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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的核算【2017至2024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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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的核算【2017至2024最新会计实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7年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会2016年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大家要注意以下3点:

(1)增值税减免是针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2)享受增值税减免的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即小微企业在销售收入发生时,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应正常确认收入与应交增值税。

(3)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是指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含3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达到9万元(含9万元)时,再将原确认过的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财会2017年15号)

案例说明:2024年第一季度,A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产品,当季度取得销售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的核算【2017至2024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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