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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水利工程
质量管理与评定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二○一四年十二月
前 言
近年来,我区的小型民生水利水电工程呈现出“小、多、散”的特点,且现行部颁标准大多数只适用于大中型工程,对于小型工程只提“可参照执行”,而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杂乱无章,没有统一的检验与评定标准。
为了提高我区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区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与评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等相关文件及规程标准,并结合我区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批准试行。为提高本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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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性与可操作性,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办法共4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质量管理; ——质量检验与评定; ——附则; ——附录; ——条文说明。
目 录
1 总则………………………………………………………………7 2 质量管理…………………………………………………………8 3 质量检验与评定………………………………………………13 4 附则……………………………………………………………16 附录…………………………………………………………………17 条文说明……………………………………………………………41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与评定,促使我区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结合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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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村人饮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评定。即
(1)设计供水能力<1000t/d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的人饮工程;
(2)单个项目概算投资<1000万元或高效节水单个项目灌溉面积<万亩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3)其他未纳入基建程序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
1.0.3 凡本办法未提及的,应参照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 质量管理
我区小型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同时,项目法人应重点做好如下质量管理工作:
(1)明确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及项目技术负责人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的技术和质量管理。
(2)及时办理报监、施工许可手续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某自治区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评定暂行办法(DOC 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