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笔试《综合素质》(中学)考点串讲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考察范围: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学生权利和保护 考题分析:
题型及题量:8个单选题
教师的六大权利(4分):教学指导挣工资 参与培训保权利 教师的六大义务(4分):守法教学重思想 尊重维权提水平
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1、发展教育的指导思想 4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2、国家的教育方针 5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6~13 ⑴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⑵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⑶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原则; ⑷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⑸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⑹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原则; ⑺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推广使用普通话)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4、教育学制系统 17
我国的学制系统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阶段。 5、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学历学位制度 18~19、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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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18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19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21~22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6、教育机构的非营利性 25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是非营利性机构)
7、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28、29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㈠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㈡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㈢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㈣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㈤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㈥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㈦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㈧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自主管理权 教育教学权 招收学生权 学籍管理权 发放证书权 聘任教师权 经费管理权 独立办学权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 遵守法律、法规; 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㈢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㈣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㈤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守法 教学 维权 提供便利 收费公开 ㈥ 依法接受监督。 8、学校管理体制 30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校长负责制和教代会制度) 9、学校民事法律地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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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受教育者 10、受教育者权利平等 36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1、受教育者权利和义务 42~43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㈠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学习 奖励 ㈢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评价 证书; ㈣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申诉 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 遵守法律、法规; 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㈢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㈣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12、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规定 48
守法 守规 学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13、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 53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14、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 57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5、违规和徇私舞弊招收学生、向受教育者乱收费的责任 76~78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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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则
1、教师法律地位 3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7、8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教育教学权 学术自由权 管理学生权 获取报酬权 民主管理权 进修培训权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遵纪守法 教育教学 思想教育 尊重学生权利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保护学生权利 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提高水平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3、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13 4、教师资格丧失(剥夺) 14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
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并“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见《教师资格条例》) 5、教师聘任制度 16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第五章 考核 6、考核机构和内容 22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德能勤绩) 7、考核原则和程序 23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原则),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程序)。 8、教师考核结果的作用 24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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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待遇
9、教师工资、津贴和补贴规定 25~27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与《教育法》表述相同)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10、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37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⑴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⑵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⑶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违反此条,可同时撤销教师资格——见《教师资格条例》) 11、教师申诉制度 39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补充:《教师资格条例》 1、丧失教师资格的法律后果 18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㈠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㈡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教师资格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后果 20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节 学生的权利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1、义务教育的性质 2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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