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01.01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
(1999年1月1日发布)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商业银行: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下称条例 )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据《条例 》对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今后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拨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我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预售人必须与我局及预售人委托监控预售款的商业银行签订由我局统一制定的《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协议书》。
二、预售人与预购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须同时附送预售款监控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的进帐单。以后建设期内各期预售款的收存 1 / 2
亦必须向预购人开具存入专用帐户的进帐单,预售人不得擅自收存预购人支付的预售
款。
三、受委托负责监控预售款的商业银行,预售人申请划拨使用预售款时,商业银行必须按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小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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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日期】1999.01.01【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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