时,法官出入法庭一般不宜再宣布“全体起立”。至于法官在闭庭后退庭时是否宣布“全体起立”,由法庭可以灵活掌握。 6、关于宣布开庭的时间和方式。

法庭在传唤被告人入庭并核对其身份后,才宣布开庭。不宜在传唤被告人入庭前宣布开庭。 开庭宣布应当简洁、严肃、庄重:XXX人民法院现在开庭!开庭宣布不宜与案件名称、审判程序、审判方式等混合在一起一并宣布,这样不仅拖泥带水,而且也不够简洁、庄严。 7、案名。

案名一般表述为:“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XXX犯…(刑事罪名)罪一案”习惯上也可以将“诉”改为“指控”。

案名的语法结构是固定的,“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XXX”一句中的主语、谓语、宾语的指代是明确的。二审、再审的案名的语法结构与一审相同,只是公诉机关、被告人的称谓改变了。“公诉机关”抗诉的就变为“抗诉机关”,没有抗诉的为“原公诉机关”;“被告人”未上诉、申诉的变为“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申诉的为“上诉人”、“申诉人”。

其他当事人的称谓也相应作出变化。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名表述为:“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XXX犯…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诉被告人XXX…(民事诉讼案由)一案”。民事诉讼案由一般为“损害赔偿纠纷”。

8、控辩双方陈述的省略。

在控辩双方陈述时,法庭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再行宣读起诉书的,经征得公诉人同意后,可以省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一节。但有新的或者补充意见的除外。

先前已经证据开示庭的,如果被告人已在开示庭中进行了陈述,而且公诉人也参加了证据开示庭的,法庭认为没有必要再行由被告人陈述的,经说明后可省略“被告人陈述”一节。但被告人有新的或者补充意见的除外。 9、关于公诉人的当庭讯问。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是法庭调查的一个环节。法庭调查应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涉及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案件事实,特别是有争议的事实,公诉人应当通过举证,以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讯问的内容一般是补充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或者情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已经认定的事实,一般不宜再行讯问。因此,法庭在组织公诉人讯问时应当掌握庭审的主动权,避免公诉人以讯问代替举证,一问到底的现象发生。 10、关于调查重点的确定。

准确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或者重点,是确保庭审质量的关键。

在确定法庭调查的重点时,应当抓住两个“事实”:一是以“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基础;二是突出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 在确定法庭调查的重点时,应当遵循两个原则:

第一,凡与“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无关的事实,不论控辩双方是否有争议,都不能确定为法庭调查的重点。比如有些事实控辩双方有争议,但法庭认为该事实对定罪量刑没有法律意义的,可不作为法庭调查的重点。

第二,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往往是法庭调查的重点,但法庭调查的范围不以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为限。比如有些事实虽然控辩双方没有争议,但法庭认为属于“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的,应当作为法庭调查的重点展开调查 11、关于法庭调查的基本方法。

组织法庭调查应当讲究庭审技巧,注重庭审方法。

首先,对法庭调查的事实逐一、有序地展开调查。切忌在没有确定具体调查对象的情况下就任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或者在没有明确具体的证明对象的基础上就让控辩双方“一股脑”地把全案证据材料都罗列出来,法庭调查缺乏目的性和条理性。

其次,组织法庭调查时,既要做到全面审查,又要做到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对于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其他证据和事实,以及非关键的事实,可以适当简化举证、质证的程序;对于法

庭重点调查的事实,应当详细进行举证、质证,细致分析论证,准确作出认证结论。 第三,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要规范。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审查确定证据的证明效力,是准确全面认定事实的关键。尤其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法庭要组织控辩双方充分质辩,在充分质辩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判断,作出认证结论。 12、关于举证方式。

刑事诉讼证据共有七种。不同种类的证据的举证要求不同,举证方式也不同:

(1)当事人陈述(包括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为证据的一种,除了以诉状的方式提供外,还可以当庭陈述。见“控辩双方陈述”一节。

(2)物证、书证、证人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作为有形证据,举证方应当当庭出示原件、原物、原始载体并宣读(播放)和说明。见“当庭举证”一节。

(3)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应当结合相应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或者专门性问题当庭陈述,接受质询并进行说明。见“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一节。 13、当庭质证。

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对质与辩驳。

质证的方式由法庭根据举证的情况确定。“一举一质”就是在每一证据出示并说明完毕后,即组织质证方质证。

质辩是质证的方式,是法庭调查的诉讼行为。特别是对证据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庭更要组织控辩双方充分展开质辩,阐述质证意见。可以说,质辩越充分,认证的基础越扎实,事实的认定越准确。实践中,法庭不应将质辩作为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活动,而限制控辩双方在质证阶段展开质辩。

不同证据的质证方式各不相同:

(1)当事人陈述的质证通过“控辩双方陈述”的方式质证。

(2)物证、书证、证人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有形证据,一般以“一举一质”或者“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质证。

(3)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在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的基础上,组织控辩双方质证。 14、关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分工。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作为庭审的两个重要阶段,其功能是不同的,应当有分工。

法庭调查的功能是查清案件事实,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查清案情并认定案件的事实。法

庭辩论的功能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以及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展开辩论。控辩双方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各自的诉讼主张,以支持法庭辩论的论点。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虽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环节,但在实际庭审操作中应当注意不要混淆了两者的基本功能。即一方面,不能把质证时的质辩当做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活动,阻止或者限制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时充分开展质辩。另一方面,法庭辩论阶段,应当指导控辩双方针对各自的诉讼主张(即辩论的论点),根据认定或者自认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具体规定展开辩论。

在辩论时,证据和事实可以作为法庭辩论的根据(即辩论的论据)。但对证据的有效性的质辩,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法庭调查的范围。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庭不再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展开辩论。 15、关于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特有的诉讼权利。

一般来讲,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主要是总结归纳自己的诉讼意见,就案件的具体处理,向法庭提出最后请求。一般要求内容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但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整个庭审活动都在法庭主导下进行,被告人的陈述发言以及其他诉讼活动均受到法庭的约束,不能够自由、充分地发言。因此,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时,法庭有必要给予其一次自由、充分的发言机会。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在作最后陈述时,法庭不宜打断或制止其发言;如果被告人陈述过于臃长,或陈述的内容多次重复的,法庭方可适时给予提醒和劝阻。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散庭后,书记员向诉讼参与人交待阅读法庭笔录的时间和地点。能够当庭阅读庭审笔录的,请诉讼参与人阅读并签名。诉讼参与人认为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讼参与人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庭审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附则1、立案审查的内容和处理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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