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大学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调动我校广大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科技创新活动的评审、奖励等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校科技处负责科技创新工作奖励的组织申报和日常工作。
第三条 科技创新活动奖励经费由“AA大学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基金”提供。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四条 同一获奖项目如属本校多个单位合作完成,可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申报,其他单位、个人,不可作重复申报;同一完成成果获多项奖者,取其最高奖,不作重复奖励。
第五条 本奖励活动中的奖励是给完成单位的全体参加人员(包括未能署上名的科技人员)。奖金分配由第一主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进行。第一主持完成人所得奖金不少于学校奖励总金额的40%。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六条 本奖励活动每年一次。凡上一年度符合本奖励办法条件的科技创新活动均可申报。
第七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的个人或集体,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各院(系、部、处)对请奖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分管领导签章后,连同相关原始材料报送科技处。
第八条 科技处负责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逐项复核、确认和汇总,审核所有请奖项目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对学校批准公布的奖励项目,如有异议,可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科
技处提出书面意见,并注明真实姓名,以便进行核实,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章 学术论文的奖励
第十条 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AA大学”,在《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AA大学”,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 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AA大学”,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1+影响因子);被EI、ISR、SSCI、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同一论文被不同系统收录,按最高金额进行奖励,不作重复奖励。
第五章 专利的奖励
第十三条 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人为AA大学,且申期专利前到科技处登记备案,方可申请奖励。
第十四条 以第一发明人或第一设计人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授予权项目,奖励标准为每项奖励1万元;
第六章 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再奖励
第十五条 以AA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学校按国家实发奖金进行等额再奖励。
第十六条 以AA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省(部)级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部)级以上颁发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项目,学校按颁奖单位实发奖金进行等额再奖励。
第十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