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我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城乡福利生产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城乡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 特殊企业。
第三条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身体情况达不到现行劳动就业体检标准, 而又有壹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具 体标准按《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保护、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兴 办社会福利企业,就地、就近安置有壹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应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 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壹管理。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 5%之上;
(二) 生产和运营的项目为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适合残疾人生产劳动或运营; (三) 具备生产和运营所必需的资金、设备、厂房(场所)和其它物质条件; (四) 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五)有适合残疾人生理情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六)有比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七条凡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市、区)之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 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复核,由地、市、州民政部门申报省 民政厅发给《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凭《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 减免税收、银行贷款、物资分配等优惠待遇。
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 0%,而未达到3 5 %的企业,经县之上民政 部门核实残疾人员比例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减税条件的,可 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这类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更多地安置残疾人员,逐步达到 社会福利企业的标准。 第八条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壹)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 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方案; (四) 本企业章程; (五) 残疾人员就业登记表。
地、县民政部门应逐级向省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 (壹)社会福利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 社会福利企业验收审批表; (三) 申请发证的方案。
第九条县(市、区)之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所管辖 地区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 帐册、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条社会福利企业的合且、分立、转让等重大变更事项,需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
,应提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